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府发4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3日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双桥经济开发区、大足工业园等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的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设项目业主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施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缴纳配套费手续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

第五条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并实行三类标准:

一类地区:经济开发区、大足工业园、大足高新区、唐翔街、龙岗镇、芝罘街、龙水镇、油亭镇、保定镇、玉龙镇,按每平方米210元计算;

二类区域:芝罘街、万谷镇、竹溪镇、中岙镇、散曲镇、石马镇、永溪镇,按每平方米150元计算;

三类地区:宝兴镇、石湾镇、铁山镇、回龙镇、郭亮镇、金山镇、高盛镇、吉家镇、龙市镇、高坪镇、古龙镇,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

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申报缴纳配套费,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减免配套费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批准或企业投资项目登记证明;

初步设计审批;

与免缴或减缴有关的有效依据或证明材料。

第七条征收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计算配套费应缴纳金额,并出具缴款通知书。

第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付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付款通知向银行付款。缴纳配套费后,征收部门应当出具配套费已经缴纳的证明。

建设工程业主未在支付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配套费的,支付通知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当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对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检查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并审查配套费。经征收部门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在补充申报时按规定和标准征收附加费;对减少建筑面积多交配套费的,由缴费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以免征配套费:

学校及幼稚园的教学室。

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建筑;

科研机构的科研建筑。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以减免配套费:

改建、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为依据冲抵原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新建筑面积计算;

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按50%缴纳;

党政机关、公安机关办公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算。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减免配套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完成申报审查后,应当直接减征或者免征。

第十四条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纳的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可以分期缴纳。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首次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应支付总额的50%,余额在6个月内付清。

前款规定的金额和首付款金额,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六条配套费免征、减征、分期缴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和缴纳配套费。

第十七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基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监督其使用。

第十八条经批准分期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擅自减免或收取配套费的;

不按法定期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地区法院、地区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的各个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3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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