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权力的掌控与人力的掌控是中国古代历史发展演变的两个关键,故破解中国古史分期之谜和正确认识古代社会性质,必须由此切入。权力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者,高踞于社会任何群体、阶级、集团之上,直接决定历史发展的走向和社会的性质,因此掌控了权力就掌控了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而权力之所以能够发生上述作用而显得法力无边,其关键和首要条件又在于掌控了人力,人力掌控实为权力之源之本。据此剖析中国古代历史,则先后经历了“无君群聚”社会、“王权众庶”社会和“皇权吏民”社会三个时代。第一时代经历了“兽群”“姓群”“氏群”三个阶段,既为历史文献、文字学所说明,亦为近代考古成果所证明。王权与“众庶”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为第二时代社会结构的主体和主要矛盾关系;皇权与“吏民”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是第三时代社会结构的主体和主要矛盾关系,尽管地主与农民关系也是这一时代的重要矛盾之一,但不可能超越“吏民”与皇权矛盾关系而成为主要矛盾。从第二时代到第三时代,权力掌控从专制集权多元性、层级性、分散性的相对掌控,到专制集权一元性、全面性的绝对掌控,并从专制走向独裁;人力掌控则由血缘性、群体性的相对掌控,到地域性、个体性的绝对掌控,表现为由“众庶”转变为“吏民”。

原载 /《文史哲》2020年第1期,46-76页

三、皇权“吏民”社会

——秦至清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宣告历史进入了第三时代——“皇权吏民社会”,直至清朝被推翻为止。从第二时代到第三时代,主要发生两个方面的转变:从权力掌控方式来说,是从王权体制到皇权体制的转变;从人口掌控方式来说,是从血缘性的“众庶”到地域性“吏民”的转变。

权力的掌控在皇权“吏民”社会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第二时代的王权是多元的、分散的,加以其时的中国并非统一的国家,故其集权是相对的;皇权体制则基本上是在统一国家中掌控权力,实行中央集权的皇帝专制,皇权是一元的、高度集中的,权力是绝对的。掌控了皇权,就实现了对于全部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掌控,这个体制在中央以听命于皇帝的宰相制度为辅佐,通过州郡县地方行政体系直至基层乡里,实现对于全国、全社会的直接掌控。从王权到皇权的转变是在人力掌控之从“众庶”到“吏民”的转变基础上实现的。“众庶”是血缘性的、宗法性的,是各级王侯公卿大夫的分散性、群体性属民,为多元性的掌控;“吏民”则是地缘性的国家编户齐民,全部直属于皇帝,其掌控是一元的、绝对的。掌控了“吏民”则对于全部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掌控就有了依据和活水源头。在皇权体制下,没有一个阶级可以成为社会的主导者,唯一的主导者就是皇权。

“皇权吏民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秦至元,第二阶段从明至清。秦始皇确立的皇权体制,直到明清才有较大变化,中国历史发展之缓慢于此可见。这个变化主要表现为将权力的掌控推向极致和人口的掌控有所松动两个方面:

一方面,由皇帝专制体制演变为皇帝独裁体制,这一变化肇端于宋。史言:“及大宋受命,太祖、太宗知天下之祸生于无礼也,于是以神武聪明,躬勤万机,征伐刑赏,断于圣志,然后人主之势重,而群臣慑服矣。”在制度层面上则确立于明代,以朱元璋废除丞相制、设立内阁制为标志,将权力全部收归皇帝独断:“自洪武十三年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而殿阁大学士只备顾问,帝方自操威柄,学士鲜所参决。”内阁只是协助皇帝阅批奏章、充当顾问,中央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执行皇帝的命令,从秦汉以来的宰相制度宣告退出历史舞台,从而把秦汉以来的皇权专制体制变为皇帝独裁体制。洪武二十八年严申:“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清朝继续明朝这一体制,以南书房、军机处作为皇帝的顾问以及诏旨的撰拟之所,皇帝直接掌控决策、行政、司法和军事等各方面大权。

另一方面,从秦汉以来确立的对于“吏民”的完全、彻底的严密掌控有所松动。尽管从隋唐以后国家对于“吏民”的控制便已开始逐渐松动,但从国家政策层面明确体现出来,却是从明朝中期实行一条鞭法肇其端,具体表现为将原来按人丁进行的征役摊入田亩,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但推行尚不彻底。清朝进一步推行“摊丁入地”制度,雍正时将“丁银”并入田赋,“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至此,从秦汉以来所实行的人头税正式取消,皇权对于“吏民”的人身束缚有所松动。由于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工商业的发展、活跃起了积极作用。人丁税的取消,使“吏民”不必隐匿户口,故从雍正之后全国人口迅速增加,由顺治十八年的1913万人猛增到乾隆五十五年的3.01多亿人,这与皇权对人口控制的松动有很大关系。上述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正是这个历史时代已经走到了它的末世的反映。

以铁制农具和牛耕为基本手段的小户型农业是“皇权吏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从秦汉至明清这一基本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表明这一社会经济模式与“皇权吏民社会”的相需性、相适性、凝固性。但是,两者之间的相适应并非一以贯之、一帆风顺,而是表现为周期性的跌宕起伏,适应——不适应,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皇朝建立之始,由于两者之间基本相适应,故体现为社会经济、政治之上升态势,由于皇权统治超限剥削压迫吏民,破坏了两者之间的平衡,吏民被迫抗争,推翻旧皇朝,其后新的皇朝取而代之,重新调整两者关系,形成了新的平衡,相互适应的状态得以再次恢复。中国古代从秦至清的历史就得以这样缓慢地延续了两千年之久。进而言之,我们还可以将这种权力掌控下的农业社会形态追溯到秦以前,从“氏群”时代到清一脉相承,这样的社会结构基本上没有根本性变化,踽踽而行已经五六千年之久。

以下从四个方面说明“皇权吏民社会”的主要特征:

“吏民”是皇权体制下的编户齐民

“吏民”一词始见于战国,此后直至明清时期,一直被历代频繁使用。“吏民”,亦通常所谓之“农民”或“编户齐民”,两千年间名称多样,“黔首”“百姓”“民”“细民”“小民”“编户”“齐民”等皆是。其中“吏民”一词的社会历史内涵最具丰富性和代表性,从户籍制度而言,它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从社会结构而言,它是社会金字塔的底层;从国家统治而言,它是各级政府管治的基本民众。由于“吏民”统一编入国家户籍,管理“吏民”户籍遂成为中央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如汉代所设“尚书郎”四员,其中有一人专门“主吏民户口”。

