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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辱骂民警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链接】男子违停被贴罚单 上网侮辱民警被拘留

  2018年1月31日上午,袁某无视禁停标志,将车停在滨海区某公司门口。滨海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取证并出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袁某看到罚单后,在上网发布带有侮辱民警执法字样的帖子。目前,袁某已被行政拘留。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的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利讯通供或者体罚、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鼓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略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三、刑事处罚

  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考题巩固】下列属于警纪处分的是:

  A.警告 B.辞退 C.开除 D.禁闭

  【答案】D。解析:A、C选项属于行政处分,B选项不属于处分,D属于警纪处分的一种,故本题选D。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况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今天我们就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情况进行重点学习记忆。

  一、武器概念

  条例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二、武器使用原则

  1.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原则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三、武器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四、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五、武器使用后果

  1.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2.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3.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考题巩固】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之前,一定要先进行警告。

  【答案】B。解析: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一定”说法错误。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修亮点之科技装备引入情况

  根据2018年公安部第149号令的规定,新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部部门规章是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法条来源之一,也是我们省考和事考的重要考题来源。其中本次新的修改里面有大量内容涉及到公安科技装备引入到具体一线行政案件办案流程里面。这对于提高公安办案效率,实现公安执法科技化、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在客观方面便利了人民群众。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给大家对该部分进行归纳和总结。

  1. 调取证据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送达文书。

  第28条第3款: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2. 微信聊天、转账、电子银行等记录可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第32条第3款: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3. 送达法律文书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

  第36条第2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4. 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

  第86条第2款: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5. 简单案件的调解,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178条第3款: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6. 首次明确远程视频询问、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第120条: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263条第3款: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就是此次关于高科技装备引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面的相关法条内容。希望上述的总结对大家的学习理解有所裨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题目来检测一下学习掌握的效果。

  例题:

  下列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修改的部分说法错误的是。

  A.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B.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C.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D. 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还需要再制作调解协议书作为备案。

  以上例题,答案为D。具体错误的原因,同学们可以自行仔细研究以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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