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1 总则 12 准设和禁设规定 33 分类技术标准 74 特色区段设置指引 165 附则 19附录1:定义和术语 20附录2:城市中心区域三区范围示意图 22附录3:用词说明 24 1、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提升城市环境景观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进行修订,为户外广告的长效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1.3 编制原则1.3.1 与《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相衔接的原则,使广告整治的成效通过规范化的长效管理得以保持、完善和提升。1.3.2 与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使户外广告发展与宁波当前建设现代化都市、提升中心城市环境品质的要求相协调。1.3.3 强调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净化、美化的原则,严格控制街道、绿化、滨水等公共空间区域的广告设置;引导商业空间区域通过户外广告的设置营造商业氛围,使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1.3.4普适性和地域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在普适性广告设置规范基础上,鼓励结合城市空间结构和特定区域特色空间环境氛围营造要求,通过专项规划等方式,丰富和细化特定区域广告设置和管理要求。1.3.5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密联系宁波户外广告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确定符合宁波实际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既使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和审批有据可依,又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1.4本指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1.5在上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均应遵守本指引。1.5.1为适应宁波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差异化特点,体现统一性与地域特色塑造相结合的要求,各地区可通过编制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进一步充实完善设置管理依据。1.5.2新报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应包含户外广告设置内容,经批准后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在已有建筑物及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须以本指引和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为依据实施管理。1.5.3本指引中对部分条款附有特别使用说明,允许特定区域在涉及该条款时,可通过编制专项规划并按专项规划法定程序批准后,按专项规划实施管理。1.6宁波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区依据需要编制所辖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分为“分区设置规划”和“详细设置规划”两个层级。1.6.1 “分区设置规划”是各区结合当地实际和城市规划,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提出的地方性通用要求。“分区设置规划”应划定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和引导发展区,且应作为本区域内“详细设置规划”编制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1.6.2“详细设置规划”是以特定区块、道路或广告类型为对象,经批准后可直接用于指导该特定区块、道路或广告类型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区级以上商业中心、景观敏感区域、城市重要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等,应通过编制“详细设置规划”以达到精细化管理要求。1.6.3建设工程项目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不属于专项规划范畴。1.6.4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相关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定。1.7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本指引由宁波市规划、城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2、准设和禁设规定2.1宁波市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划分为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和引导发展区。2.1.1 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引导发展区的范围划定,城市中心区域在本指引中确定,其他区域由各区通过编制“分区设置规划”划定,或通过制定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划定。2.1.2 各区在划定所辖区域内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和引导发展区范围时,一般应将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三江六岸地区、大型城市公园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等划定为禁止设置区;可将各区级以上商业中心、重要商业性道路以及其他对户外广告设置展示有特殊需求的区域划定为引导发展区,将城市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城市门户节点划定为引导发展节点。2.1.3 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和引导发展区的控制范围,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动态调整。2.1.4户外广告的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和引导发展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1)禁止设置区:一般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如遇配合城市公益宣传、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设置临时广告的,按临时广告设置条款管理。