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伍子胥》里用了一个传说,相传长江三峡一带姓望的是伍子胥的后代。小说中有这样一个浪漫的爱情故事,伍子胥逃亡到巫峡渡口后,遇到一名摆渡老人的女儿,两人相爱后生下儿子取名“望”。

长江三峡重庆巫山县巫峡段景象。新华社记者 王全超 摄

作为《伍子胥》小说的作者尔容,却被108个“望”氏后人起诉名誉侵权,索赔560万。他们认为,三峡区域望氏族系姜子牙后人,而不是伍子胥的私生子,这是对他们名誉权的侵犯,也是对望家历史文化的篡改。

到底这些自称“姜子牙的后人”的原告能不能维权成功?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尔容创作的小说《伍子胥》中,以伍子胥为主角,展现他的一生经历,以春秋时代为背景,描写了不同地位、身份、背景的春秋人物形象。书中涉及伍子胥逃亡到巫峡渡口遇到一名叫傅永慈的女子,生下儿子取名“望”,书中多处提及伍子胥的儿子“望”及望氏。

其中,第368页写道,“我写伍子胥,还有一个隐秘的原因。相传长江三峡一代姓望的是伍子胥的后代。我的父亲还是孩童的时候,就有人骂他们姓望的是伍子胥的丫环生的。资料显示是伍子胥逃亡时期在巴东渡口与一位女子结好,女子怀孕,请伍子胥赐名。伍子胥有口难言,只回头深情一望,便继续踏上逃亡路。女子会其意,给孩子取名望。从此,巫峡西陵峡望氏后人代代相传。”

书中第369页写道,“这部小说最大的创新点,可能在于将伍子胥与望氏一脉的传说作了一些隐秘的勾连。”

这样的说法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住在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的望某生等108个“望”氏后人,将小说作者尔容起诉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索赔56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他们认为,该书再次重申了伍子胥与三峡望氏后人的血缘关系,并将此作为小说的“最大的创新点”。

“我们有祠堂、族谱还有祖坟,有系统的家族文化资料证明望家与被告创作的伍子胥没有一点关系,利用创作的方式来改变一个家族的祖宗并对其给予侮辱和诽谤,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公序良俗。”他们认为,三峡区域望氏族系姜子牙后人,案涉书籍关于望氏的描写,将三峡区域望氏族人臆断为伍子胥的后人,是对望家历史文化的篡改,损害他们及其望氏族人的名誉权。

尔容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的确存在望姓是伍子胥后人的传说,比如调查宜昌地区部分望姓人,调查对象均在60岁上下,均表示儿时就听说望姓人是伍子胥后人,证明望姓人是伍子胥后人的传说早已广泛存在。

尔容认为,涉案小说描写的是伍子胥与巴东官渡口一位摆渡老人的女儿交好,后来给孩子取名等一系列故事,发生在春秋末期,距今2500年,唯一有权起诉是否侵犯名誉权的人是伍子胥与文中的儿子“望”,还有那个生下“望”的女子,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但是原告与本案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

她认为,她创作小说的行为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给原告的名誉权带来损害,也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她在涉案小说中没有对108人中的任何主体进行侮辱诽谤,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名誉权受损害”,也没有对“损害赔偿”进行任何举证。文学创作不同于史实的陈述,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文学想象力与艺术加工,法律为文学创作与“侵害名誉权”之间设定较为清晰的界限,目的在于实现文学创作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

《伍子胥》作品中对伍子胥儿子“望”以及望氏的描述,涉及的是望氏一族的祖先,而对“望氏一族的祖先”名誉权,望某生等108人是否享有名誉权?

法院认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主要针对精神利益,所谓侵害死者人格之精神利益,实为侵害行为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精神利益之主体为死者近亲属。因为死者的名誉是对死者的一种客观评价,这种评价并不随着人的死亡而立即消失,对死者的名誉进行侮辱或诽谤无疑对生者,尤其是死者的近亲属有或多或少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对受其影响的人来说会造成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保护死者的名誉实质上是对其活着的近亲属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间接保护。

依照社会通常的情形,对故人敬爱追慕之情于故人死亡当时最为深刻,经过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减轻,而与先人有关的事实,因为时间的经过逐渐成为历史,此时对历史事实探求或表现之自由,应优先考量对死者人格之精神利益。

由此可见,死者名誉权保护期限的决定性因素是时间因素,即侵权发生时距死者死亡时是否年代久远。因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孝思追念”的精神利益,所以该利益在死者近亲属生存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方为允当。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名誉权的保护限定了主体范围,限于近亲属的范围,即规定了保护先人的名誉权期限。该规定系为了平衡死者人格权利保护和言论、创作自由的矛盾。根据法律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的望某生等108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其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诽谤,原告认为望氏祖先是姜子牙,《伍子胥》一书中关于望氏一族的祖先是伍子胥与历史事实严重不符。法院认为,关于望氏祖先是谁的说法有多种流传,历史上并无官方史料对此有明确记载,原告提交证据也不足以证实三峡区域望氏族人祖先是姜子牙,《伍子胥》一书不存在诽谤的情形。伍子胥在历史上并不是负面人物,《伍子胥》一书对伍子胥一生描述也是赞扬和褒奖,书中关于伍子胥及其儿子“望”的描述以及影射伍子胥为望氏祖先,并不会降低公众对现存望氏族人的评价,不会对原告名誉造成了贬损或损害。

综上,原告对其“祖先”不享有名誉权,二被告客观上也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亦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贷款未还清被银行列入“失信”名单,陈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撤下不良征信的发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4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请。

陈先生诉称,去年10月查询征信时,意外发现自己不知何原因被银行列为“失信”行列。经多次与银行沟通,银行均以欠其贷款为由,拒不恢复征信记录。陈先生说,2004年曾购买商铺,合同价格44.5万多元,加上税费等其他费用总计50多万元。当时向开发商付款50%,剩余50%以商铺抵押并由开发商担保在银行按揭贷款27万元。之后将商铺托管给开发商经营,收益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大约2007年,开发商经营不善,经法院合并执行,将商铺折价抵偿了剩余贷款,并退还余款27万多元。事情过去10多年了,银行以欠贷款为由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并上网,给自己生活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银行表示,陈先生至今仍拖欠银行贷款利息,本金为219011.41元,还有大额欠息未能清偿。而且,银行的征信系统,只能个人查询自己,或者个人授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征信情况。银行将陈先生欠款情况如实上报至征信机构的行为,是履行银行监管要求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侵犯陈先生名誉权的可能性。

法院查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纠纷诉讼,虽然法院有向陈先生退还部分案款的情形,但根据此后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可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即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现陈先生未提交此案已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据,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对于陈先生关于案件已执结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因陈先生对于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银行征信系统对于陈先生存在欠款情况的记载并无不妥,只是对于欠款的具体金额存在差异,未予以及时更新,因欠款情况即会对征信记录造成影响,故欠款数据更新问题不应认定为侵犯陈先生名誉权。此外,根据双方陈述可知,银行征信系统并非对外公示的网络信息,本人及相关机关单位通过合法手续及途径方可查询,该信息本身并不会在一般公众的范围内对于陈先生的社会评价造成降低。

据此,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认定银行存在名誉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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