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宜宾江安县长江边,47岁的邹先生和妻子王女士看着烟波浩渺的长江,忍不住哽咽落泪。

11月22日,他们17岁的女儿宜小欣在此落水被卷走,直到近一周后,遗体才在四川泸州长江段被打捞到。

据小欣母亲王女士透露,事发前,小欣曾留下一封书信,向父母、弟弟吐露了想要结束生命的想法和原因。小欣在信中表示,自己除了感到学习压力大,还有“感情”因素。信中称,自己受到了前男友刘某的骚扰和威胁。

让邹先生夫妻无法理解的是,小欣落水时,刘某就在她身边,却没有立即营救,也没有报警,而是目睹小欣漂出去10多米后才打电话报警。

对此,刘某表示,小欣之前曾表示自己会游泳,当时以为她会自己游回来,但发现小欣迟迟没有游回来时才察觉不对,这才报了警。

12月15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向小欣父母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表示进行了尸体解剖检验和理化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是:“死者系溺水窒息死亡,未检出安定和毒鼠强成分。”12月25日,天目新闻记者获悉,该局于12月17日向家属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小欣溺亡事件,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此结果,小欣的母亲王女士表示不服,将会依法继续申诉。

前不久,浙江海盐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结果却大不一样。

8月12日晚,鲍某与妻子朱某参加完朋友的生日宴准备回家。因鲍某喝酒,朱某便负责开车。回家路上,喝了酒的鲍某与妻子发生争吵,二人扭打起来。随后,朱某情绪失控直接下车,独自步行往黄桥方向走。心灰意冷的朱某站在桥边,直接翻过栏杆跳进了河中。

据报道,目睹妻子跳河的鲍某当场吓懵了,“我心里想过跳下去救她,但是当时我喝了酒,反应变慢了......而且我觉得就算我不喝酒也不一定能把她救上来,我也不确定朱某是真的跳下去还是假的跳下去了。”在案发地逗留10多分钟后,鲍某离开了,没有采取任何营救措施。

11月2日,案件移送至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后,检察官认为:鲍某对朱某的辱骂和殴打,引发了她的自杀行为;而在朱某跳入河中,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鲍某目睹了整个经过,作为丈夫的他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救助义务及前期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责任,但却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反而消极逃避,放任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2月10日,海盐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对鲍某的指控事实和罪名,一审判处被告人鲍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同样是“见死不救”,一起不予立案,一起则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其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此,记者咨询了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维维。他表示,夫妻之间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丈夫不救助妻子构成法定上的不作为,不作为可以是犯罪行为的一种,进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男女朋友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非常弱,法律并不直接予以确立,男朋友不救助女朋友可能面临道德上的谴责,因此法律并不对此予以评价。”朱维维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救助义务,譬如说夫妻之间的这种义务其实已经超越了规范的框架,到了自然法的境地。“也就是说,哪怕远古时代没有成文法的年代,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这种互相扶持、互相救助的关系就已经有了。作为一个自然人,这个就是你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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