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1 页,共 20 页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社会经济发展极其迅速,社会财富不断增加,夫妻 间 的日常收入也呈上升趋势,随之其财产的结构形式也更加多样。在当今世 界,很多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而在我国,夫妻约定 第 2 页,共 20 页 财产制出现相对较晚,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系统、明确、完善,因此在社 会上、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系统介绍了大 法系和英美 法系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对比研 究,提出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现存的一些不足,同大 法系和英美法系 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找出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 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日常收入;夫妻财产约定制;财产约定 【 CONTENT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the social wealth keep increasing and the daily income between the spouses has an upturn.Subsequently,the form of property structure is more diverse.In today s world,the laws in many countries clearly stipulates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However,In our country,it appeared so late that the provisions of relevant laws is not systematic,clever and perfect.As a result,in the society and judicial practices,it has caused a series of questions.This paper thoroughly introduced the agreed property system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in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and Common Legal System.And then,it carried and the comparation with and research for our mantal property system as well as put forward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China 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With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and were compared and analyzed.This paper aims to find out some shortage of agreed prpperty system in 第 3 页,共 20 页 our country s present couples and offer some suggestions to iprove. 【 KEY WORDS 】 Daily income; The conjugal property agreement; Property agreement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并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相排斥的制度。 本文定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的方式,对 其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结婚之后债务的清偿、解除 婚姻关系是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予以约定,并 排除法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 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该制度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它是为了尊重当事人 自由行使财产权原则而设立的一项财产制度,优先适用于法定财产制度。这使 得双方有了在法定财产制度的范围外做出其他财产约定的自由。即在结婚 后双方依然可享有经济上的独立性。这样有利于帮助妇女自立自强,促进男女 地位平等。在约定财产制度中,夫妻中一方或者是双方的收入在承担了基本家 庭必要生活开支和赡养老人哺育幼儿的法定义务之外,可以依其个人的需求, ① 陈爱萍.姬新江著书名号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 102-105. 第 4 页,共 20 页 对剩余的收入自由支配、管理、使用。该制度不但能够保证夫妻双方在婚后依 旧可以自由支配其财产权,而且也能够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家庭纷争,体现 了对夫妻财产权的尊重。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一定的人身关系成立,才存在 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双方只要解除了其婚姻关系,则该财产约定也夫妻关系 也不再存在,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具有一定的可变化性。 2.夫妻双方订立财产约定,这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不同,只要具备 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的人才可依法对其财产进行约定,对于不具备合法夫妻 身份关系的人订立的财产约定,并不受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保护和约束。在民法 的范畴中,其财产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一般合同主体,即平等的自然人、法人。 二、国内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划分成三种类型: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 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 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 共有,但特有个人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它规定,夫妻共同拥有其所有的 财产,双方的财产权利是一体的,他们共同平等的拥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 ① 蒋月.夫妻的权利义务[M]. 法律出版社,2001:169-170. 第 5 页,共 20 页 义务。夫妻双方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 间任何 一方对于另一方所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都必须予以尊重,认真履行其应尽的 义务,对于另一方处分财产的合理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当夫妻双方处 分其共同财产时,要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任何一方对其共 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需要经过另一方的许可,当他们在确定共同财产范围 时,要如实申报,不得对其财产隐匿、虚报。此外,对于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 连带责任。 限定共同财产制 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 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即部分共同共有,部 分个人所有的制度。该制度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其结婚之前所有的财产和结婚 之后所有的部分财产为各自部分所有,各自共同所有。限定共同财产制主要体 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限定共同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在共 同财产的范围方面有很大的不同,限定共同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协商其 共有财产范围的范畴,而法定财产制中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共有财产的范围, 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定共同财产制主要适用于一些日常收入较少的夫 妻 间。限定共同财产制规定如若夫妻一方对其共有财产部分作出重大处分 时,必须要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夫妻双方计算其共同财产 的数额时,双方必须如实报上其各自的财产。对于双方当事人个人的财产部分, ① 何志.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220-225. 