何以不用“农民”或“编户齐民”而用“吏民”这个词呢?因为人们多从职业的角度界定“农民”,这一概念的核心是“以农为业”,实际上“吏民”的成分构成复杂,尽管其主体是“农民”,但并非单一的“农民”。如用“农民”则有以偏概全之虞。至于“编户齐民”,虽较“农民”稍胜一筹,但是其构成的不稳定性也是不容忽视的:一则编户民之隐匿、脱籍是常见现象,尤其在皇权统治危机时期,流民、逃户更是大规模地发生;二则从制度而言,也存在某些不确定性,如北宋有官户、主户、客户等区别,其中有的已经不在一般的编户之内,时“天下户口,日当耗失,小则去为商贾、为客户、为游惰”,将“客户”与“商贾”“游惰”并列,其不稳定性于此可见。故以“编户”为称也不完全妥当。尽管“吏民”的具体内涵也在不断变化之中,但其为广大基层民众的意涵却始终未变。

以往我们并不清楚“吏民”的具体内涵,因为传世文献并无明确记载,现在长沙走马楼吴简首次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吏民”的内涵、性质的第一手丰富资料。《嘉禾吏民田家莂》一书所载主要为嘉禾四、五两年长沙郡境1580户“吏民”交纳赋税的明细簿籍,其基本登录格式为:“××丘××××,田,米、钱……”。“身份”栏中分别为“男子”“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州卒”“郡卒”“县卒”“军吏”“复民”“士”等。吴简将这些普通农民、州郡县吏、军吏、州郡县卒、复民、士等六种身份的人民统统称之为“吏民”。吴简的发现,使我们第一次得以看到“吏民”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所谓“吏民”并非单纯指普通农民,而是包含了乡里基层编户中的各种各类人员,除了普通农民之外,还有吏、卒、军吏、复民、士等不同身份的人群。可以说,凡编制于乡里基层之中的编户均属“吏民”的范畴。各种身份的人与普通农民一样,在地方政府的簿籍中一律被称为“户人”,如:






前四位普通农民与后四位“吏”均被称为“户人”——即编户之人,这一称呼表明他们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交纳赋税后的完税凭证也完全按照相同的格式出具,如:






前两位普通农民与第三位县吏在交纳赋税后,均被称为“民”而要求他们“自送牒还县”。如果使用“农民”或“编户齐民”概念的话,一般来说人们容易只将其中的男子、大女视为“农民”或“编户齐民”,而不容易将其中的州郡县吏、州郡县卒、军吏、复民、士等人认为是“农民”或“编户齐民”,这就与作为基层“编户齐民”的实际将有较大差距。

吴简所见“吏民”的这种内涵,渊源于战国末期秦国的制度。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的主人公喜于秦王政元年17岁那年按照规定而“傅”,即向户籍所在地履行成丁男子的登记手续。“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从此他就要尽编户民的义务而承担徭役了。两年后喜19岁被进用为“史”,成为掌管文书的小吏。然后陆续担任过安陆、鄢的“令史”以及鄢的“治狱”等吏职。秦王政十三年,喜29岁那年又“从军”,秦王政十五年又“从平阳军”。当时秦王政正在进行统一战争,故需要从“吏民”中征集兵员。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喜也按照规定“自占年”,向其编户所在地申报年龄。由此可知,喜作为一位编户民,不仅按照规定履行申报年龄的义务,而且先后担任地方政府各种小吏,并为秦始皇的统一战争而从军,一身而兼农民、吏员、军人三种角色,这就是战国末年秦国“吏民”的具体例证。在喜的众多随葬文书中,有一份《语书》,是秦王政二十年南郡的郡守腾发给本郡所属县、道的文告,强调“今法律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于是他要求所属地方政府吏员公布、宣讲这些法律,“令吏民皆明知之”。这里明确将郡县编户民称为“吏民”,这位喜就是中国历史上首位有翔实史料记载的地道的“吏民”。不久,秦王政打败六国而统一了全中国,建立了秦皇朝,从而把这种编户制度推向全国。孙吴实行的正是这种编户制度。

“吏民”一词产生于战国时期绝非偶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与期间郡县制度下的编户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春秋战国时期一个重要的社会变化,是血缘性地方统治体制被地缘性的郡县制地方统治体制所取代。在郡县体制下的基层逐步建立了地缘性的户籍管理制度。二是与这个时期官僚政治的发展密切相关。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古代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转变时期,统治者对于人民的管治亦由公卿贵族转而运用官吏,遂确立了“天子使吏治其国”的统治格局,而“明主”必须“张官任吏治民”。于是“吏民”这个复合词就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应运而生。

“吏民”这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最高统治者皇帝而言,天下的臣民都是‘吏民’;从地方统治者而言,则其所管治的人民都是‘吏民’”。狭义的“吏民”一般来说是有一定界限的,但其界限有一个逐步下移的过程。秦代“吏民爵不得过公乘”,则在公乘之下为“吏民”,公乘以上为“官”。公乘为秦二十等爵的第八级,而公乘之上的第九级爵为五大夫。据此,则公乘与五大夫为“官”与“吏民”的分界,五大夫及其以上为“官”,公乘以下为“吏民”,即小吏与民。西汉景帝中元六年诏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其下则为“下吏”。五百石以下的“下吏”属于“吏民”之列。“下吏”即“小吏”,淮南王刘长欲反汉,文帝让帝舅薄昭写信告诫他,其中有曰:“相欲委下吏,无与其祸,不可得也。”颜师古注:“言诸侯王之相欲委罪于在下小吏,而身不干豫之,不可得也。”西汉后期,“官”与“吏”,或者说“长吏”与“下吏”的分界线有所下移。《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县级官吏“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这里将二百石以上视为“长吏”,其下则为“少吏”。此后这个分界线被继续沿用。东汉“明帝诏书不得僇辱黄绶,以别小人吏也”。《东观汉纪》谓“四百、三百、二百石黄绶”。“黄绶”属于“长吏”,“小人吏”属于“下吏”,两者以二百石之上或之下作为分界线。百石以下的“小吏”和其他编户民共同构成狭义“吏民”这一群体。



以前我们并不确切了解“吏民”群体中具体的层级情况,基本上是从文献记载的一些零散资料中进行推测,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出土,特别是其中嘉禾四年、五年的“吏民田家莂”为我们提供了临湘地区“吏民”层级的具体面貌和详细的数据,尽管这只是一个局部地区而且仅有占田数量资料,但仍可通过解剖麻雀或有助于我们认识“吏民”这一群体的具体构成及其层级分布。

