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行为,不再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据介绍,因为计生政策仍处于不断调整的状态,这次修改本着“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的原则作有限修改,以保证人口与计生政策在广西执行的稳定性、延续性。

为了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修改决定删除了原规定的“分娩后三个月内”的生育登记期限。对生育登记的程序,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依法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为了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改革调整方向和广西人口发展形势相适应,同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意见,修改决定将原条例关于对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规定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决定还修改了违法生育者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删除了原规定的关于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期限,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前,广东、海南、宁夏等地的计生条例已删除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获通过,自当日起施行。据修改前的计生条例,公职人员“超生”会被开除,而修改后的计生条例显示,公职人员“超生”,面临的是行政处分。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获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的计生条例显示,国家人员若超生,面临的不再是“超生即开除”,而是“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020年6月9日,宁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此次修改删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给予开除处分的内容,修改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020年5月14日,针对此前广东发生的公职人员生三胎被开除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2019年,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审查研究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虽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的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当适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时认真研究,为国家尽快出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对策建议。

转自:南天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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