第 6 页,共 20 页 夫妻一方单独对其财产享有权利,并独立承担义务。但如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时,夫妻双方在第三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则要负连带责任。 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对于其结婚之前或是结婚之后的财产,全部规 定为各自分别所有,并对其享有管理、使用、处分的权利。该制度肯定已婚妇 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认为夫妻都是独立的人,反对夫权主义。在我国, 受传统思想限制,所有我国并不是广泛适用分别财产制。 由于地理位置、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大 法系和英 美法系的各个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方面大不相同,本文选取大 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的立法进行介绍。 大 法系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大 法系国家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比较严格,必须要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选择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形式和种类,十分详细完备的规定了夫妻财 产约定的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内容,对夫妻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做出了明确的 规定,其中特别关注对其权利的规范限制,尤其对管理权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 定。其中以法德两国为例,进行说明。 1.法国 《法国民法典》系统的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它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具 有优先适用的效力,除非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是没有 ① 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法学出版社,2002:180-182. 第 7 页,共 20 页 夫妻财产的约定,其他情况下不得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只 需不违背善良风俗原则, 并依照以下条件规定,可以随意订立财产约定。由 此可见,夫妻约定财产制更优先适用于法定财产制。当然,财产约定的自由是 相对的,并不是不受限的,在法国,18 岁属于成年年龄,但是法定婚龄规定的则 是女生 15 岁,男性 18 岁才可以结婚,因此,已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女生到底 能到订立财产契约需要探究。法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及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成年人是可以订立婚姻财产契约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协助人,协助人帮 助他们订立财产契约,且协助人的资格有条件限制,必须是有权利允许他们结 婚的人,未成年人和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要在协助人的帮助 下,才能订立的婚姻财产契约。如果没有协助人的协助,而订立了婚姻财产契 约,则在未成年人成年后一年之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结婚后一 年之内,享有随时向法院撤销的撤销请求权。法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须在 婚前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也须有公证人在场出具公证证书。其发生效力的时间 在婚姻关系登记之日。夫妻财产约定要在结婚证书上说明,或在第三人的契约 中注明,这是夫妻财产约定在对外效力方面的具体要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结 婚之前变更其财产约定,但也必须公证,而且还要求在签订财产契约时所有参 与人在场并一致同意,否则,该变更财产约定是无效的。当然,在变更的对外 效力方面,变更了的财产约定也须记载于结婚证书上。 2.德国 德国法律规定夫妻订立财产契约,主体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也 第 8 页,共 20 页 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也可订立财产契约。双方必须以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前 提而订立财产契约,否则所订立的财产契约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双方订立的财 产契约的内容不得与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相悖。德国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契 约的时间既可在婚前也可在结婚时或婚后订立,但其形式要求非常要求,首先 要采书面的形式,还要求公证人公证,制定成公正书的形式,才发生法律效力, 被法律所认可。夫妻双方只能在结婚之后才能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如果 该财产约定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其必须满足夫妻财产约定法定的生效要件。 英美法系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都是独创式的,夫妻双方在选择夫妻财产种类方 面,享有很大的自由权。而且英美法系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不予严格限制。 下面以英美两国为例对英美法系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进行说明。 1.英国 在英国对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一般男女双方当 事人在签订财产契约时都在律师的协助下,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都是有效成立的。在英国,夫妻财产约定分为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在订 立财产约定时,既可以是非要是形式也可以是要式形式,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 限制性规定。在主体方面,是拟结为夫妻之人或已结为夫妻之人,而且只要主 体具有缔约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该财产 约定即是有效成立的。 第 9 页,共 20 页 2.美国 在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成立最基本的要求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具有 缔约能力,且双方对于该财产约定的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所约定的 内容不能与法律和公序良俗相悖。在订立形式上是要式行为,对于约定的种类 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约定的内容上,法律并没有做出更多限制,给当事人 较多的自由。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方面,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即夫 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不仅在当事人 间生效,也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如果订 立该财产约定的主体为拟结为夫妻之人,则其订立的财产约定生效于婚姻成 立 时。若其中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内容,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 对外效力方面,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财产协议不能损害社会、第三人的利益,如 果约定的内容不利于第三人,则对第三人不生效,但若在发生债务时,第三人 知道此不利条款,则该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我国与大 法系和英美法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比总结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大 法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比 相同点 首先,两者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都规定采用书面的形式。但是,相比于 我国,法德两国的形式要件要求更加严格,他们除了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外,还 规定了登记、备案、公证等。其次,在立法模式方面,我国和法国的夫妻财产约 定的形式要件都要求十分严格,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范 围内选择夫妻约 定财产制的种类和形式,而不能随意的进行创设。