从上表可以看到,孙吴嘉禾四、五年临湘地区的1850户“吏民”,每户占田数从1亩至218亩不等,大体呈现为四个层级,区分的依据和标准在于这1850户的占田数量和户数的百分比所形成的四个相近的区块,分别以每户占田95-18亩、55-95亩、25-55亩、25亩以下为一个区块,这四个区块呈现为四个层级,依次姑名之曰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地主层级为总户数的4%,占田15%;富农层级为总户数的12%,占田26%;中农层级为总户数的35%,占田39%;贫农层级为总户数的50%,占田20%。虽然孙吴时期的占田状况不能代表从秦至清两千年的农村情况,但是可以使我们对于“吏民”的土地占有情况有了一个参照。这四个层级与吴简所见户品亦大体相合,如果我们将富农、中农视为中等农户,则可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分别视为上中下三品户等。贫农中占田5亩以下者与这一层级中占田5亩以上至25亩者差距较悬殊,如将其视为另一区块——赤贫,则可归之为“下品之下”户,吴简中的上、中、下、下品之下户品制度应是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从吴简来看,1850户“吏民”中的72户地主中含有各种身份的人:州吏2户,郡吏9户,县吏8户;军吏1户;郡卒1户;士1户;普通民户39户、2户;身份不明9户。以往学术界多以笼统的“中小地主”以指编户齐民中的地主未必恰当,因为吏民中未必没有大地主,其他群体中的地主未必全是大地主,故以“吏民地主”称呼这种地主应该更为恰当。

两千年来“吏民”这一称谓基本上一以贯之,而掌控“吏民”则为皇权统治者的首要任务。楚汉战争期间,刘邦入关后的头等大事,就是接收已被推翻的秦皇朝的户口档案,他对项羽派来的代表说:“吾入关,秋豪不敢有所近,籍吏民,封府库,而待将军。”这里的“籍”,“谓为簿籍”,即登记吏民户口的簿册。曹操破袁绍后领冀州牧,亦以掌控“吏民”为第一要务。曹操辟当地大族崔琰为别驾从事,谓其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也。”崔琰从本地利益出发而对于曹操的做法不以为然,对曰:“今天下分崩,九州幅裂,二袁兄弟亲寻干戈,冀方蒸庶暴骨原野。未闻王师仁声先路,存问风俗,救其涂炭,而校计甲兵,唯此为先,斯岂鄙州士女所望于明公哉!”辽天庆三年三月,“籍诸道户,徙大牢古山围场地居民于别土。阿骨打一日率五百骑突至咸州,吏民大惊”。这是命令各道办理户籍,后面的“吏民”即指所“籍”之“户”。元世祖第五子忽哥赤于至元四年封云南王,“遣忽哥赤出镇,奉诏抚谕大理、鄯阐、察罕章、赤秃哥儿、金齿等处吏民,俾出赋役,置达鲁花赤统治之”。其“抚谕”辖境“吏民”的重要措施就是将他们编入户籍,以便征收赋役。明建文二年四月,燕王朱棣挥军进取德州,五月癸酉“陈亨、张信入德州,籍吏民、收府库,得粮储百余万”,攻占一地之后的首要任务也是将“吏民”编入户籍。由于“吏民”即编户民,故史籍中有时径以“户”而称之。如明洪武五年春,征残元,征西将军冯胜“西次兰州。右副将军傅友德先进,转战至埽林山,胜等兵合,斩其平章不花,降上都驴等所部吏民八千三百余户”,冯胜等“抚辑其民,留官军守之”。这里将所接收的降者以“户”为称,可知所谓“吏民”即编户民。康熙二十一年王国安为浙江巡抚,“勤敏强记,所部吏民,贤不肖及奸宄姓名,各有记籍,摘伏如神”,其所部“吏民”与上述“上都驴等所部吏民”相同,都是其所管治之编户民。

“吏民”是皇权体制的基础

“吏民”是由下层小吏与普通民众为主体组成的基层社会群体,这种“吏民”一体性结构乃是中国古代皇权统治的基础。

“吏民”是中国古代社会金字塔结构中的底层。东汉明帝时颖川太守葛兴病重,功曹韩棱私自代行郡事二年,后事发被禁锢。东汉人应劭认为韩棱的行为是“上欺天子,中诬方伯,下诳吏民”,“方伯”指称地方政府长官。“吏民”被置于“天子”“方伯”之下的底层。昭帝元凤四年“赐诸侯王、丞相、大将军、列侯、宗室下至吏民金帛牛酒各有差”。此类以“吏民”为社会底层的记载不胜枚举。皇帝与吏民的关系,汉武帝曾将之比作“心”与四肢的关系,说:“盖君者心也,民犹支体,支体伤则心憯怛。”基于这种判断,于是“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以示对于基层“吏民”的关怀。也有以“爱子”比拟“吏民”的,如孙权就说:“江表元元,恃主为命,非我爱子邪?”诸如此类说法,不烦一一。

皇权时代的统治体制基本上就是“天子”通过“方伯”以统治“吏民”。司马光总结北宋的皇权体制云:“使朝廷之令必行于转运使,转运使之令必行于州,州之令必行于县,县之令必行于吏民,然后上下之叙正,而纪纲立矣。”北宋分天下为十余路,各置转运使,以察州县百吏之臧否,犹如汉代部刺史之职。皇帝通过转运使、州、县而直达吏民,从而实现对全体吏民的掌控。这不仅是北宋皇权体制掌控吏民的模式,也是两千年来皇权体制掌控吏民的基本模式。

