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学生补课的显现越来越普遍,很多老师也因学生的需求而进行有偿补课。那么教师有偿补课违法吗?以下是小编整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供参考。

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来势十分严厉,其实是一道鲁莽的任性的命令。教育部的同志们只看到了学校补课增加了部分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收取补课费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部分教师通过有偿补课敛财和败坏教风的消极方面,而没有看到,还有千千万万学业达不到课程要求的学生,需要通过补课,使他们在课堂上没有搞懂的、不会做不会解的问题得到补救或解决。这一部分学生的需求,完全是正当的合理的需求。教育部既要看到有一部分家长和学生反对补课,也要看到另一部分家长和学生赞成和需要补课;既有一部分家长反对收取补课费,也有另一部分家长接受收取补课费。还有一些家长因为自己的孩子不需要补课,就不愿意中下面学生得到补课机会。所以,对家长的意见要有分析。教育部既然要下达严禁学校有偿补课的规定,就应当兼顾各方面的诉求,给予正确解决的指示。

中小学生的智力[包括接受能力、理解能力、记忆能力、迁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差距的,要求一个班的字生在同一个45分钟时间段里,对同一教学内容,达到接受程度基本一致,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学生做不到,老师也做不到。一般教师上课主要面向中间,适当照顾两头。由于教材的难易度、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方法、学生的智力[姑且排除非智力因素]三者的共同作用,学生的接受必然会有差距。一堂课如此,一学期也如此。在各种因素的激励下,部分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便产生了补课的要求,希望从课外得到一次针对性更強的讲解与指导,使自己能赶上进度要求。另外,还有部分优生也有补课的需求,因为他们不满足课堂的讲授,想要对课堂所授加宽加深,而不是"炒现飯"。学校组织的补课,或者是上新课,或者是"炒现飯",因而遭到了大多数学生与家长的反对。所以,对学校组织的补课,是要改进它,而不是废止它。

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以其针对性強,提高成绩明显,而受到家长和学生的欢迎。这种"家教",大多数是"双向选择"。老师拒收学生或学生炒老师"鱿魚"的两种情况都有。尤其是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科目繁多,并不限于考试科目。例如美术、书法、声乐、器乐、舞蹈、体操,等等,都有"家教"。那么教育部所禁止的有偿补课,是只禁止语、数、外、数理化,还是所有的有偿补课都禁止?教育部能不能解释只禁止语数外、数理化,而不禁止其他课目有偿补课的理由?再说英语吧,有的老师专补口语,有的老师专补听力。有的语文老师专补作文,有的政治老师专补时事,名目繁多,请问教育部怎样"一刀切"式地査禁?

对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在自己住所里进行的,你教育部、厅、局,怎样去取证?你又无权在晚上敲门进入教师家里现场取证,那你只能发动学生、家长写检举材料,或者发动不搞补课的老师去揭发补课老师。这将是一种多么可怕的混乱景象,对学校风气更大的败坏呵!

有些家长又想补课,又恨补课。因为越是补得好的老师,收费越高。这也是部分家长痛恨补课的重要原因。

学校组织补课,是学校的一种教学工作。换句话说,就是根据教学之必需,在课表以外给学生再多上几节课。这属于学校的办学权利范围之内的正常工作。所以教育部是无权禁止学校组织补课的。但是教育部有权禁止和查处学校收取补课费。因为学校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教育法>>笫二十九条笫五款规定: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义务教育法>>笫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所以,教育部只能禁止学校有偿补课,而不能禁止学校"无偿"[不向学生收费的]补课。

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没有对教师的业余劳动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小学教师,用业余时间在校外乃至自己家里开设家教,满足部分学生特殊的学习需求,肯定有其积极意义和正面作用。收取劳务费是应该的,"有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单位演员可以接受邀请外出表演,医生可以外出做手术或开专家门诊,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用业余时间从事设计任务,都是有劳务报酬的,凭什么禁止中小学教师在属于个人的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呢?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说,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开设"家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搞"家教"收补课费又带有一种"交易"性质,尤其是形成办班规模的,已经属于"经营"行为,因而必须向当地教育局社会教育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稅。由稅务部门依法确定稅种、稅率和起征点。如果不办营业执照,或不申报纳税,那才是违法行为,也是有违师德的行为。应当受到査处。这倒是需要教育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税务总局一起来制订条例的。

