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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行为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一、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辨析

  1.减刑=刑种的变更(无期改有期)+刑期的减少(管制、拘役、有期)

  不算减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刑的减轻、缓刑考验期减少。

  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立功表现,将无期徒刑减为15年有期徒刑;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将8年有期徒刑减为7年有期徒刑。

  2.减刑种类: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

  3.减刑不同于改判:减刑是在原判决基础上减轻刑罚,改判是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减刑也不同于减轻处罚,减刑属于刑罚的执行,减轻处罚是在作出判决时在量刑上减轻处罚,属于刑罚的裁量。

  (二)减刑的条件

  1.减刑的前提条件

  减刑对象仅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适用减刑。被判处该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刑法第50条第2款对减刑的对象条件进行了限制,即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注意】①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考验期。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

  2.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如果减得过多,则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如果减得过少,就难以对犯罪人的改造起鼓励作用,也失去了减刑制度的意义。

  1.最低刑期

  是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人实际服刑改造的期间,不含判前羁押时间。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应自无期徒刑判决之日起算;普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加之死缓期间的两年,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17年。)

  2.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总结减刑之后实际执行刑期:有期、拘役、管制不得少于1/2,无期不得少于13年,死缓不得少于15、20、25年。

  (四)减刑的程序、效力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多次减刑。

  对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2.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原判死刑缓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3.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4.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对于曾被依法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依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5.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死缓并同时被决定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亦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27年,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22年。

  二、假释

  假释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理手段,但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也不同于减刑。

  (一)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管制、拘役不适用假释。被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2.限制条件: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为了防止滥用并真实判断悔改性。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法核准,因政治、国防、外交等需要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注意】针对有期徒刑使用的是“执行”,即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而折抵的刑期;针对无期徒刑使用的是“实际执行”,即不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

  3.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的,应当考虑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注意】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4.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任何累犯均不得假释,不论刑种刑期。“故意杀 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不要求是暴力性犯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 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如果犯罪人所实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或者虽然是暴力性犯罪但所判处的刑罚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如果数个暴力犯罪,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

  数罪并罚的情形:①暴力性犯罪(<10年)+非暴力性犯罪(<10年),数罪并罚后≥10年,可以假释。如甲犯抢劫罪被判8年,犯盗窃罪被判7年,并罚后被判13年,可以假释。②暴力性犯罪(≥10年)+非暴力性犯罪(无论判多少年),数罪并罚后≥10年,不得假释。如甲犯抢动罪被判11年,犯盗窃罪被判7年,并罚后被判13年,不得假释。

  对于上述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因故意杀 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

  5.程序条件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条件的裁定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二)假释的从宽掌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3.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

  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假释比减刑轻)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1.与原判刑期相适应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开始起算。被假释的罪犯通常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2.假释的义务:和缓刑基本相同,管制再多一个(限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自由)。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注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其批准机关不同:判处管制的情形,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宣告缓刑的情形,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宣告假释的情形,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3.假释考验期间依法适用社区矫正,但不能适用禁止令(只有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才可适用禁止令)。但假释期满结束后,可能适用职业禁止令。

  (四)假释的撤销:与缓刑撤销原理基本一致

  1.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撤销假释、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考验期后犯新罪:不能撤销假释,可能成立累犯。

  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考验期后发现漏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能撤销假释,也不能与前罪刑罚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无论何时发现),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注意】累犯问题:假释考验期满遵守相关条件的,认定其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剩余刑罚不再执行。如果假释期满后再犯罪的,可能成立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原判刑罚就尚未执行完毕,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

  (五)特殊并罚情形下的假释执行

  1.如果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被假释的,管制不能从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只能从假释考验期满后开始执行管制。在假释考验期间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但在管制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这些权利。

  2.如果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假释考验期满后,在执行管制的过程中才发现行为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还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还没执行完毕的管制与新罪判决结果并罚(先减后并),决定还要执行的刑罚。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管制2年,执行有期徒刑后6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执行管制1年后发现甲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此,应当撤销假释,将剩余的2年有期徒刑、剩余的1年管制与3年有期徒刑并罚,假如判处有期徒刑4年,则再执行4年有期徒刑之后,执行1年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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