对于“方伯”的重要性,历代皆有认识,汉宣帝说:“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因而“及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问,观其所繇,退而考察所行以质其言”。汉宣帝如此重视刺史、守相的人选,正是基于他对地方长官与“吏民”关系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所谓“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意即掌控“吏民”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长官。这个箴言一直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治者,君也;求所以治者,民也;推君之治而济之民,吏也。故吏良,则法平政成;不良,则王道驰而败矣。”唐兴,承隋乱离,统治者慎择州县长官,唐太宗尝曰:“朕思天下事,丙夜不安枕,永惟治人之本,莫重刺史,故录姓名于屏风,卧兴对之,得才否状,辄疏之下方,以拟废置。”南宋咸淳四年叶梦鼎言于宋度宗曰:“祖宗谨重牧守之寄,将赴官,必令奏事,盖欲察其人品,及面谕以廉律己,爱育百姓。其至郡延见吏民,具宣上意,庶几求无负临遣之意。”元朝统治者也强调:“养民惟在都督、刺史,县令尤为亲民,不可不择。如路、府、州、县之官,实百姓安危之所系,若以内为重,以外为轻,是不知为政之根本也。”因此,地方州郡县长官被视为“亲民之官”,北宋真宗咸平二年京西转运副使朱台符上疏曰:“刺史、县令,亲民之官,有民人焉,有社稷焉,盖三代之诸侯也……以户口增减、垦田多少定其殿最而黜陟焉。如是,则人民受赐矣!”也就是说皇帝是把掌控“吏民”之责交付地方长官,他们代表皇帝管治、控制“吏民”。北宋任命地方长官的诏敕中有云:“朕惟吴郡、宣城、嘉禾三郡之富,思得才者,付之吏民。勉究乃心,毋以内外为高下之意,民苟安汝,朕不汝遗。”径言以当地“吏民”托付给地方长官。故“逐州通判本以按察吏民,诸县令佐亦以抚字百姓”,不论州县,无分长官佐官均处于亲民的第一线。明代吏科给事中吴麟徵上崇祯皇帝言:“今天下民生憔悴极矣!抚按监司去民稍远,有所施为非郡守不达,而郡守廉,县令不敢贪;郡守慈,县令不敢虐;郡守精明,县令不敢丛脞。则亲县令以亲民,而朝廷所藉以综核之者,无过此良二千石而已……知府于吏民最亲,委宜择贤久任。”强调如欲调节好皇权与“吏民”的矛盾,地方官中又以郡守最为关键。清朝雍正皇帝《谕知府》曰:“国家亲民之官,莫先于守令。盖州县官与民最亲,而知府又与州县官最亲。凡州县兴利除弊之事,皆于知府有专责焉。是知府一官,分寄督、抚、监司之耳目,而为州牧、县令之表率。承流于上,宣化于下,所系綦重矣。”同样强调知府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职是之故,“吏民”即各级地方政府管治的基本民众。前述秦王政二十年南郡郡守腾将郡、县、道所管治之基本民众称为“吏民”。汉宣帝时赵广汉为京兆尹,“京兆政清,吏民称之不容口”。赵广汉的德政得到其所管治“吏民”的称赞。昭、宣时朱邑“为舒桐乡啬夫,廉平不苛,以爱利为行,未尝笞辱人,存问耆老孤寡,遇之有恩,所部吏民爱敬焉”。低至乡里小吏“乡啬夫”亦有所部“吏民”,其为政之作风更直接关系“吏民”之切肤感受,犹如皇帝伸向基层的触角和神经末梢。秦汉以降,此类以“吏民”为地方官吏管治对象的记载可谓举不胜举。北周周摇“历凤、楚二州刺史,吏民安之”。唐朝韦恒,“开元初为砀山令,政宽惠,吏民爱之”。韩愈为潮州刺史,“至潮阳,既视事,询吏民疾苦”。北宋欧阳修“前后历七郡守,其政察而不苛,宽而不弛,吏民安之”。元朝朱霁“治扬七年,徽六年,平江、衢皆五年,所至廉平政理,名声流闻,吏民爱慕,豪强畏伏”。明朝周忱为“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诸府,总督税粮”,其“久任江南,与吏民相习若家人父子。每行村落,屏去驺从,与农夫饷妇相对,从容问所疾苦,为之商略处置。其驭下也,虽卑官冗吏,悉开心访纳”。这里所谓“吏民”即包含其所辖“农夫饷妇”“卑官冗吏”等。清代先后任福建巡抚、闽浙总督的孙尔准“治闽最久,谙悉其风土人情,吏民皆相习,政从宽大,闽人安之”。

由此可见,皇帝主要是通过各级地方官吏直接掌控全体吏民。秦汉以降统治者对于吏民的掌控无不殚精竭虑,诚惶诚恐,其故安在?就是因为皇朝生存发展所赖之赋税、徭役、兵源,均取之于吏民,“官之百赋出焉,百役归焉”,故吏民决定了皇朝的盛衰兴亡。掌控吏民的根本目的在于掌控人力物力,而掌控人力又为其根本,因为掌控了人力就掌控了物力,即由人力而生产的财富。与此同时,掌控了人力就意味着掌控了徭役和军事等皇权统治所需之人力资源。秦汉以降的皇权体制就是建立在对于全国人力资源的掌控之上,而这又主要依赖于编户制度的确立。中国古代皇权体制得以延续两千年之久的关键,在于严密的编户制度确保了皇权对人力资源的控制。

与此同时,皇权体制也不断从“吏民”中选拔、游离出少数精英以为文武臣僚以及众多的下层小吏,故“吏民”亦为维持其统治而须臾不可或缺之供体和活水源头。“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古训遂成为两千年来统治者的座右之铭。赤乌三年,孙权诏曰:“盖君非民不立,民非谷不生。顷者以来,民多征役,岁又水旱,年谷有损,而吏或不良,侵夺民时,以致饥困。自今以来,督军郡守,其谨察非法,当农桑时,以役事扰民者,举正以闻。”指出皇权之基础在于“民”,故严禁地方“督军郡守”非法扰民。张九龄也曾以“甿庶,国家之本”告诫唐玄宗。五代后梁李琪赞颂后梁太祖朱温“恒以百姓为心……固本之德,浃洽于吏民”,吹嘘其能够以“吏民”为本,把百姓放在心上。统治者深知“富在编户,不在府库。若编户空虚,虽府库之财积如丘山,实为贫国”的道理,皇权统治的强弱盛衰在于掌控吏民的多寡。这里应当指出:皇权统治者高唱以“民”为本,并非真正尊重、关心“民”作为个体的权利和尊严,而是从皇权统治出发强调“民”对于其盛衰兴亡的重要性。

吏民的反抗推动皇权统治周期性调整

两千年间统治者一直在对皇权统治作周期性的调整,从而使皇权体制缓慢地、螺旋式地向前发展。而吏民的反抗则是推动皇权统治不断进行周期性调整和发展的根本推动力。

吏民何以要进行反抗呢?一般来说,中国的吏民只要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就能够在皇权体制下“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完粮服役,从而使吏民与皇权保持在相对协调的矛盾统一体中。“‘吏民’与‘君’的矛盾对立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则谓之‘治世’,超过了一定限度则导致‘乱世’乃至亡国。”故君主为治之道就在于调控这个“度”,超过了这个“度”就可能打破矛盾统一体,“如此不断调控,循环往复,以期保持这种和谐、平衡之延续。但是这种和谐、平衡之不断被破坏,从而建立新的和谐、平衡却是从未中断过的规律”。虽然皇权统治者都希冀实现这种矛盾对立统一体的平衡,他们也知道吏民是其赖以安身立命和盛衰兴亡的基础,并注重为治之道,以期调节好与吏民的矛盾,然而由于家族性皇权体制自身所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尤其是其所实行的传子制度,又决定了统治者的权力欲、物质欲等贪婪腐败本性不可克服,从而不断破坏这种矛盾统一体的平衡,肆意侵犯、剥夺吏民的基本生存条件,从而把吏民逼上反抗的道路,以致从根本上动摇了自身的统治基础。吏民的反抗导致皇朝周期性的轮替,新皇朝吸取前朝覆灭的经验教训,调整统治政策,以使吏民得以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从而出现所谓“治世”。必须指出,皇权时代的“治世”,并非“吏民”普遍丰衣足食、富裕丰饶的的黄金时代,不过是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而不至于流离失所、转死沟壑而已。这是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下,皇权统治必定最大限度地征敛“吏民”,能够维持“吏民”基本生存条件即属不过“度”,是为皇权统治之最佳状态。如果超越了这个“度”则必然陷入“乱世”,吏民的反抗规模就更加激烈和浩大,导致旧皇朝的颠覆和新皇朝的建立,其统治政策的调整力度就会更大而明显。中国两千年来的皇权体制基本上就是这样螺旋式地、周期性地向前缓慢发展。