2)一般控制区: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并须符合本指引的一般规定,不得引用1.5.3款规定。3)引导发展区:引导和发展户外广告设置,通过户外广告的设置丰富商业环境氛围,表达城市特征。本区鼓励编制专项规划以进一步细化、深化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允许作为特定区域,适用1.5.3款规定。4)引导发展节点:是引导发展区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城市形象展示的窗口,宜按城市形象展示窗口编制特殊类型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适用1.5.3款规定。2.2有以下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2.2.1在公园绿地、水域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本身及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的。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学校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2.2.2利用以下建筑的。1)在违法建筑上设置的;2)在危险建筑上设置的;3)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4)突破建筑物在城市规划中的限定指标的;5)妨碍建筑采光、通风的;6)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设置的。2.2.3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街道设施及其他设施的。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亭设施、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隔离栏、道路与桥梁防撞墙、人行天桥护栏、高架道路的桥墩及护栏、高架轨道桥墩及护栏等。2)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街道设施设置的;包括:路灯、电力杆、路名牌、咪表、道路遮阳蓬、电话亭、公交站牌、自行车租赁亭、出租车停靠点牌、消防栓、邮筒、垃圾桶、配电箱、座椅等。3)利用过街地道出入口、地铁出入口、地铁风亭、冷却塔等设置的;4)利用临街宣传栏设置的。2.2.4 有以下影响交通安全设施、街道设施或其他设施正常使用的。1)遮挡和影响公交站牌、交通指路牌、轨道交通标志等正常使用的;2)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空间或跨越道路设置的;3)距离隧道、高架匝道、人行天桥楼梯、过街地道、地铁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以内的;4)妨碍无障碍通行的;5)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6)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7)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之内的。2.2.5有以下广告类型的。1)在高度超过60米的建筑上设置的屋顶广告;在引导发展区以外,或引导发展区内未经专项规划允许在高度低于60米的建筑上设置的屋顶广告;2)在引导发展区以外,或引导发展区内未经专项规划允许,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墙面上设置的墙面广告;3)在引导发展区以外,或引导发展区内未经专项规划允许,在建筑墙面上设置的垂直墙面广告;4)高立柱广告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未经专项规划允许设置的;除高速公路、快速路、国道和省道外,在其他道路两侧设置的;高速公路、快速路、国道、省道以及铁路穿越城区段,在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5)未经专项规划允许,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6)未经专项规划允许,在铁路立交桥两侧围栏设置的跨街广告;7)未经专项规划允许设置的支架广告;8)在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混合用地内设置的大型电子屏幕广告;9)机场范围及周边地区设置的霓虹灯及其他闪烁光源广告;10)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范围及其背景空间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或以红黄绿三色为主光源的广告。2.3混合用地的各类用地性质能明确区分的,可根据相应用地性质的要求区分对待;用地性质不能区分的,凡涉及2.2.1款所列用地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2.4多功能综合体建筑的各类建筑功能在建筑立面能明确区分的,可根据相应建筑功能的要求区分对待;建筑功能不能区分的,凡涉及2.2.2款所列建筑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2.5 对于2.2.3款3)所指利用地铁风亭、冷却塔等设施设置的,如确因遮挡不良景观、美化街道景观需要的;2.2.5款6)所指铁路立交桥围栏跨街广告,如确对铁路和街道安全有帮助、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交通安全的,允许作为个案,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进行具体处置。2.6 本章2.2条所列禁设户外广告情形,适用于新增设户外广告,对于现已存在的户外广告的整治按《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和长效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3、分类技术标准3.1 户外广告分类3.1.1 按空间和载体分为附着式广告和独立式广告。附着式广告 建筑物广告 屋顶广告 墙面广告 围墙广告 其他 街道设施广告 候车亭广告 报刊栏广告 宣传栏广告 其他 其他附着式广告 独立式广告 高立柱广告 支架广告 立杆广告 底座广告 实物造型广告 其他 3.1.2 按广告发布内容分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广告内容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形成良好的公益生活秩序和基本公共道德准则的广告形式为公益广告,反之即为商业广告。3.1.3 按广告展示面积大小分为大型广告和小型广告。任一边长大于1米或单面面积大于2.5平方米的广告为大型广告,反之即为小型广告。3.1.4 按广告设置时效长短分为临时广告和广告。为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庆典活动而设置,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为临时广告。3.2通用设置要求。3.2.1 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权益。