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写少将负面事被控侵权引发文学创作底线思考
来源丁盛一起被处理的将军:广州日报
8月3日,广州。56岁的吴东峰紧锁着眉,写作近三十年,他第一次接到法院的传票。他的妻子则在一旁追问律师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没想到写将军的作者却被将军家人告了。”吴东峰无奈地对记者说。这位广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专职副主席,在部队当过记者,从上个世纪70年代迄今共采访了200余位开国将军,他著的《开国将军轶事》在社会上影响广泛。他怎么都没有想到,恰是一位将军的遗孀和后人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
8月6日,此案在南京开庭审理。记者最新了解到,双方仍在僵持阶段。
“我写将军写了20多年了,以前是想着史实只要有出处就没问题了。谁想到用个成语都会惹官司呢?咬文嚼字竟然‘咬’出官司来。”作为长期从事文学传记写作的吴东峰坚持认为,传记文学首先要尊重事实,不应为尊者讳,并容许作者作生动形象的描述。
但是这种“生动形象”的描述在王胜后人眼里却是伤害。传记文学如何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生活?什么样的文学描述才会触及法律雷区?随着网络时代个人自由写作空间的扩大,该案件留给我们一个思考。
备注
叶飞,中国人民解放军将领。曾任华东野战军第一纵队司令员兼政委,第三野战军第十兵团司令员,福州军区司令员,海军司令员等。
王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领,建国后担任我军高级职务。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事情还要从4个月前说起。2007年4月16日,吴东峰在北京某报发表署名文章《“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叶飞上将三五事》。5月31日,吴东峰在自己的博客上刊登文章《“混血儿”叶飞》。就是这两篇文章中的一些字句,引致身在南京的王胜将军家属强烈不满。
缘起:十几个字惹出来的官司
在《民事诉状》中,原告写道:“两文中被告对‘王胜事件’进行了恶意篡改的描述,将我军二旅‘把物资往大汶口搬运’定义为‘偷运物品’,对时任二旅副旅长的王胜将军进行文字上的贬损、诋毁,如‘副旅长王胜更傲气十足……’,‘二旅官兵即如鸟兽散也’,‘副旅长王胜亦大惧,束手就擒,称罪不迭’等,构成对王胜将军名誉权的侵权。”
原告称,被告文章一经发表刊载,报刊、网站纷纷转载,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王胜将军社会评价降低,原告及其亲属为此遭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落款日期是6月19日。
记者看到文章刊载的报纸原样。“偷运”、“傲气”、“鸟兽散”、“束手就擒”、“称罪不迭”等有争议的词汇都出自200余字的段落中,这一段主要讲述了“王胜事件”。
“《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一文中有关这个事件的基本事实,来源于1988年的《叶飞回忆录》。虽然文字上与《叶飞回忆录》中‘王胜事件’不同,但基本事实是一致的,没有添枝加叶,或虚构和捏造事实。”吴东峰对记者说,这次和他以往听说的所有文字侵权案件都不同——“基本事实没问题,只是文字表述上有分歧。”
为此,在被告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中,有专门的章节对上述有争议的词汇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同样一个字或词可以有多种理解,给人以想象的空间。同时,其词意还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被告代理律师许东说,吴东峰在写作时采取半文半白的白描手法,力求精炼、形象、生动,“只要这种描写不构成事实相反,就不属于侮辱他人人格的侵权行为。”
辩论:“负面事件”如何正面写
“《‘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叶飞上将三五事》及《‘混血儿’叶飞》两文,属于撰写人物历史的作品。虽然被告称两文参考了《叶飞回忆录》中对‘王胜事件’的描写,但该两文与《叶飞回忆录》进行对照,很容易发现文章中存在许多擅自编纂,虚构内容,断章取义之处;同时被告对王胜将军使用了大量贬损词汇,客观上损害了王胜将军的名誉。”王胜将军的遗孀史易的代理律师葛勇武在代理词中写道。
在葛勇武看来,“将二旅官兵丢下搬运物资,一下走散,丑化为‘即如鸟兽散也。’将太忠厚的王胜,当时慌得不知道如何处置,贬损为‘副旅长王胜亦大惧,束手就擒,称罪不迭。’”,“显然不是很适合。”
“被告在侵权文章中对二旅官兵及王胜将军使用了‘偷运’、‘傲气十足’、‘即如鸟兽散’、‘大惧’、‘束手就擒’、‘称罪不迭’等贬义词汇诋毁王胜将军,丑化王胜将军在公众中的形象,构成对王胜将军名誉权的侵害。”
葛勇武律师称,侵权文章的广泛流传,使得社会公众对王胜将军只有负面的印象,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了解‘王胜事件’真实情况的人对被告如此撰写感到不可思议;不知晓‘王胜事件’实情的人,纷纷向原告询问情况,为此王胜将军的家属已蒙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原告史易也因此病倒,住院治疗,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消瘦二十多斤。”
“王胜事件本身就是一个负面事件,《叶飞回忆录》对这一事件早已作了‘无组织无纪律问题’的评价,不可能正面写。其实这篇文章最早刊载于《开国将军轶事》。我还加了注释,注明‘王胜事件’资料来源和王胜的人物简介,如果在转述中让读者产生歧义,应以原著为准。而且,后面有一段毛泽东听说叶飞捆绑王胜,只说‘哦,原来如此’,说明有好奇之心,无批评之意。后来,登到报纸上时,注释被删掉了。”
对这些注释,湖北省荆州日报陈礼荣撰文《可贵的“注释”》说,我国还没有形成注明材料来源的传统和风习,也由此造成两大弊端,其一传记作者随意使用他人材料,置“知识产权”于不顾,其二,有关材料以讹传讹,惹出官司却无人负责。
“由于本文主要写叶飞,对王胜将军战功及‘忠厚老实’的一面没有在本文中给予反映,容易使人只了解王胜的负面问题,对他难以有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说本文被他的亲属误读为有贬低将军之意,我只能深感遗憾。”吴东峰说,他曾经多次想与原告和解,“但对方很坚持,其实,我可以理解,我的妈妈也是老新四军,听到人家说一句不好,她就会和我生气”。
交锋:断章取义或主次取舍?