学校不要把是否办班和搞有偿家教作为在职教师的一条法规,去制造错案;而应当坚持以教师履行法定义务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状况为根据,作出是否聘用,按哪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决定。作为事业单位独立法人的学校,完全能以聘用合约为依据,独立作出决断,而无须上级机关另外"给政策"。这是校长本身合格不合格、履职不履职的问题。

还有人提出,中小学生补课应当完全归校外的社会机构来办,中小学老师不应涉入。我认为校外教育机构虽然有些补习班办得好,但是也不能垄断市场。没有理由把"补课的市场"划归校外教育机构垄断。在校老师业余给学生补课也是合法合理名正言顺的。

要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办法之一是严格质重考核制度,初中学业水平不达标的不准毕业。初中要建立严格的升留级制度,要让不够升級标准的学生留级复读。复读的学费自行负担。复读仍不能达标,发肄业证。有的学生在学年期末考试中有不及格的学科,必须补考。学校要在暑假给补考学生強制补课。要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建立对小学和初中教师教学过程的真正的而不是走过场的考察、评估与指导的制度。要提倡教好毎一个学生,尤其把"转变学生"作为教师的重要业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凡是被使用"禁止"和"严禁"的行为,都是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危害民族、危害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破坏行为,对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以及生态环境有重大危害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名誉有损害的行为,如今教育部对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这一利教利民利生的教学活动、民事行为,竟然加之以"禁止"并且"严禁",这表示该部对补课问题做了明显的错误的定性。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一项复杂的精神劳动,教书育人是教师肩负的崇高使命。所以党和国家在"文革"后提出了"尊师重教"的号召,制定了有利于"尊师重教"的系列政策和举措。教育机关要充分理解党和国家提倡"尊师重教"的意义,尊重教师的劳动。遇到具体问题便意气用亊,是一种政治上极不成熟的表现。

教育部“有偿补课”第一罚,近百名教师违规受处

今年7月初,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坚决制止有偿补课行为。茄葩还就这一禁令颁布的影响做过分析。近日,安徽省触及禁令老师将近百名,处罚严厉…

近百名教师违规被处分,其中一人被开除;两所省示范高中遭黄牌警告;违规收费被清退……今年上半年安徽省教育厅和各市教育局对全省中小学进行暗访,近日通报了暗访和处理结果。从通报的情况看,主要集中在违规办学、收费和教师补课上,而开除违规教师的严厉处分在安徽省尚属少见。

据了解,淮北有6名违规教师被处分,有1名教师被开除。阜阳有20余人受到纪律处理,舒城县通报批评24人;马鞍山查处并通报了成功学校、二中实验学校等数名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对涉事教师予以严肃处理,并对学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和责任追究。芜湖共查处参与违规补课教师50余名,其中繁昌县20人、芜湖县8人、南陵县15人。宿松县查处在职教师违规办班、有偿家教10多起,1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9人给予记过处分,4人受到通报批评,并对相关学校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黄山市下发通报3次,责令8个单位限期整改,对多名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给予处理。各地市还对违规收费进行清理,其中淮北清退违规收费6800元。阜阳清退违规收费1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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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暑假,安徽省教育厅组织暗访了10个市56所学校,其中包括6所民办学校。绝大部分中小学校未违规组织学生在校内补课,但仍然有极少数学校违反省教育厅规定。此次通报显示,寿县一中在校内以寿县中学(民办)的名义举办复读班;阜阳二中有4个复读班学生在校内上课,阜阳十中有2个复读班学生在校内上课,太和中学有2个复读班学生在太和县第二职业高级中学校内上课;萧县鹏程中学高二年级约1900名学生于8月6日到校内补课,每人缴费600元,萧县实验高中部分年级学生在校内上课,萧县凤山中学部分年级学生在校内上课。

对于暗访的结果,安徽省教育厅分别给予了警告和通报等处分。其中省示范高中阜阳二中、太和中学遭到黄牌警告,整改后经检查如仍发现问题,将取消其省示范高中称号。省示范高中寿县一中、市示范高中阜阳十中、民办学校萧县鹏程中学、萧县实验高中、萧县凤山中学全省通报批评。其中三所民办学校将减少招生计划。对整改仍不到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

治理有偿补课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行为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该条明确了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以及部门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而依照《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以及《教师法》第五条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有权就教师师德问题制定具体规范。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是我国法的主要渊源,立法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存在原则性和滞后性。因而,部门规章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立法的部分疏漏,较为及时地对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解答,这对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积极作用。教育部以《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为依据,针对现实中凸显的师德问题,制定并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既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也是对当今教师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挑战所采取的积极应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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