以下我们通过几次大规模的吏民反抗进一步阐明这个问题的性质和规律。

秦朝首建统一皇权,居功至伟。那么,秦朝的吏民何以起而反抗呢?一言以蔽之,暴政把吏民逼上了绝路。史云:“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海内愁怨,遂用溃畔。”“二世皇帝势为天子,富有天下,人迹所至,舟楫所通,莫不为郡县。然纵耳目之欲,穷侈靡之变,不顾百姓之饥寒穷匮也,兴万乘之驾而作阿房之宫,发闾左之戍,收太半之赋,百姓之随逮肆刑,挽辂首路死者,一旦不知千万之数,天下敖然若焦热,倾然若苦烈,上下不相宁,吏民不相憀。戍卒陈胜兴于大泽,攘臂袒右,称为大楚,而天下响应……然一人唱而天下应之者,积怨在于民也。”可见正是由于秦朝统治者极度役使吏民,导致吏民无法生存下去,这才不得不起而反抗。所谓“上下不相宁,吏民不相憀”,就是说统治者破坏了皇权与吏民的矛盾统一体的平衡。

这场浩大的吏民反抗,最后由刘邦所建立的西汉皇朝取代秦皇朝而告终。西汉皇朝建立之后的头号问题就是总结秦皇朝覆灭的经验教训,以为自己施政借鉴。针对秦皇朝因过度施为而激化了与吏民的矛盾,“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天下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的失误,汉初则以“清静无为”“与民休息”作为长期施政方针,“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漕转关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孝惠、高后之间,衣食滋殖。文帝即位,躬修俭节,思安百姓”。贾山于“孝文时,言治乱之道,借秦为谕”。史称“文帝本修黄、老之言,不甚好儒术,其治尚清净无为”。从表面上看,“文景之治”的出现是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经验教训的产物,其实质则是吏民的反抗推动历史前进的体现。

隋朝于西晋永嘉之乱二百余年后再度统一了中国。其开国皇帝隋文帝还能够记取历代兴亡的经验教训,励精图治,“躬节俭,平徭赋,仓廪实,法令行……二十年间,天下无事,区宇之内晏如也”。可是传至二世隋炀帝时,却重蹈秦始皇、秦二世覆辙,不过十三年就葬送了隋皇朝。原因在于他“负其富强之资,思逞无厌之欲……骄怒之兵屡动,土木之功不息,频出朔方,三驾辽左,旌旗万里,征税百端,猾吏侵渔,人不堪命。乃急令暴条以扰之,严刑峻法以临之,甲兵威武以董之,自是海内骚然,无聊生矣”。他的暴政与秦始皇、秦二世有诸多相似之处,如大兴土木、奢华巡游、穷兵黩武、严刑峻法等,归根结底还是集中到一点,即过度消耗吏民的人力物力。他继承皇位后从仁寿四年七月至大业元年八月短短的一年间,所役吏民有记载者就达两千万人左右,几占全国人口的一半,这就意味着几乎全部适龄人丁均被征发。此后更无所底止,尤以三征高丽消耗的人力物力最为严重,“扫地为兵”,“丁男不供,始以妇人从役”。吏民基本的生存条件被剥夺殆尽,“初皆剥树皮以食之,渐及于叶,皮叶皆尽,乃煮土或捣藳为末而食之。其后人乃相食”。皇权与吏民的矛盾关系中的“度”又被严重突破,于是吏民不得不起而反抗,“强者聚而为盗,弱者自卖为奴婢”,“流离道路,转死沟壑,十八九焉。于是相聚萑蒲,猬毛而起,大则跨州连郡,称帝称王,小则千百为群,攻城剽邑”。在以吏民为主体的反隋暴政风起云涌之际,各种反隋势力再次乘时而起,“宇县瓜分,小则鼠窃狗偷,大则鲸吞虎据”。又一个貌似强大无比的专制皇朝轰然倒塌,“黎庶愤怨,天下土崩,至于就擒而犹未之寤也”。

代之而起的唐朝,在其前期也因切身感受到吏民反抗的威力,使专制皇帝的头脑再次变得清醒和理智起来,针对隋朝的暴政而采取一系列缓和与吏民矛盾的诸多措施。武德九年唐太宗“与群臣论止盗。或请重法以禁之,上哂之曰:‘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傜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自是数年之后,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焉”。唐太宗尝谓侍臣曰:“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充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朕常以此思之,故不敢纵欲也。”表明他对于吏民的重要性及其与皇权体制的矛盾关系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贞观二年,唐太宗谓侍臣曰:“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屡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可得乎?”曾在隋朝任官的唐朝大臣王珪曰:“昔秦皇、汉武,外则穷极兵戈,内则崇侈宫室,人力既竭,祸难遂兴。彼岂不欲安人乎?失所以安人之道也。亡隋之辙,殷鉴不远,陛下亲承其弊,知所以易之。然在初则易,终之实难。伏愿慎终如始,方尽其美。”太宗曰:“公言是也。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朕所以抑情损欲,克己自励耳。”唐太宗君臣的讨论又进了一步,提出了专制皇朝如何能够不仅在初期而且长期恪守以民为本的问题。不过我们从无数历史事实中看到,如果皇权专制体制不改变,则这种理想也只能停留于口头上罢了。

唐朝的建立及“贞观之治”的出现,再一次体现了吏民对于推动历史前进的积极作用。

如果说秦末、隋末统治者犹如发高烧的急症病人,那么明末的统治者则如久治不愈的慢性病人,早已病入膏肓,药石无功了。明朝从中期以后即陷入政治腐败、社会危机深重的泥淖之中,最高统治者昏庸腐败,懒政庸政,“自成化至天启一百六十七年,其间延访大臣,不过弘治之末数年,其余皆‘廉远堂高,君门万里’,无怪乎上下否隔,朝政日非”。万历四十年南京各道御史言:“台省空虚,诸务废堕,上深居二十余年,未尝一接见大臣,天下将有陆沈之忧。”对于这么严重的奏言,其处理却是“不报”。“明自世宗而后,纲纪日以陵夷,神宗末年,废坏极矣。虽有刚明英武之君,已难复振。而重以帝之庸懦,妇寺窃柄,滥赏淫刑,忠良惨祸,亿兆离心,虽欲不亡,何可得哉。”

