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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8〕54号文件。文件中提出,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Q

文件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那符合“54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也是可以一次性直接计入费用吗?

A

不可以,文件所指的一次性扣除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则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理,正常分期计提折旧。

税务上,汇算清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表》填列一次性扣除,按照这个政策申报纳税时,产生的“税会差异”,我们再按照纳税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最终会随着折旧完成而结平。

也就是说,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在一起。

54号文件的表述是允许,并非应当或必须执行,纳税人还是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放弃优惠政策。

以上是有关固定资产涉税的一次性扣除政策,而分期抵扣政策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即企业自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 包括购买、新建、改建、扩建不动产等,其进项税额应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当期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的60%,另外40%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例说明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6 000

——待抵扣增值税 44 000

贷:银行存款  1 110 000

因此营改增后取得的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借:投资性房地产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10 000

最后请大家注意这两个政策的区别,分期抵扣进项税政策指的是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一次性扣除政策中的固定资产指的是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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