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月数×家庭人口

个人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月数

长春晚报记者孙

今年8月,我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惠及我市近10万贫困人口。很多市民还没有完全了解我市的救助政策,不知道各种救助的标准。本月,民政局举办了“阳光救助,与你同行”社会救助政策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实例等方式,普及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比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范围是长春市和开发区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家庭对象包括应急家庭、支出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

个人对象主要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供养的个人。以市民倪先生为例。倪是绿源的一户低收入家庭,一家三口,一个未婚儿子,月收入1100元。夫妻双方每月享受最低1514元的保险费。倪先生本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我妻子患了尿毒症。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在长春吉林心脑血管医院和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肾内科住院,自身医疗费用5959.44元,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倪先生本人申请,2017年3月21日,绿源区民政局按照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对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发放临时救助2320元。即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为:家庭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月数×家庭人口;个人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月数;一般情况下,每个救助对象每次可享受最高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资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将逐一调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和困难类型,提出初审意见,经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区级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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