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PAGE 7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大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种植大户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及理赔管理,规范种植大户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切实做好种植大户保险服务工作,有效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种植大户是指在耕种自身土地的基础上,开垦、复垦、代耕代种,或因土地流转等方式取得成片土地,专业开展农作物规模种植的农户。其特征是土地取得手续规范、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种植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第三条 公司各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认真调查并掌握本辖区内规模种植农户详细信息,合理界定种植大户标准和范围。因我省南北差异较大,原则上凡单户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农户,应纳入关注范围,建立档案卡。第二章 承保环节第四条 公司各机构应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紧密合作,高度重视并做好种植大户承保前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做到风险关口防控前移。自然灾害评估。了解承保区域内年平均降水量、活动积温、河流分布等;重点掌握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历史与趋势,如主要自然灾害的种类、发生频率与强度、空间分布、造成的损失程度等。种植品种评估。重点评估承保区域内可保标的物作物种类,不同作物种类、品种的生育期、田间管理方式、单位成本,以及在当地的种植历史、区域试验产量指标,抗旱、抗倒伏、耐病、耐盐碱性的强弱等。种植环境评估。掌握承保区域内土壤、灌溉情况,种植地块是否属于国家划定的种植区域,是否处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承保区域农田分布,即耕地面积、水田面积、旱田面积、水浇地面积等情况。防灾防损能力评估。重点关注承保区域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能否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防雹等方面的设施与能力。第五条 承保区域必须是已实际种植可保标的作物种类的田块,空置田块、水产养殖等非种植田块不得承保。第六条 对同一区域内的种植大户,需一次性承保当季可保作物,不得分拆承保。第七条 分级验标承保。对拟投保的标的进行风险调查和危险查验,以确定是否承保。单户投保面积500亩以下的,可由县级机构员工验标;500亩以上的,市级机构需派员协同县级机构员工共同验标。验标后要形成验标报告,当事人签字确认,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应拒绝承保,坚决杜绝虚假承保。资料核实。种植大户需提供土地来源合法证明材料、标的田块分布图、是否享受粮补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承诺书等。核实种植大户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投保利益。现场勘查。检查标的农作物品种和密度是否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耕作方式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的农作物生长是否正常,是否发生过灾害事故;是否生长在水位警戒线以下及行洪或泄洪区内等。查验投保农作物的投保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实际种植面积、座落地点与投保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对审查符合承保条件的,应详细登记承保作物种类、面积和位置。单户承保面积超过100亩 的,应单独出单;100亩以下的,可并入行政村统保,但需在承保分户清册中载明其土地来源。代耕代种大户实际种植面积与其在册面积的差额需在投保分户清册上载明,注明被代耕代种方信息,并附有个人签字认可材料或村委会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防止重复承保。第八条 规范承保公示。单独出单的种植大户的承保资料,应与土地所属集体的承保资料同时公示,合并存档。第三章 查勘定损环节第九条 种植大户的查勘定损工作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严格按以下要求进行:1、查勘定损到户。种植大户查勘定损原则上应有两名以上公司员工参与,并签字确认。作物受灾原因和损失比例应有农业专家认定。2、单户报损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可由县区机构员工查勘定损;100-500亩的,由市级机构派员协同县区机构员工共同查勘定损,或由市级机构负责人授权县区机构进行查勘定损;500-1000亩的,市级机构必须派员参加查勘定损,并将查勘定损情况及时向总公司农险部报告,农险部将视情派人抽查;1000亩以上的,须及时报总公司农险部,农险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派人参与查勘定损。第十条 对统保中代耕代种的种植大户,在查勘定损时要重点关注,查勘定损结果和同村联合查勘定损结果应基本保持一致,不得人为提高其损失率和受灾面积。第十一条 查勘定损结果须在土地所属地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切实落实理赔公示。理赔公示照片与承保公示照片要求相同。理赔卷宗应与土地所属集体的理赔卷宗并档保管,长期保存。第四章 赔付环节第十三条 种植大户理赔必须严格执行“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理赔款一律打卡入户,杜绝现金支付,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赔款。及时收回打卡回执并存档。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公司市级机构应及时统计汇总种植大户当季各类作物损失信息,按规定向总公司农险部报备。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机构要注重培养骨干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好种植大户的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公司相关种植业保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代耕代种证明 2、开垦复垦证明3、土地出租信息表 4、种植大户档案卡代耕代种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农户代耕代种 农户 亩; 农户 亩; 农户 亩; 农户 亩; 农户 亩; 农户 亩;共计 亩。特此证明。双方农户签字:村委会签章:开垦复垦证明经申请, 农户开垦/复垦 乡镇 村 组/队 亩土地,用于 种植,特此证明。 村委会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县 乡 村 组土地出租信息表粮补卡 号出租人签字签字: 年 月 日市 县 乡 村 组 种植大户档案卡被保险人: 联系电话: 住宅电话: 住址: 本县种植面积 亩:其中自有面积 亩,承包面积 亩,粮补面积 亩。外县种植情况:无;有,种植面积 亩,地址: 。田块四至标志物注:1、两田块如相连视为一田块。2、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均建卡。制表人: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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