最后,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 第 10 页,共 20 页 效力方面,我国和法德两国都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之分。 不同点 第一,在民族传统方面。法德两国倡导自由、民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非常普遍的传统。而中国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在婚姻法中难以实现,对于我国大多数 人来说,夫妻约定财产制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甚至还存在很多人根本不知道 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在立法的内容方面,我国和大 法系国家不同。在夫妻订立财产约 定的程序、内容、效力等方面,法德两国都有十分详细完备的规定。而我国在 这些方面的规定很单一简单,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也没有规定很多限制条件。 第三,在夫妻对约定财产享有的权利义务方面,我国和大 法系国家不同。 法国和德国对夫妻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特别关注对其 权利的规范限制,尤其对管理权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我国与法德两国相 比,对于夫妻财产制的权利义务内容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夫妻双方对其财产 进行约定,则可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思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无其他限制性规 定。这不仅不能很好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夫妻间的矛盾纠纷也会增加,甚至 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 第四,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的时间方面,我国有别于大 法系国家。法国 规定在婚前订立,德国规定的时间很宽,在结婚之前、结婚时、结婚之后都可 以对财产进行约定。而在这方面,我国对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没有明确的 第 11 页,共 20 页 规定,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方面,我国和大 法系国家不同。法国 和德国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财产约定,要得到 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许可,而我国并没有如此规定。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与英美法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比 相同点 两者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订立的主体都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内容的约定要 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善良风俗相悖。 不同点 第一,在立法模式上,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英国和美国是独创式的 立法模式,即双方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上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我国是 选择式的立法模式,即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必须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不能任意选择。 第二,在订立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上,我国与英美两国不同。英美法系国 家的规定比较主观,具有随意性。而我国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这比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要严格的多。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 可约定的内容范围不明确 1.我国《婚姻法》在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将会 使得夫妻 间在承担家庭生活费用时相互推诿,使家庭中的老年人和自己的 第 12 页,共 20 页 利益遭到损害。 2.我国《婚姻法》在家庭债务的负担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可能使得 夫或妻因订立财产约定而不愿意承担本应承担的共同债务,使债权人的权益 遭到损害。 3.我国《婚姻法》在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方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没有 规定夫妻一方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方面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对夫妻财 产的管理使用权限作出限制性规定。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社会纠纷,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 持交易安全的稳定性,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方 面应当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或变更法律未明确规定 我国坚持奉行对外开放政策,经济发展极其迅速,受西方思想文化的影 响,人们的思想也更加开放,已不再固守古老传统的婚姻,而更向往婚姻自由, 第 13 页,共 20 页 爱情自由。这也使得全国的离婚率不断上升。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 速,社会财富快速增长,夫妻双方的家庭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夫妻 间的财产 权利关系变得备受重视,随着日常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夫妻双方必然会对其 家庭财产提出再分配的要求。另外,夫妻双方签订了财产约定契约,若发生了 一些情况,财产约定不能很好的适用于夫妻 间或继续适用会违背公平原则, 那么他们可享有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的权利。而我国对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撤 销的条件和程序并没有规定,这已无法满足夫妻双方的需求。 内容无争议的口头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未明确规定 书面形式被我国《婚姻法》规定为夫妻订立财产约定的形式。即是要式行为, 但并没有规定口头形式但内容无争议的口头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故而导 致了解释上的歧义。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夫 妻订立财产约定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无效。另一种则是大家普 遍认同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内容必须是无争议的,因此内 容无争议的口头订立的财产约定时有效的。 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规定不明确 我国未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和适用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夫妻财 产约定订立的主体、内容方面,未明确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问 题,如在解决案件纠纷时,众说纷纭,说法不一,就会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 象。我认为,婚姻财产协议是兼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的契约,不同于一般的民 事行为,因此,应明确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和缔结约定 第 14 页,共 20 页 的能力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对合法性问题的规定。 四、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建议 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范围 在夫妻财产的使用、收益、管理、处分及债务的承担方面,应做出具 体规定。 在约定财产的使用、收益、管理、处分方面,可以针对是否有约定分别作 出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其个人和共同财产约定管理、使用等方式,该约定 要符合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生效要件。若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其个人财产和共同 财产应适用其法律规定。