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久,他便找了个长相酷似妻子的女子,带着这位“冒牌妻子”前往外地进行公证、伪造《抵押借款合同》、私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还把假证放回家中伪装成没事发生过……

资料图 吴薇 制图

谁能想到,

这是一位丈夫对新婚妻子做的奇葩事,

目的就是利用妻子婚前买的房产来“套现”。

近日,

杭州萧山法院审结了

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奇葩”案件,

并披露了更多细节……

一份外省的公证书

暴露了丈夫的“秘密”

阿美、大勇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相处了几个月后,他们登记结婚了。

婚前,阿美名下有一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大勇是做个体生意的,结婚几个月后,便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恳求阿美将其婚前房产用于抵押借款。

阿美没有同意,心里对大勇的这个要求也有些不舒服。后来转念一想,房子的房产证一直由自己保管,大勇也没办法在房子的事情上动手脚,便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没想到,有一天打扫卫生时,阿美在客房的床板下发现了一份由河南省漯河市某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内容竟然是对“阿美委托大勇代理处理阿美房产抵押贷款”的公证。

震惊之余,阿美立即查看了保管在家中的房产证,发现房产证上并没有抵押登记的内容。阿美心中十分疑虑,当天便前往房管中心进行查询。一查吓一跳,阿美名下的房产已经被设置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是一位叫阿方的男子,债务人则是大勇。

“证件”还在

房子却被抵押了

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别人怎么可以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出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大勇在阿美的逼问下说出了实情——阿美拒绝抵押房屋后,大勇便偷偷拿走了阿美的身份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辗转找了一个外形酷似阿美的女子,还带她去了外省某公证处开了份公证书,公证授权大勇办理阿美房产的抵押事宜。

为了能早日借到钱,大勇又根据路边的小广告,辗转联系到了从事资金生意的阿方。两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大勇向阿方借款120万元”“阿美同意将其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等条款。大勇不仅在合同的借款人处签字,还作为受托人在抵押人处代阿美签了字。

随后,大勇又利用手中的相关证书,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为了避免阿美怀疑,大勇找人伪造了没有抵押登记记载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偷偷放回了家中。

得知真相的阿美对此无法接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2017年12月,大勇被依法逮捕。

东窗事发

自食苦果获刑十一年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大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另外,大勇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系共同犯罪。

鉴于大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大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责令其退赔阿方经济损失。

人被抓了,当初“代签”的《抵押借款合同》还有效吗?对此,阿美还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大勇、阿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大勇和阿方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由阿方注销房屋抵押登记,阿方归还案涉房产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勇与阿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诈骗财产的非法目的,所涉借款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范畴,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该属于无效。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属无效,故法院依法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对于阿方而言,作为出借人,他明知这套房子是阿美个人所有的,完全可以向本人核实,或者要求本人到场。但是他却凭借一张“舍远求近”的公证书,认可了大勇有权代理阿美处分房屋,显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因此,法院判令阿方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并返还阿美相关证件原件。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套路深又深,保障资金安全需谨慎。借款人要警惕出借人的套路,谨防陷入高利贷和套路贷的陷阱。从另一方面讲,出借人也要堤防不怀好意的借款人的套路。出借人一旦被高额利息诱惑,放松了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也难免落入借款人的陷阱。

抵押房产套取资金高利转贷法律不支持;抵押了房产为他人借款做担保,签了合同即便没办抵押登记,甚至把房子都卖了也得承担相应责任……随着民间借贷投资的活跃,涉及房产抵押借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些小聪明真是耍不得。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进行线上普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向社区居民解读房产抵押借款的那些法律误区和问题。

想借款吃利息,手头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有的人就想抵押房产,拿着贷款牟取利息差,这种方法可行吗?张先生因为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朋友李先生借款100万元,并承诺给年利率15%的高额利息。李先生手头没这么多钱,可架不住高息的诱惑,于是他用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年利率6%。李先生盘算着,吃这利息差,一年就能挣9万。

但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却因生意不景气为由,拖着不还钱。李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偿还100万元借款,并按照年利率15%支付利息。

不过,李先生的如意算盘还是落空了。法官介绍说,在民间借贷领域,借款的资金来源是一个重点问题。原则上,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允许套取银行的贷款再转借他人进行牟利。否则,会让信贷资金脱离了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也扰乱了国家的信贷秩序。

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借款协议》虽是双方自愿签订,但李先生出借的100万元是房产抵押贷款,且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法院最终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因为合同无效,李先生也不能按照约定的15%年利率索要利息。法院判定张先生除了应返还本金之外,还要赔偿占用款项期间李先生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6%的利息损失。对想吃利息差的李先生来说,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在另一起案件中,抵押房产为他人借款做担保的房先生也耍了个小聪明。房先生的亲戚孙某向同窗好友曹先生借款200万元,曹先生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要求孙某提供抵押担保。孙某便央求房先生,用房先生的房子做了抵押担保。可抵押合同签订后,房先生找各种理由拖着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还急着把房子卖了。借款到期后,孙某没有还钱,曹先生便将孙某和房先生一并起诉。

房先生自认为没办抵押登记,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可他想错了。法官介绍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先生作为抵押人对房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房先生在抵押担保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孙某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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