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200余名客户累计出借资金500万余元,每笔借款收取300%至1300%不等的高额年息。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高某、何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今日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分别判决高某、何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庭审现场

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正式将非法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入刑。据悉,本案系该意见实施以来上海首例非法放贷入刑案。

2021年3月起,高某、何某在上海租赁办公室后共同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并亲戚朋友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

经营过程中,高某注册了不同微信号,同时设立了多个微信群用于“业务宣传”。在微信群内,高某还会定期发送微信红包并发布广告用于招揽客户。

客户上门后会被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出示不动产证明等材料,而后高某、何某会和客户进一步商定贷款金额和还款利率及周期。为了逃避法律惩处,高某会要求借款人签署月利率仅为2%的借条作为保底存根,但以谈拢的口头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利率进行实际还款。

在签署纸质材料并达成口头协议后,高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现金放出高利贷,并在约定时间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收款,或者直接上门催收。

庭审现场

经查,2021年3月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何某对外高利放贷,采用“广撒网”的方式,向不特定的200余名客户累计出借资金500万余元,这些人员既非两人亲友,也没有其他特定对象。高某、何某未设立小贷公司等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其出借资金系个人行为,两人不具有经营放贷资质。

虽然现场查获的借条中约定年利率为24%,但根据高某及借款客户的笔录,实际收取的利息远高于约定利率。根据高某记录的统计表和借款客户证言,已还款的客户实际向嫌疑人交纳300%至1300%的年利息,实际年息远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

根据《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根据《意见》第二条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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