最高检查宣布,新的国家赔偿标准将从5月31日起实施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上诉处5月31日发布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执行新的每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赔偿。”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年薪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统计数据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均工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办公室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当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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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比去年每天提高16.59元

这个国家赔偿的标准,离上次增加差不多正好一年。201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赔偿标准为每天242.30元。与一年前相比,这次调整每天提高1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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