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天津磁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如“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第2点所述,天津磁卡公司在2016年度年报编制过程中发现:天津磁卡公司在海南环球金卡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其股东但账面并无相应的对外投资记录。因该8家公司现已处于吊销及停业状态,天津磁卡公司无法获得上述8家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因而无法确认上述8家公司对天津磁卡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所述,天津磁卡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累计亏损673,779,806.85元,欠付大股东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5,351,214.08元,2016年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88,128,524.36元。针对上述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疑虑的情况,天津磁卡公司管理层制定了相应的应对计划,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重大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ST新亿。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如附注十二、8所述,新亿股份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余额为48,400万元。由于该等应收票据系由收回原撤销交易的预付账款所形成,新亿股份公司仅能提供与该等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据及银行承兑汇票,我们无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等交易的真实性及期末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

  3.秋林集团。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秋林集团公司孙公司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秋林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对外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有7.3亿元的关于提货方式及地址约定“由销货方负责运送到购买方经营场所”,有1.98亿元采购合同提货方式及地址约定“自提、买方承担运费”,但该等公司的账簿和报表中未查见与上述采购、销售业务相关的运费支出;该等公司亦未提供其他有效的物流、运输等我们认为可以信赖的凭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核实该等采购、销售业务对收入、成本的影响及相关费用确认的完整性。

  秋林集团公司2016年与关联方皇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发生资金往来35,500万元,其中2016年3月7日向其支付资金16,000万元,2016年3月31日收回,该资金往来既签有借款合同又签有采购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2016年4月20日向其支付13,000万元,2016年6月23日收回,该资金往来签有采购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2016年3月31日向其支付6,500万元,当天收回,该资金往来签有采购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该等大额资金支付,最终没有实现交易目的,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秋林集团公司与该关联方之间大额资金往来的目的和性质,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

  4.ST成城。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哈尔滨物贸商城分公司和哈尔滨物华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报表反映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2,476,204.40元、负债总额31,004,118.36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4,020,964.29元,亏损5,129,056.85元。由于上述分公司和子公司截至审计报告日未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我们无法对上述分公司和子公司实施审计程序。

  成城股份2016年度亏损达2.14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5.40亿元;部分子公司业务仍处于停滞状态;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成城股份未及时清偿的银行逾期借款及民间逾期借贷本金及利息60,941万元、账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败诉欠款本金及利息5,658万元。以上事项导致我们对成城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虽然成城股份的大股东通过与债权人协商收购了成城股份部分债务,并免除了成城股份承担债务的责任,公司管理层也在采取措施改善其持续经营能力,但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成城股份因对外担保导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未决诉讼事项:

  ①成城股份对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担保3.31亿元,担保的借款已于2015年度逾期,2017年1月,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将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和成城股份起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审计报告日,该案尚处于审理阶段,对成城股份的影响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②成城股份对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2笔银行承兑汇票担保5000万元,2015年度逾期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将其持有的债权转让给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中的1笔债权本金22,132,863.51元起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成城股份等6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及代为清偿责任,该案的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为2017年5月3日,因此对成城股份的影响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3号】对成城股份2012年度出售上海物华广场一、二层裙楼商铺的虚假交易事项作出了认定。根据成城股份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虚假交易的收入18,444万元通过另一未实现的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转变为应收深圳市中技实业有限公司和大陶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上述应收款项在本次审计报告日前已全部收回,由于交易房产已不属于成城股份控制,成城股份无法对该交易进行追溯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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