双方应共同行使其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管理、处 分权,但如若一方不同意处分或一方并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而拒绝同意时,另 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官确定其权利。同时,法律应规定,夫或妻不能证明财产 是否归一方所有时,可推定位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的债务承担方面,当事人可以对此进行约定。但是范围要受到夫 妻约定财产制规定的限制,且不能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夫妻双方在 选择一般共同制或是部分共同制时,不能许可他们约定由一方承担共有财产 范围内的债务,因为这样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于为了家庭生活的 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来偿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协 商分配在其过程中所产生的家庭财产,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处理。 增强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外公信力 我国应该建立关于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从而使约定的公信力得到加强。 第 15 页,共 20 页 我认为可以采用如下的公示方法来进行登记。首先,登记的主体是法律所规定 的婚姻登记机关,该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对于国家的方针、政策都十分 的了解,有专业的知识储备,对于夫妻 间的财产约定十分符合生效要件具有 高度的审查能力。其次,对于没有进行登记的财产约定,规定其是不能生效的, 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公示机关,可以规范程序,并且有助 于第三人的查询,如果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公示,就相当于第三人知道了该 财产的约定,既减少了夫妻的举证困难等问题,也保障了夫妻一方中处于弱势 地位的利益。最后,在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时,应该允许第三个人知道,防止造 成了发生纠纷的时候,夫妻一方能够及时举证,保证了财产约定失去效力。 明确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双方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之后,若因发生一些情况,使得该约定 不适用双方 间,夫妻双方可以对此变更或撤销。夫妻双方订立财产约定的实 质就是他们经过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了的财产合同,理所当然允许双方当事人 对此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当然,法律也应严格规定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 序。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实际上是对财产的重新约定,应严格遵守原订立财产 约定所应具备的实质要件,对此应作出严格的限制条件。 我认为可以做出以下限制:第一,婚姻当事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其 前的财产约定,一定要按照的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守法律。即应以书面的 形式,并进行公示程序,并对于变更后的财产约定和公证证明,将到登记机关 进行备案。第二,在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应当将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内容 第 16 页,共 20 页 告知第三人,对于对第三人无益的的变更、撤销决定,必须要得到第三人的许 可,才可变更或撤销该财产约定,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夫妻双方 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的行为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以非法目的诸 如逃避债务或欺诈等而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应视变更或撤销的财产约定 无效。以保证财产约定的公信力。 明确内容无争议的口头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我国 1980 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实际上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形式规定是非要式的形式。 我国 2001 年《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这两个规定并 没有冲突,所有可以认为内容无争议的口头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为了避免 解释歧义,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在日常现实生活中,订立财产约定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婚 姻当事人都能满足,因此财产约定订立的形式要件不能成为其是否有效的唯 一要件。其实,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为了避免在口头 约定的情况下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而发生的纠纷。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财产约 定又不能完全等同于证据。所以,当夫妻双方订立财产约定的内容无争议,或 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财产约定成立的,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会损害第三 方或对方的合法权益,无论此财产约定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时, 都是有效的。但若夫妻双方未采用书面的形式,一方履行约定对方不接受或者 第 17 页,共 20 页 是一方拒绝履行口头约定,则视为财产约定无效。自古中国都十分重视家庭和 睦、只要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关系没有争议即可,过分强调订立财产约定须采用 书面形式,很容易使夫妻 间产生间隙,这样也有悖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 目的。因此,无论是口头的夫妻财产约定还是书面的财产约定,应侧重于审查 的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如果该财产 约定都具备法律的要件,就不能只以其订立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来断定 其是否有效。因此,对于口头订立的财产约定,只要其内容并无争议,该财产 约定也即有效。 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 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身份条件。当事人应该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并符合法定婚龄,健康状况等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第二,财产约定的内容 要合法,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原则。否则是无效的。第 三,夫妻双方所订立的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婚,体现意思自 治原则。在这一点上,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公示登记时要做好询问工作,负起 责任,对于财产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和有失公正的,要分别处理。 五、结语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随着科技水 平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和财产的观念也日渐多元 化,法律赋予夫妻双方能够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去约定夫妻 间财产,这 第 18 页,共 20 页 也是民法中意思自治的表现。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与大 法系、英美法系的 一些国家相比,虽然存有缺陷,但也正逐步走向完善。本篇文章通过与国外一 些发达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比较,总结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一 些不完善的地方,从而提出来一些关于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一些观点建 议。相信我国最终定能制定出与中国国情相符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参考文献】 [1]陈爱萍.姬新江著书名号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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