对这个官司,吴东峰信心很满。“我以前听说的案例以作家败诉为多,但大都因捏造或虚构事实导致。”他和代理律师认为,描述与《叶飞回忆录》基本一致,有文学加工成分,但没有贬损王胜将军的主观故意。“只是在文字表述上有分歧。哪些语言算侵犯名誉权,哪些不算?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何况侵犯名誉权,首先要有主观动机,这我肯定没有。”吴东峰说。
“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葛勇武称。“身为文学工作者,对词语的褒贬性应能准确把握,其长期从事军史研究和写作,撰写了多位将军的回忆文章,应该认识到在关于将军文章中用词精确的重要性。依照法律,被告对撰写的人物历史作品负有尊重历史事实的高度注意义务,同时不得对将军的名誉进行文字上的诋毁和贬损,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而被告在撰写上将叶飞将军的文章时,涉及到少将王胜将军,即以贬损少将的形象来‘提升’上将的形象,这不能不谓其有过错。”
另外,葛勇武还认为,吴东峰将“王胜事件”断章取义,只描述事件中叶飞整顿军纪的一段插曲,而对叶飞在该事件中犯有军阀主义及因此向王胜将军道歉的事实不予涉及,导致读者对该事件不能全面了解,客观上降低了王胜将军的社会评价。
而吴东峰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文学创作有主次之分,文章重点是写叶飞将军,不可能也没必要在这里全面展示王胜的正面形象。”
思考:文学创作空间有多大?
当前,纪实性文学作品受到越来越多读者欢迎,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的创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在由中国传记文学学会提供的证词中,有一段话:“吴东峰先生的文章和叶飞上将叙述的事实是一致的。也没有对王胜将军进行攻击、诬蔑和诽谤。吴东峰先生在叙述中与叶飞回忆录不同之处,属于文学创作范畴,作者应把握行文的分寸。”
同样的十几个字,在原告和被告看来,代表着迥然不同的情感。十几个字的方圆之间,双方律师展开了一场外科神经手术般的争论。正像吴东峰说的,现在的争论不再是文章真实与不真实的问题,而是文字处理上有分歧。“许多职业都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电视剧创作、记者……这个话题大有思考空间。
这个“把握行文的分寸”让人煞费思量。双方的交锋无疑是激烈的。到底该如何把握分寸?文学创作空间有多大?文字发挥到底有没有法律底线?
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副会长李炳银说:“传记文学属于写实的文学,必须要求作家不违背真实原则,这是最根本的区分和要求。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原则下,允许对事实本身作文学生动形象化的描述。”
“文学创作发展到今天,越来越重视人性和个性,刻画人物不再千篇一律或者‘高大全’,往往是张扬着个性,充满矛盾的文学或艺术角色才具有大众喜爱的魅力,如‘亮剑’中的李云龙、‘历史的天空’中的姜大牙等”,吴东峰说。
“纪实文学或报告文学能不能写有名誉有地位的人的问题和缺点,写问题和缺点会不会影响和损贬名誉人的形象,是不是只能写‘过五关,斩六将’,而不宜写‘走麦城’,作家能不能对所写的对象有独立的见解和看法?”吴东峰抛出一连串的问题。
抗日战争胜利后,叶飞将军率山东野战军一纵进驻山东华丰。华丰有一日军仓库,物资甚丰,由二旅之一营看管。纵队规定,待清点后分发各旅,而二旅则以看管之便,偷运物品。事发后,纵队政治部副主任汤光恢、纵队副政治委员谭启龙先后到现场阻拦,二旅官兵了无避意,副旅长王胜更傲气十足,并嘱加快运送。叶飞将军闻之大怒,乃驱车率一警卫,始入仓库门,二旅官兵望其神姿,如鸟兽散也。副旅长王胜亦大惧,束手就擒,称罪不迭。叶飞将军将其捆绑带回,关禁闭半日。
——摘自吴东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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