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公司这两天再打关于合同纠纷的官司,我就想来问一下一事不再理的法院驳回判决流程是啥?

一事不再理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制度。罗马人对于这一规制原则提供了理论解释,即“诉权消耗论”或“诉权损耗论”。依据这一理论,一个案件的审理是基于诉权而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旦己经启动,则该诉权就己经被消耗掉,因此,再度进行诉讼就不再有诉权根据。也就是说一个诉讼请求只有一个诉权,即“一事一权”,就此而言,一事不再理最初实际上就己经具有或包含了“诉讼系属”的效力。在现在的德国己经不再使用一事不再理的概念,对于前诉判决尚未确定的诉讼系属案件,相同当事人就相同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提起后诉时,通常以前诉己经诉讼系属,故后诉不合法予以驳回。后诉被告可针对后诉原告的请求提出诉讼系属抗辩。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通说也一般不使用一事不再理的概念。对于案件己经系属的情形,对于后诉的合法性判断依据之一为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禁止重复诉讼己经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之中。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及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往往也与确定判决既判力联系起来,通常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既判力的作用的结果。在日本学界,舍弃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与下列认识有关:1.一事不再理属于既判力制度的范畴,既判力概念己经吸收了一事不再理的含义,而且更加准确和细致;2.一事不再理在抽象层面己经为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指导思想或理念所吸收;3.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一事”难以严格界定,甚至难以成立,因此一事不再理的法院驳回判决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难以成立;4.禁止重复诉讼制度可以更为准确地应对诉讼系属中再次起诉所导致的诸多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己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将重复诉讼作为规则对象,原则上禁止重复诉讼,并明确规定判断重复诉讼的标准,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诉讼原则规定的缺失。下列判例是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涉及重复诉讼的典型判例,判决作出时间从2003年至2011年,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重复诉讼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法理对该类案件进行了裁判,为司法解释界定重复诉讼的判断标准积累了经验。

子女抚养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即小孩的抚养权关键是看小孩由谁抚养对小孩的成长生活更为有利。孩子尚在哺乳期,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一般由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孩子满十周岁的,归谁抚养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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