3.2.2 宜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街道设施设计、环境景观设计等阶段整体考虑,综合设置。3.2.3 应注重与周边环境、人文景观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促进城市环境美观,构建具有时代感和城市特色的空间环境。3.2.4 应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广告设施支架不得裸露,确保连接安全牢固,规范使用电器等相关设备,避免产生安全隐患。3.2.5 有照明的户外广告,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建筑物广告照明应与建筑照明相统一,任何广告不得以强光源或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避免对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照明设备、亮度、光色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3.2.6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工艺和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城市特色。3.3附着式广告设置技术标准3.3.1建筑物广告1)屋顶广告引导发展区内经专项规划研究确定需设置屋顶广告的,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并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屋顶广告底部构架高出女儿墙不得大于1米,构架宜采用与建筑物相协调的材料或色彩,底部构架以上部件不得裸露。屋顶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外墙平行,不得超出建筑屋顶四周墙面,其高度还应符合下表规定:建筑物高度 允许设置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 10米以下 3米 10米~24米 6米 24米~60米 8米 2)墙面广告墙面广告应平行或垂直建筑外墙设置,且不得重叠设置。墙面广告应与建筑立面设计相协调。平行墙面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所依附的建筑墙面上缘,宽度不得超出所依附建筑墙面边缘,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3米,且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设置垂直墙面广告的,其建筑外墙至人行道侧石线外缘距离应大于5米,垂直墙面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所依附的建筑墙面上缘,设施底部距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米,出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同一建筑墙面广告连续设置的,其广告形式、设置间距、牌面尺寸、出挑距离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其广告内容宜相互协调,成组设置。投影广告、贴膜广告等新型墙面广告的设置,应与建筑墙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等有机结合,且一般仅允许在引导发展区内设置。在批准的建筑工程方案中,对墙面广告设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围墙广告建设工地围墙设置广告的,广告内容应为公益广告和自身项目广告,其中公益广告比例应大于1/3。储备地块围墙和其他围墙设置广告的,一般只允许设置公益广告。储备地块围墙和建设工地围墙广告,其位于主干道两侧的,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3.5米,位于其他道路两侧的,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2.5米。广告设施不得超过围墙本身高度,且突出墙面距离不得大于0.3米。同一路段围墙户外广告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透空围墙仅允许设置镂空字或镂空图案,不得破坏围墙造型,广告展示面积不得超过围墙透空面积的1/5。利用其他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范围不得超出构筑物本身,突出距离或设施本身厚度不得大于0.3米。设置户外广告的构筑物表面为镂空表面的,一般仅允许设置镂空字或镂空图案,且广告展示面积不得超过镂空表面的1/5;构筑物表面为实体面的,户外广告展示面积不得超过所依附表面的1/3。3.3.2 街道设施广告允许设置广告的街道设施,应在街道设施设计时考虑广告设置,不得在现有街道设施的非广告位置增设户外广告,不得以设置广告为目的改造或增设街道设施。街道设施附属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街道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街道设施设置广告的,同一设施类型上设置的公益广告比例应大于30%。同一地段内相同类型的街道设施广告应统一规格和样式、等间距设置。重要道路和区域的街道设施广告设置,宜通过编制专项规划加以控制管理。1)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利用以上亭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只允许设置在预留的广告位置,宜采用灯箱形式,且不得设置于设施顶部。2)宣传栏和报刊栏广告利用宣传栏和报刊栏设置户外广告的,只允许设置在展示区域,同时应保证阅读区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大于其全部展示面积的50%,高度不得大于2.5米,宽度不得大于3米。3.4 独立式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经专项规划确定可以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独立式广告的对外交通道路、城市重要景观性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可以设置独立式广告的广场等,其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在建设工程方案阶段整体设计或由专项规划整体设计、经审批同意后统一建设。3.4.1高立柱广告宁波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增高立柱广告,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一般不允许设置高立柱广告,确需设置的,需经专项规划研究确定。非穿越城区段的高速公路、快速路、国道和省道两侧,允许设置高立柱广告。高立柱广告的设置必须等间距、同标准、有序设置,且必须保证与道路、建筑之间足够的倒伏距离。高立柱广告的设置间距,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纵向间隔2000米内广告不宜多于1处;快速路、国道和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得小于7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0米。