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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职业禁止(从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令条款。就该规定所处的位置来看,是将其与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并列的;就其内容而言,实施的是行政处罚措施。但根据其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和执行方式(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执行)来看,类似于附加刑,可以认为是一种“准附加刑”。事实上,职业禁止令是由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的行政处罚措施(非刑罚措施)。根据犯罪情况,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仍有预防犯罪分子再犯罪的需要。

  (一)职业禁止的适用条件

  1.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但是,利用职务便利不等于利用职业便利。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 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金融工作人员以假 币换取货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等等。

  2.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当然,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各种机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义务,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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