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南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制定《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近日,省政府印发该办法。

垦区建房禁对外销售或转让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了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垦区场部建房必须符合所在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

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垦区个人建房每户原则上不超120平方米,不超过三层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每户建筑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

垦区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4种情形可购买垦区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改建住房

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各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在海南有商品住房的等4情形禁在垦区新建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所在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的;

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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