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趋势,但最近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地区市场过热,房价快速上涨。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为了住,不是为了炒”,遵循“综合政策、分类调控”的原则,今天,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维护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同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限房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这两个通知,我市从4月24日起正式实施限购限贷政策,同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说重点!

限购范围:机场路-鄞州大道-福清南路-甬台温高速-圣磨路-莒县路-邕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

本市户籍的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有两套以上住房,本市非户籍的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有一套以上住房,或者自购买之日起前两年不能提供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的证明。

对于在限制区内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家庭,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将最低首付比例从30%调整为40%,并再次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制区内普通住房。限购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

2017年4月24日,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商品房销售、二手房销售网上签约系统暂停。网上签约将于2017年4月25日8: 00恢复。

限制购买

一、购房限制范围

限购房涉及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具体范围为:机场路-鄞州大道-福清南路-甬台温高速-圣莫路-莒县路-邕江路-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

限购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清单见附件1,或登陆中国http://www.cnnbfdc.com/,宁波住宅房地产网。

有限购买区域范围图:

二、限购的主体、资格和主要内容

在本市登记的可以在限购区购买住房的家庭

在本市登记的家庭,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将在限制区域内临时购买一套住房。

本市登记的居民和家庭包括:

1、本市户籍居民是指本市户籍居民的全部或部分成员。

2.宁波户籍人员。

3.本市户籍人员因学习原因迁出本地区,并在学习期间购买限制区住房,且能提供因学习原因将本市户籍迁移到其他地方的证明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

4.驻宁波部队现役军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相关户籍证明,视为本市户籍居民。

5、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提供相关证明后,视为本市户籍居民。

6.在宁波市就读的外国留学生,能提供所在学校户籍证明的,视为本市居民。

可以在限购区购买住房的非本地家庭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在购房日前2年内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家庭,将在限制区内暂购一套住房。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在购房日前2年内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超过12个月,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家庭,将在限制区内暂限购买一套住房。

暂停购买限制购买区内的住房

1.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购买限制区域内的住房。

2.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经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购买限制区域内的住房。

3.购买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不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超过12个月的非居民家庭,暂停购买限购区域内的房屋。

以上、、所述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三、现有住房的定义

居民家庭现有房屋包括已完成房地产登记的房屋,以及通过网上销售合同购买并签订的房屋。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二手房。

四.购买交易时间的确认

商品房和二手房销售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

限制性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宁波市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对限购区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限购区内,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

为改善居住条件,在限制区内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制区内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

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有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职工家庭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将商品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二手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

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调整为80万元/户,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户。

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

2017年,全市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028公顷,比2016年增长26%。各地要在2017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地方住宅用地出让计划。在房价预计大幅上涨的地区,各地应尽快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快土地出让。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增加适合建设中小户型住宅的居住用地比例,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

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出让土地的专项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增加市场供给。

完善土地出让招标方式,当升水率达到100%时,自动出让给竞争性保障性住房。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对不符合预售许可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披露所有待售房屋。禁止在物业囤积居奇或一次性开业后的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变相物业囤积居奇优惠形式。

建立房屋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申报价格必须真实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新建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价格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增加对企业和房地产的检查频率,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发现的违法行为。最近,全市开展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整治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重点查处非法预售或定金、预售等费用,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捂盘或变相囤积房产,发布虚假广告或房屋,哄抬房价或乱涨价,制造虚假信息和恶意炒作,非法中介等。调查结果应当告知并向社会公开。

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根据“因情况制定政策、分类调控”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相关控制措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限购后购房须知

一、在限购区购买住房的基本流程

为未在本市登记的居民取得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障证明

如果选择完税证明,非本市注册的居民可向纳税申报地地税部门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薪金所得也可自行在http://www.nbcs.gov.cn/宁波财税网上打印。

如果选择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可以向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实

购买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的查询窗口提交家庭住房情况核实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2.户籍证明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未在本市登记的购房人还应提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查询和认证

联办查询窗口查询并发布《宁波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宁波市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记录》。

网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查看《宁波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宁波市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记录》确认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条件的,与购房人在网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或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查看《宁波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宁波市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记录》核实购买人的购房资格。如果符合要求,将为其提供在线签名服务。

申请合同备案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合同、《宁波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宁波市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带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后,自行进行交易的买受人,或与经纪机构中介进行交易的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将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与合同一起进行合同备案,《宁波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宁波市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记录》。

验证和归档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宁波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宁波市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记录》对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购买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不予备案。

纳税和登记

交易双方凭备案的合同等材料办理纳税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二,特别注意事项

2017年4月24日,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商品房销售、二手房销售网上签约系统暂停。网上签约将于2017年4月25日8: 00恢复。

2017年4月24日,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登记服务大厅暂停未网上签约的房屋买卖过户登记业务,已网上签约的可继续办理。

从2017年4月24日起,网上签订的所有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办理纳税申报和房地产登记。

在上述限购区域内购房时,购房人应特别注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限购条件。违反限购政策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申请。

三.限购政策涉及的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见附件2。

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名称和地址详见附件3。

需要申请房屋情况查询证明的,查询并出具证明的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1.市房地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联合组织的查询窗口地址为鄞州区鹤庆南路26号市住建委大楼东侧裙楼一楼,电话89180573。

2.鄞州房地产登记服务中心与鄞州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联合组织的查询窗口地址:鄞州区汇丰东路228号一楼窗口,电话:87419116,87419052。

以上机构均可接受查询购房资格、出具证明等业务。

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在商品房项目建模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存量房屋销售合同的备案仍按照现行网上合同备案管理权限在相应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具体来说:

1、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

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大楼窗口

地址:鄞州区鹤庆南路26号市住建委大楼东侧裙楼一楼

电话:89180573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地址:鄞州区宁川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87187760

2.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

鄞江房屋管理处

地址:海曙区银江镇思明东路258号

电话:88476265

吉士岗房屋管理处

地址:海曙区积石岗长浦路

电话:88037392

3.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江北区庄桥站路88号

电话:87663628

4.鄞州区房屋管理中心

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创口

地址:鄞州区寿南街前湖南路578号

电话:88225308

直属房管办

地址:鄞州中心区松照桥路88号

电话:89010215

秋爱房屋管理处

地址:鄞州区秋爱镇圣莫路203号

电话88413521

5.国家高新区房屋管理中心

地址:鄞州区广贤路997号1楼59号窗口

电话:89289040

附件1:

限制区域商品房项目清单

宁波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附件3:

宁波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办理机构

备注:1。各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均可打印辖区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也可在大厅工作人员指导下自行开具全市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来源:宁波市政府办公室、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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