皇权统治的腐败昏庸,最终的受害者是广大吏民。首先是各种繁重的“加派”接二连三强加在吏民身上:“世宗中年,边供费繁,加以土木、祷祀,月无虚日,帑藏匮竭。司农百计生财,甚至变卖寺田,收赎军罪,犹不能给。二十九年,俺答犯京师,增兵设戍,饷额过倍。三十年,京边岁用至五百九十五万,户部尚书孙应奎蒿目无策,乃议于南畿、浙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万,加派于是始”,“其后接踵三大征,颇有加派,事毕旋已。至四十六年,骤增辽饷三百万。时内帑充积,帝靳不肯发。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岁额”。崇祯三年,“军兴,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田赋。户部尚书毕自严不能止,乃于九厘外亩复徵三厘……共增赋百六十五万四千有奇”。也就是说仅“辽饷”一项,从万历四十六年每亩加征三厘五毫,至次年再加三厘五毫,而为七厘,再次年又加二厘而为九厘,崇祯三年又在原有基础上加三厘,共为十二厘。基层吏民无异于明王朝的提款机,只要他们有需要,就从农民口袋里掏钱。除了“辽饷”之外,还有“剿饷”“练饷”等名目的横征暴敛纷至沓来,“今之边饷取之愈穷愈急,用之愈滥愈增,以十室九空之民,半餋有名无实之军,半饱有去无来之虏”。因不堪敛索而“逋赋”现象日益严重,“自顷岁以来,逋赋日积,而小民之嗷嗷者十室九空。盖其原不独在征敛之日增,而在科派之无别,是以使重者之益重。其弊亦不独在征输之日急,而在隐漏之多端,是以使困者之益困”。除了田赋之外,还有诸多征敛,“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神宗乃加赋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中涓群小,横敛侵渔。民多逐末,田卒污莱。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内困敝,而储积益以空乏”。

其次,明代的徭役并不比赋税为轻。“民所患苦,莫如差役”,“世宗营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为汰省,而经费已六七百万。其后增十数倍,斋宫、秘殿并时而兴。工场二三十处,役匠数万人,军称之,岁费二三百万。其时宗庙、万寿宫灾,帝不之省,营缮益急。经费不敷,乃令臣民献助;献助不已,复行开纳。劳民耗财,视武宗过之。万历以后,营建织造,溢经制数倍,加以征调、开采,民不得少休。迨阉人乱政,建第营坟,僭越亡等,功德私祠遍天下”,“二百余年,民力殚残久矣”。

复次,由于皇权统治的腐败,导致依附于皇权的“官田”恶性膨胀,皇庄以及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所赐乞之庄田大肆泛滥并与民争利,“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这种所谓土地兼并实际上是皇权体制所赘生的毒瘤,不仅侵害一般吏民,实际上也在侵蚀着皇权体制的基础。

由于明朝内部激烈的社会矛盾,其统治的腐败、衰乱,必然导致强邻的窥伺。万历四十六年后金宣布“七大恨”大举推动反明战争。这使危机重重的明皇朝更加雪上加霜,而这场战争又加重了吏民灾难,“辽饷”的不断加码即其反映。在上述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之下,被逼入绝境中的吏民被迫纷纷背井离乡,成为逃户或流民,“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流民问题成了明代社会的严重问题,“所在饥荒,流民千百成群,攘窃剽劫日闻,久而不散”。吏民逃亡四方,饿殍遍野,转死沟壑,流民的暴乱又反过来促使更多流民出现,形成恶性循环。所谓“荆、襄寇乱,流民百万”,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总之,明朝中后期统治者在“不知不觉”中又越过了保持皇权与吏民于统一体之内的那个“度”,踩越了这条红线,置吏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剥夺了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从明代中后期吏民的反抗就此起彼伏,如烈火燎原,愈演愈烈,最后以李自成、张献忠为代表的大规模反抗狂潮,终于将明皇朝推翻。

清初统治者汲取明朝灭亡的教训,调整对待吏民的方针政策。顺治十四年刊行《赋役全书》,以纠正明朝赋役征敛中的乱象,诏称:“当明之初,取民有制,休养生息。万历年间,海内殷富,家给人足。天启、崇祯之世,因兵增饷,加派繁兴,贪吏缘以为奸,民不堪命,国祚随之,良足深鉴。”可见清初统治者也认识到过度剥夺吏民,以致“民不堪命”,乃是明皇朝“国祚”不永之根本原因,故须“取民有制,休养生息”。清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废除明朝横征暴敛的措施,以抒民困。史称顺治之世“清赋役以革横征,定律令以涤冤滥。蠲租贷赋,史不绝书”。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诏曰:“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嗣后滋生户口,勿庸更出丁钱,即以本年丁数为定额,著为令。”康熙五十二年诏:“嗣后编审增益人丁,止将滋生实数奏闻,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也就是说将“丁银”固定在康熙五十年的水平上,此后增加的人丁则“永不加赋”。康熙末年局部地区将“丁银”摊入地亩之中,谓之“丁随地起”,后又将这一制度全面推行,成为全国性制度,此即所谓“摊丁入地”之制。“摊丁入地”之制的实行具有历史性意义,伴随皇权体制两千年来的人头税至此正式取消,编户吏民只负担田赋而不再负担口赋,意味着吏民对皇权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吏民得以从“地著为本”中解脱,从事工商等业,这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所谓“康乾盛世”的出现,从吏民的角度来说,意味着他们又开始获得一段苏息的时代。

两千年来对于人口的掌控与反掌控的斗争贯穿始终,皇权体制通过编户制度,将吏民牢牢控制于手中,吏民则通过“隐丁匿口”或逃亡等方式进行抗争。由于吏民长期的抗争,皇权统治对于吏民的人身控制遂逐渐有所调整、松动。唐朝的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赋税开始从“丁身”转向“资产”为主。明中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也是统一以田亩为准,按照人丁和田亩的一定比例缴纳赋税,已包含着摊丁入地的义涵。及至清代康、雍之际,完成了这一改革,正式实行“摊丁入地”。在人口掌控斗争中,吏民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皇权体制的完全掌控而有所松动,在人身解脱方面迈进了一步。“续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推行,导致中国人口数量实现历史性的突破,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全国人口数为六千万人左右,直到明朝其最高人口数为永乐元年的六千六百余万人,不过比西汉平帝时增加了六百多万而已。但是到了清代乾隆十八年开始突破亿级,而达102750000人。接着,乾隆三十一年达到两亿,嘉庆十七年达到三亿六千万。

吏民与皇权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

“皇权吏民时代”的社会结构,其主体是皇权与“吏民”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还存在地主与佃农、雇工这种次生统一体,以及附丽其上的工商业者、奴婢等。

