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用工制度的种类是随着用工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一直实行“铁饭碗”式的用工制度,即以固定工制为主,以临时工制为辅的单一的用工制度。其基本特征为:国家对企业的用工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企业没有用工自主权,国家依靠行政手段控制企业的用工数量、用工形式、用工办法,推行以固定工为主体,以临时工为补充的用工制度种类,将经济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演变为行政管理关系。劳动者的工作由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分配、调整,一旦成为某个用人单位的固定工以后,就同所属单位形成了终身的、固定的劳动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的用工制度也逐渐实行改革,其改革目标是:把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形式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实行劳动合同制,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有着重作用。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用工制度:

  (1)固定工制。固定工制是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用工制度。固定工是固定职工的简称,也称长期职工,它是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录用的,与用人单位保持长期劳动关系的职工。其特点是:职工的工作期限没有限制,除了特殊情况外,劳动者就业后长期在一个单位内工作,职工不能无故离职,单位也不能无故辞退职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持着终身的固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固定工有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劳动的的性质不同来划分,固定工可分为工人、职员两类。工人是直接从事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体力劳动者;职员是担任行政、经济管理和技术业务工作的人员,一般是脑力劳动者。按照职工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同来划分,固定工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等。

  (2)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是我国目前推行的一种用工制度,即无论长期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特点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期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临时工制。临时工制是企业等用人单位临时使用劳动者,到期可以辞退的用工制度。其特点是:企业为了完成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以合同的方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所要完成的生产任务或工作,自主决定用工数量、用工期限,工作完成后即解除合同。季节工是临时工的一种,它是从事季节性生产劳动的工人,具有临时工的特点。

  (4)农民工制。农民工是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从事某种工种的用工制度。其特点是:从农村中招收,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改变农民身份,由企业直接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中的一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农民工返回农村。如果企业需要续定合同,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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