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宣言的谁起草人:马萨诸塞的约翰·亚当斯、宾夕法尼亚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弗吉尼亚的杰斐逊、纽约的罗伯特·R·利文斯通和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

《独立宣言》,是北美洲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宣告自大不列颠王国独立,并宣明此举正当性之文告。1776年7月4日,本宣言由第二次大陆会议于费城批准,这一天后成为美国独立纪念日。宣言之原件由大陆会议出席代表共同签署,并永久展示于美国华盛顿特区之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当中。此独立宣言为美国最重要的立国文书之一。7月4日是决议采用宣言的日期,之后进行了印刷,议会代表们大多采用1776年8月2日签署本宣言。

《独立宣言》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前言,阐述了宣言的目的;第二部分阐述政治体制思想,即自然权利学说和主权在民思想;第三部分历数英国压迫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条条罪状,说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拿起武器的,力争独立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第四部分,也就是在宣言的最后一部分,美利坚庄严宣告独立。

独立宣言包含多名开国元勋之基本理念,其中若干日后获编入美国宪法中。1848年赛尼卡福尔斯会议的《感伤宣言》以此为本。日后越南与罗得西亚等国之独立宣言亦本诸于此。在美国,独立宣言经常为日后之政治性演说所引用,如亚伯拉罕·林肯之堡葛底士堡演说,与马丁·路德·金博士之著名演说《我有一个梦》。独立宣言也激励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法国大革命中的根本宣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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