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连坐”,人们总是跟野蛮、杀戮、封建落后,等因素相联系,是一种广为人知的厉法,其实施以来所造成的的恶劣,影响多为人诟病。考其根源,最早表现为部族间大规模的血族屠杀习惯,后统治者出于,征战和加强控制的需要,而加以改造并延续,其不仅存续于整个封建社会,在民国政府的保甲制度中,亦能瞧见连坐的影子。

连坐制度的延续性

可见连坐制度之所以能在,历朝延续中体现出,持久的生命力,绝非仅为暴力征服的需要,而是适应时代发展,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一面。要想全面准确地考察秦朝连坐制度的内容,首先需要找出秦朝连坐制度的来源,找出当中的继承发展关系,从而总结出秦时期连坐制度的存在轨迹。

秦朝对秦国连坐法的继承

关于连坐制度的起源,应该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部族、联盟间为扩大领地的征服行为,而正是这种以屠杀,全部敌对势力的作战习惯,成为后来连坐制度,得以存在发展的现实土壤和历史渊源。时值春秋战国,齐国最早推行什伍连坐制后,梁国、魏国亦纷纷效仿。秦孝公时期,商鞅始在秦国进行变法,他总结了李悝变法的经验,以其《法经》六篇为蓝本,改法为律,提出“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的主张。商鞅所施行的什伍连坐,即表明连坐制度在秦国形成。也就意味着,时值商鞅变法,连坐正式成为一种法律制度。

一、商鞅变法后秦国连坐法的状况

战国时期,商鞅任秦国左庶长,先后两次推行变法。连坐制度在第一次变法时便被纳入其中,商鞅指出:“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讼,很刚之民不斗,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即加重处罚力度,并建立连坐制度,那么心胸狭隘、性格暴躁的人就不敢争吵斗嘴,凶狠强悍的人便不再敢打架斗殴、懒惰的人也不再到处游荡,喜欢挥霍的人也不再会产生,善于花言巧语、心怀叵测的人就不敢再进行欺诈。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他总结出曾经秦国文公、武公时施行的夷三族之法、献公的“户籍相伍”之制,以及各诸侯国实施族刑、夷三族之经验,把连坐范围从罪犯的亲属扩及到有地域联系的四邻,并进一步扩展到有上下附属关系的官吏和军队之中,该提议很快得到秦孝公的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

二、商鞅变法让其更加严苛

自商鞅变法始,连坐之法上升为一种,集体性的惩罚制度,即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官吏和兵将之间,负有相互纠举的责任。商鞅变法中连坐的内容包括:“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即不管关系亲疏远近,只要发现犯罪之人,亲属什伍之间就有纠举的责任,否则就要遭致连坐之刑。

旨在通过该法令,以使普通百姓间实现,相互监督、彼此约束的目的。另外,还规定有:“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奸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即官吏中因,不行王道而获罪的要刑及三族,但罪犯的上下级官吏,不管尊卑贵贱,若是知情而举,不仅免罪还可以承袭犯人的官爵田禄。

在官吏间确立起,相互纠举的责任,有利于他们在执行王法时相互监视,从而保证秦国,国家法令的贯彻实施。最后,在军队中亦存在连坐的规定:“其战也,五人束簿为伍,一人兆而刭其四人。”3即军队中若是有人逃跑,则已编册为一伍的其它四人都会受到惩罚。由此可知,被编入一册的伍人为秦朝军队里最小最基本的单位,他们彼此间负有连坐责任。

个人观点:

综上所述,商鞅变法后,连坐法在秦国社会得以全面施行,就连商鞅本人也因“亡至关下,欲舍客舍”,而被人以“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予以告发,最终被赐以车裂之刑,并连坐一家的刑罚,由此可见连坐法在当时的执行力度,正式因为如此严苛,许多人都谨慎行事,社会虽然稳定,但人们很少有幸福生活,秦始皇喜欢法制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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