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致电平潭网热线:听说减持股票并在我区缴纳税收的个人股东,有相应的奖补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后期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请看本期帮你问!

  “帮你问”小分队立即出发,前往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进行咨询。相关负责人告诉我们:对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前两年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95 %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90 %予以奖励;其余年度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50 %予以奖励。

  个人限售股主要指:以前的上市公司,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唯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所需材料如下

  个人股东在平潭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次月起办理奖补手续,财政奖补由证券机构受托办理,证券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

  2. 个人股东申请限售股转让财政奖补授权委托书;

  3. 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 证券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 证券机构扣缴税款取得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6. 个人股东申报补/退税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补税申报表》或《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退税申报表》;

  7. 个人股东补/退税完税证明;

  8. 证券机构打印的限售股票交易交割单。

  注: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1. 已获得财政奖励的个人股东,如因限售股计价成本变动,拟再次向地税机关办理清算退税的,应主动向财政部门退还相应的财政奖励,完成再次清算退税后,可重新申请财政奖励。因重复清算退税导致的财政资金损失,需由受托办理财政奖励的证券机构承担。

  2. 个人股东因收到奖补资金后再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向我区循环申请财政奖补,直至缴纳税款低于5万元停止受理奖补事项。

  3. 证券机构收到财政奖励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转账给个人股东,不得截留、挪用资金,违反规定的将取消证券机构代为办理财政奖励申请的资格。

  4. 对虚报材料、骗取财政奖励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财政奖励,并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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