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印的会计账簿,有哪些要求?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2、纳税人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怎么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怎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单位奖励优秀职工免费旅游,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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