高立柱广告牌面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0米,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柱体直径不应小于1米。3.4.2支架广告支架广告仅允许在专项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设置,不能将支架广告用作围墙广告。支架广告总体高度不得超过6米。广告设施与周边建筑物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如遇配合城市公益宣传、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设置临时性支架广告的,按临时广告设置条款管理。3.4.3 立杆式广告设置在场地内的,场地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设置在人行道或商业步行街内的,人行道或商业步行街宽度不得小于5米,且在广告设施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米。立杆式广告立杆直径不宜大于0.3米,广告展示面底部距离人行道或车行道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米,离绿地净空高度不得小于0.5米,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立杆外缘距离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牌面外缘水平投影距离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3.4.4底座式广告设置底座式广告的城市道路人行道或商业步行街宽度不得小于5米,且在广告设施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米。底座式广告的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超过2米,单面展示面积不宜大于2平方米,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5平方米。底座及牌面外缘水平投影距离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3.4.5实物造型广告设置在场地内的,场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设置在人行道或商业步行街内的,人行道或商业步行街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在广告设施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5米。实物造型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广告水平投影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平方米。如遇配合城市公益宣传、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设置临时性实物造型广告的,按临时广告设置条款管理。3.5其他补充类型广告设置技术标准3.5.1 公益广告城市主要形象展示窗口、城市重要节点宜规划布置常态化展示的公益广告设施。经批准的常态化展示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闲置或发布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同时混合设置的,公益广告发布面积不得低于总广告面积的30%;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在同一广告设施错时设置的,公益广告设置时间不得低于总发布时长的30%。3.5.2 临时广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交易展销会等活动时,或企业促销活动期间,允许设置临时广告。临时广告一般应在活动举办场地内部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且应符合以下规定:1)连续成组设置的临时广告宜统一、有序设置。2)临时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为1个月,到期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3)在灯杆、电杆上设置临时广告的,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选择其一设置,广告内容、色彩应协调,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允许设置两幅临时广告,广告牌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单面展示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3.5.3 电子屏幕广告电子屏幕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得对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电子屏幕广告的发光面,不得正面朝向居住建筑主要窗口,且朝向居住区的距离不宜小于100米,背向居住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电子屏幕广告的设置,其照明亮度、光色控制以及光源选择的设计与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特色区段设置指引4.1城市特色区段往往是城市公共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塑造良好城市形象、展示城市特色的关键地区。因此,对于这些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有别于一般地区,在规划设计、控制尺度上需要更细致、更有针对性的处理。本指引将特色区段分为严格控制地区和特色引导地区两类,分别进行引导和控制。4.2严格控制地区4.2.1 三江六岸沿岸地段余姚江和奉化江至绕城高速,甬江东至入海口,两侧距岸线200米范围,包括滨江公共场地空间及两侧滨江建筑界面。本地段是体现宁波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区域,应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尺度、数量和密度。滨江公共绿地内一般禁止设置商业广告,滨江建筑界面允许设置少量建筑墙面广告。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以烘托滨水界面和标志性空间节点为目的,在本区域中应以从属的姿态出现,并在城市夜景中起到点缀照明作用。4.2.2 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他有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要求的区域。本区域是宁波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以体现历史文化特色、烘托人文底蕴为目标,户外广告的风格、色彩宜与该区域的风貌相符。区域内不得设置电子屏幕、屋顶广告、霓虹灯、LED滚动字幕等广告类型。