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董如彬非法经营、寻衅滋事,被告人侯鹏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如彬、侯鹏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控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群众代表以及被告人的亲属共60余人旁听了法庭公开宣判。宣判后,被告人董如彬口头表示将提出上诉。被告人侯鹏服判,口头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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