每个社会中都会存在着纷繁复杂的诸多矛盾,如何确定其中一组矛盾为主要矛盾呢?所谓主要矛盾,质言之,就是这一对矛盾关系决定和制约着其他矛盾关系,决定了这个社会的盛衰兴亡、治乱安危及其走向,决定了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民众的生存状况。据此,则秦至清的两千年间的社会主要矛盾就是吏民与皇权的矛盾。上文所阐述的三个专题,实际上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吏民与皇权的矛盾乃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兹作进一步的申述。

贞观十八年,唐太宗谓侍臣曰:“近自建立太子,遇物必有诲谕……见其乘舟,又谓曰:‘汝知舟乎?’对曰:‘不知。’曰:‘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尔方为人主,可不畏惧!’”唐太宗把“人君”比喻为“舟”,把“黎庶”比喻为“水”,指出“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这一著名的政治言论,实际上已经深刻地论证了吏民与皇权这一主要矛盾的关系。承载皇权的主要是吏民,颠覆皇权的也主要是吏民。刚刚经历了隋末吏民反抗风暴的唐太宗,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矛盾关系究属何者有着深切的体验。据记载,他还通过其他种种事例以教育太子,“见其临食将饭,谓曰:‘汝知饭乎?’对曰:‘不知。’曰:‘凡稼穑艰难,皆出人力,不夺其时,常有此饭。’见其乘马,又谓曰:‘汝知马乎?’对曰:‘不知。’曰:‘能代人劳苦者也,以时消息,不尽其力,则可以常有马也。’”这些事例贯穿着一条主线:对待吏民要“不夺其时”,“以时消息,不尽其力”,不要过度役使吏民,以免越过吏民与君主之间矛盾的那个“度”,带来覆舟之戹,身死国灭。

唐太宗将吏民与皇权关系比拟为“水”与“舟”的关系,千百年来被人们反复征引,但这并非他的首创。早在三国时期孙吴的骆统就已经提出类似的见解,他上疏孙权曰:“夫国之有民,犹水之有舟,停则以安,扰则以危,愚而不可欺,弱而不可胜,是以圣王重焉,祸福由之,故与民消息,观时制政。”明确指出“国家”与“民”的关系犹如“水”与“舟”的关系,不可扰之,不可欺之,否则将导致危亡。后来唐太宗进一步发挥了骆统的这一观点。皇权统治者从治国理政的切身体验中认识到了与“吏民”的关系是皇权统治生死攸关的最为重大问题。

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也是这一历史时代的重要矛盾之一。中国古代的地主,广义而言包括“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两种。“皇权地主”主要由皇帝、皇室地主、官僚地主构成。“皇权地主”寄生、依附于皇权,是在皇权土壤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同时随着皇权的衰亡而衰亡。一个新皇朝的建立,随之形成发展起来一个相应的皇权地主群体,与此同时旧的皇权地主群体亦随着旧皇朝的灭亡而灭亡。两千年来随着皇朝的更替而不断地兴起—灭亡—再兴起—再灭亡,周而复始,循环往复。他们的形成发展及衰亡均不是经济原因作用的结果,而是政治原因作用的结果。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不仅名义上全国的土地和吏民都属于皇帝所有,他还运用皇权而占有大量土地、山林川泽。他们有专属于自己的财产,秦汉时期中央设置专官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所谓“共养”,即供给皇帝所需,所谓“少府以养天子也”,“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相国萧何为民请命曰:“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禽兽食。”汉高帝大怒曰:“相国多受贾人财物,乃为请吾苑!”表明皇帝视山林园囿为私家所有。唐代以“天下之财为人君私藏,有司不得程其多少”。皇帝还直接经营田产,明清时期以皇庄为标志的皇帝田产达于高峰,大肆侵占民田,直接“为厉于民”。皇室地主即皇帝家族、宗族为主的地主,包括诸王、公主、外戚等,他们通过皇帝赏赐、奏讨或依仗皇权侵夺民田而无限扩张,西汉宗室诸王在封国内“衣食租税”,西汉前期全国约54郡,刘氏诸王所占39郡,几乎“分天下半”。其在封地内又大肆扩张土地,衡山王“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淮南王“王后荼、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明代的王府田庄更是恶性膨胀,仅清初将明代藩王的田庄“更名田地”后最少有二十多万顷,则明代藩王所有土地实际上远远超过此数,而且都是肥沃的良田。明代全国土地5432553.79顷,二十万顷约占全国土地的3.68%。如果加上皇帝、勋戚、中官之田,则皇权地主所占土地是相当惊人的,故当时“为民厉者,莫如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成都平原自灌县至彭山县一带沃壤“为王府有者什七,军屯什二,民间仅什一而已”,蜀王侵占了大部分优质耕地,吏民只占有十分之一的土地。一个新皇朝的建立,必然随之建立一套完备的、庞大的官僚机构,成为皇权的实施者。皇帝在赋予他们政治权力之外,同时赋予他们经济利益,于是庞大的官僚地主队伍亦应运而生。官僚地主的主要成分是群臣百官乃至宦官,他们也是通过皇帝赏赐或依仗皇权侵占等方式而成为地主并进行扩张。汉哀帝时赐宠臣董贤“二千余顷”,以致“均田之制从此堕坏”。东汉山阳郡东部督邮张俭举劾中常侍侯览“贪侈奢纵,前后请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起立第宅十有六区”,小黄门段圭“家在济阴,与览并立田业,近济北界,仆从宾客侵犯百姓,劫掠行旅”。明代“奄人多夺民业为庄田”,“锦衣卫带俸指挥同知周彧翊圣夫人刘氏,屡蒙圣恩,给赐田土,其数不赀。今彧又求武强、武邑二县地共六百余顷,刘氏又求通州武清县地三百余顷,俱蒙俞允”,“名曰求讨,实则强占”。“熹宗时,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宁德二公主庄田,动以万计,而魏忠贤一门,横赐尤甚。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

“吏民”中的地主我们谓之为“吏民地主”。“吏民地主”与“皇权地主”有着质的区别。一般来说“吏民地主”并不因皇朝的盛衰兴亡而盛衰兴亡,他们的形成、发展及衰亡,主要不是政治原因,而是经济原因作用的结果。“皇权地主”属于统治集团营垒,“吏民地主”属于被统治者。皇权地主在本质上是皇权统治在政治上、经济上的一种体现和产物。吏民与皇权的矛盾包含着与皇权地主的矛盾在内。

