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安晚报》和《安徽网报》报道:5月24日上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了池州市贵池区银辉镇原党委书记胡长春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案。审判期间,胡长春在法庭上认罪并忏悔。在法庭陈述阶段,他甚至在法庭上泪流满面。审判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称将改日裁决。跟随《今日池州》(微信:news0566)看详细报道:

检察院指控他三项罪名

胡长春案发生在2016年8月底。同年8月26日上午,池州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贵池区检察院在池州检察院指定的管辖范围内,对贵池区银辉镇党委书记胡长春(副县长)涉嫌收受贿赂、私分国有资产和滥用职权立案侦查,并于8月25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历时近九个月的5月24日,池州贵池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三项罪名:

第一,在担任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党委书记、梅龙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1.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是在担任梅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采取取钱等三种手段,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私分公款69万余元。

第三,在担任梅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越权决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200万元。

根据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收受贿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向个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越权做出违法决定,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2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声明最终在法庭上被撕成了眼泪

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胡某某对受贿罪的部分犯罪事实表示服罪,不同意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事实定性。在最后的陈述阶段,胡长春对自己的罪行表示了深深的遗憾和悔恨。“深深愧对组织多年的培养,也对不起他的人。这是弄巧成拙,是他自己三观教育的问题,也是党纪国法观念淡薄的表现。”

在法庭陈述阶段,胡长春回顾了他的工作历史。据报道,他从20多岁开始就在乡镇基层工作。担任乡长、书记14年,出事前从梅陇镇调到银辉镇当书记。“我在贵池区四大乡镇服役过,吃过不少苦。我今天过得不好。”胡长春介绍说,他在梅村镇的四年时间里,书记和镇长都承担了重担,四年里发生了三次重大自然灾害。

“我带领全镇不仅战胜了自然灾害,还建了三所新学校、四个安置点、一个新村庄和一个工业园……”他回忆当时服从组织,安排在梅陇镇工作。由于江南集中区的建设需要,搬迁任务极其繁重。“这些年我已经厌倦了应付和社交,身体也陷入了问题。”

胡长春说,除了为这个组织感到羞耻之外,他更为自己的家庭、父母、妻子和女儿感到羞耻。“女儿还在上小学,老婆没有正式工作,父母都70多岁了,我需要照顾我的病;可是,我已经变成这样了。不仅从此一无所有,在父母和家人面前也无法尽到自己的责任。真的是自责和尴尬!”说到感情问题,胡长春忍不住在法庭上哭了...

关于“池州市原银辉镇党委书记胡长春(副县长)被调查一事”,上一次事件发生时的相关详情可点击去年《池州今日》发布的信息:

不要伸手,伸手会被抓~

我希望他的哭声会醒来

身边公职人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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