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法律性质。合作经营又称合作生产.是由外国投资者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由东道国合作者提供墓础条件(如场地、厂房及劳务等).双方合作从事特定项目的经曾.在平等互利的原期下.按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分配收益,分担亏损。合作经营法律性质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中国合作者(企业实体或其他经济组叔》.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合作者,为了班利的目的面组成的经济实体。中外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合同具体规定.而并非一定与各方投人的资本等直接相联系。合作经营法律性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注姗成为中国法人。组成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应组成共同时产,能成为法律行为的主体及诉讼行为的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成被诉,并应设立I事会作为其权力机关和法人代表.其权限范围可类比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亚也可以不进行法人登记程序而成为类似于合伙的经济组权。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应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依合伙的法理.定.每一合作者均为其他合作者的代表,每一合作者对经营项目的位务负连带责任。合作经营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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