但是,我们不能认为皇权是皇权地主阶级的统治或专政,更不能说是地主阶级的统治和专政了,皇权是高踞、君临于社会任何集团、阶级或群体之上的,皇权地主仰承于皇权的鼻息而存在、发展,但是它的存在、发展如果触犯了皇权利益,则随时可以被剥夺。所以在第三时代,不仅“吏民地主”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者,“皇权地主”也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者,只有皇权才是社会的主导者。皇权地主既已在政治上依附于皇权,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发展成为什么先进的力量,如果他们在经济上有所发展,基本上仍然走的是扩张田产、发展地主经济的老套路,但是其扩张如果超越了一定限度,便会与皇权发生矛盾,于是就会被抑制或取缔。他们也不可能去发展海外贸易或进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皇权体制下的重农抑商政策和海禁政策基本上堵住了这条道路。即使这方面偶尔有某些动作,也是掌控于皇帝而成为一种特殊的海外贸易,例如汉代的黄门译使通南海唐宋时期的“市舶”或明代的郑和下西洋均属这种性质,汉代和明代的两次海外贸易举动虽然时隔一千多年,但是其基本特征并没有变化,都是完全操控于皇帝之手,其具体负责者都是宫廷宦官,汉代的黄门译使与明代的太监郑和身份是一致的,其基本目的是政治性的而非经济性的,是为了弘扬皇权声威,致海外诸国来朝,虽然也包含某些经济上的诉求,但主要是为了满足皇室的奢侈需求,与社会经济没有什么关系,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也不起什么作用。

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主要从两个方面而发生,一方面是因地主兼并农民的土地而发生,另一方面是因部分农民租佃地主土地而发生。这些矛盾冲突在这一历史时代的后半阶段尤为突出。北宋时期,已经出现“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乾兴元年有上封事者言:“圣朝开国以来,天下承平六十余载,然民间无蓄,稍或饥馑,立致流移,盖差役赋税之未均,形势豪强所侵扰也。又有诸般侥幸,影占户门,其户田下土稍多,便作佃户名字,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这种情况无疑加剧了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但是如果地主兼并土地过于膨胀时,也会损害皇权利益,因而加以干预,故皇权也经常采取抑制兼并的限田措施。上述封事上奏后,“诏三司委众官定夺奏闻,三司参议,欲应臣僚不以见任、罢任所置庄田定三十顷,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十五顷为额”。由三司拟定占田的额度,以抑制兼并就是这种情况。王安石变法中的方田均税法就有清丈土地,抑制兼并的内容。明代张居正改革也是首先从清丈土地开始,以抑制兼并为初衷。这些改革虽然不能真正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但是表明土地兼并在一定情况下受到皇权限制的。因此,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超越吏民与皇权的矛盾而成为社会主要矛盾。至于皇室、公主、贵族、宦竖、权奸的大肆侵占公私田地,特别是像明代那样官田的恶性膨胀,其性质与一般的土地兼并已有所不同,而是皇权统治恶性发展的产物,从而成为吏民与皇权矛盾关系的组成部分了。由于土地兼并发展起来的租佃关系,必然形成佃农与地主的矛盾关系,故佃户处境悲惨的记载亦时有所见,但是,沦为佃农者毕竟是农民中的部分成员,大多数农民还是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这是国家编户的主体。而且租佃关系不仅发生在地主与佃农之间,还发生在一般农民之间。租佃关系不仅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也还含有农民之间的互助互利关系。由于契约性租佃关系的发展,则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佃农与地主的矛盾关系。还必须指出,皇权对于“吏民”的征敛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而实施的,是为国家行动;地主对于佃户的征收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并不介入,是为私人行动,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虽然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是这一历史时代的重要矛盾之一,但是它不可能超越吏民与皇权这一主要矛盾,而成为这一历史时代的决定性的矛盾关系。

唐代的诗歌是其社会现实的反映。我们从唐诗中很难看到反映农民与地主矛盾的诗篇,而大量的却是反映吏民与皇权矛盾关系的诗篇,可谓俯拾皆是,就是吏民与皇权为社会主要矛盾这种社会现实的反映。白居易《杜陵叟》一诗描述了唐都长安郊区农民所受赋税之苦的情景:“杜陵叟,杜陵居,岁种薄田一顷余。……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类似这种情况而卖儿卖女以应征敛也颇常见:“况闻处处鬻男女,割慈忍爱还租庸。”农民一边收割一边在挨饿,收麦时节在田间拾麦穗的“贫妇人”是因为“家田输税尽,拾此充饥肠”。辇毂之下如此,深山穷谷亦然:“老农家贫在山住,耕种山田三四亩。苗疏税多不得食,输入官仓化为土。”“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于是国库很快就爆满,“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缯帛如山积,丝絮如云屯”,夺自农民的血汗筋骨最后却是“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

徭役对于吏民的残害较赋税更有过之而无不及。杜甫的“三吏”“三别”与《兵车行》,白居易的《新丰折臂翁》等脍炙人口的诗篇,无不反映了徭役兵役对于小农生命财产的戕害和摧残,直接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消耗了社会的基础性资源,严重破坏了农业的生产,形成恶性循环。诸如此类揭露赋税徭役之苦,控诉皇权对于吏民的残暴压榨的诗篇,在唐诗中不胜枚举,这正是皇权与吏民的矛盾为当时社会主要矛盾的现实反映。唐诗之所以很少见到反映农民与地主矛盾的诗篇,并非唐朝诗人“阶级觉悟”不高,而是社会现实即如此。并且,上举诗篇所反映的还不是皇权征敛吏民超过临界点时的状况,而是日常的状况,有的甚至还是在“开天盛世”时段内的情况,只此已足以让我们感受到皇权与吏民这一主要矛盾的尖锐性。

如果说上述还属于法定的“正常”征敛的话,那么在“正常”之外的征敛对于“吏民”的侵害有时更有过之无不及:“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搉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一言以蔽之,就是千方百计最大限度从“吏民”身上榨取到更多的民脂民膏,仅以其中的“进奉”而言,从号称“开天之治”的唐玄宗时期开始,官僚为了“结主恩”,肆意“剥下媚上”,号曰“进奉”,“常赋之外,进奉不息。韦皋剑南有日进,李兼江西有月进,杜亚扬州、刘赞宣州、王纬李锜浙西,皆竞为进奉,以固恩泽。贡入之奏,皆曰臣于正税外方圆,亦曰羡余”。这种“以苛刻害人,承主恩而徵责”的行为,得到了皇帝的鼓励,对于“进奉”丰厚的官僚“日益眷之”,以致“民物耗弊,天下萧然”。到了唐末,皇权与“吏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而至不可调和,“天下百姓,哀号于道路,逃窜于山泽。夫妻不相活,父子不相救”,“百姓无所归命。官乱人贫,盗贼并起”。“吏民”被迫纷起抗争,试图通过暴力推翻唐皇朝的统治以走出绝境。

附记:

编 辑 / 孙 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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