4.2.3 旅游风景区包括九龙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风景名胜区、天童风景名胜区等。本区域对塑造宁波城市景观风貌有着重要意义,是城市重要景观和旅游界面,应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在不影响视线通廊、生态廊道景观等情况下,允许设置适量风格简洁、大小适宜的户外广告,并不得设置屋顶广告、高立柱广告和支架广告。4.2.4滨水景观廊道地区包括城市主要河流如后塘河、中塘河、南塘河、北斗河、护城河等河道两侧开放空间形成的景观廊道。为塑造以上沿河廊道地区城市景观和休闲环境,在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支架广告等大型广告。4.3特色引导地区4.3.1 城市重点区块1)三江口城市核心区和东部新城核心区三江口核心区范围为解放路、大沙泥街、新河路、彩虹路、惊驾路、大庆南路围合的区域;东部新城核心区范围为东部新城门户区和文化广场区域。本区域是全市商业、商务、文化活动最为频繁和多样的地区,是展示城市形象和城市活力的重点地区。在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应以营造商业氛围、展现城市特色为目的,塑造丰富多彩的户外广告环境特色,与地区整体空间特点和商业功能需求相吻合。本区域必须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且允许作为特定区域适用本指引1.5.3款规定。经专项规划允许,可设置适量屋顶广告,并允许贴膜广告、投影广告以及其他新型广告的试点设置。2)区级重点区块包括湾头地区、鄞州中心区、骆驼行政办公商贸中心、镇海新城庄市核心区、北仑中心区、钱湖新城中心区、国家高新区中心区等。以上地区商业和商务活动频繁密集、城市生活丰富多样,是体现宁波各片区或城市组团空间形态和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区域。户外广告应以体现建筑造型、建筑立面景观为目的,从提升城市景观品质的要求出发,通过对广告的设置进行引导和控制,塑造统一和谐、朝气蓬勃的城市形象。本区域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且允许作为特定区域适用本指引1.5.3款规定。4.3.2 城市主要交通枢纽出入口区域包括火车客站、飞机场、客运码头、长途汽车客运站及其广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以上区域是城市重要对外交通枢纽,也是城市重要门户和展示城市形象的窗口。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地区整体景观要求,体现城市特色,塑造良好的城市门户景观意象,不得干扰交通流线,影响视线和交通信息的获取,应注重广告的夜景照明和广场的夜景照明相协调。本区域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且允许作为特定区域适用本指引1.5.3款规定。4.3.3城市重要景观道路包括世纪大道、明海大道-院士路-福庆路-三号路、慈海大道-中兴路-钱湖北路-钱湖南路、江北大道-青林渡路-环城西路、新星路-环城北路、通途路、城庄路-惊驾路、中山路、百丈路-药行街-柳汀街-联丰路、鄞县大道、鄞州大道、天童路、宁南路、宁镇公路-车站路-城河路、庄市大道、镇海大道、明州路、长江路和钱湖大道等。以上道路是城市内人们活动最为频繁的主要活动路径,是感受和体验城市景观的重要途径。各道路或同一道路的不同区段,应根据其所在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环境、人文的不同特点,对其户外广告环境氛围和特点进行界定,并在设计中注意将道路沿线不同区段的户外广告风格有机组合,同时须注重广告夜景照明与沿线建筑夜景照明相协调。城市重要景观性道路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4.3.4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用地城市标志性建筑是指具有相当规模,在特定的位置上,反映和体现城市的性质与面貌的高品位建筑,包括10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综合性项目,以及三江六岸沿线对景观有一定影响的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用地内的广告设置需要和建筑本身的风格相协调,追求两者相得益彰的整体效果,须在建筑项目工程报批阶段同步考虑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5.1 本指引自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30日起施行。《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同时废止。 附录1:定义和术语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筑物、街道设施等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包括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移动广告。建筑物广告: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屋顶广告: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坡屋顶檐口以上或平屋顶女儿墙以上的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设备房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墙面广告:设置在建筑物外墙面的广告设施叫墙面广告。平行墙面广告:是指广告展示面平行于所依附建筑墙面的墙面广告。垂直墙面广告:是指广告展示面垂直于所依附建筑墙面的墙面广告。围墙广告:是指依附于储备地块临时围墙和建设工地临时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街道设施广告:是指依附于街道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如候车亭广告、宣传栏广告等。高立柱广告:是指以地面为载体,通过立柱支撑,广告设施总高度大于10米且单面展示面积大于9平方米的广告设施。城区:是指城市中心区域及其他各片区中心区域。城市中心区域界定为机场路-杭甬高速-世纪大道-北外环围合的区域及东部新城区域;其他各片区中心区域为鄞州中心区、骆驼行政办公商贸中心、镇海新城庄市核心区、北仑中心区、钱湖新城中心区、国家高新区中心区等,具体范围由专项规划确定。支架广告:是指设置在地面上,通过支架支撑,单面展示面积大于9平方米的广告设施。立杆式广告:是指由一根或多根立杆固定在地面上,广告设施总高度小于4米的广告设施。底座式广告:是指广告展示牌通过底座固定在地面上的广告设施。实物造型广告:是指以具象的实物造型或商品自身为媒体,实现广告展示目的的广告设施。大型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1米或单面面积大于2.5平方米的广告设施。反之即为小型广告。公益广告:是指广告内容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形成良好的公益生活秩序和基本的公共道德准则的广告表现形式。临时广告:是指为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庆典活动而设置的,设置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广告设施。电子屏幕广告:是指以LED显示屏、液晶显示屏等发光显像材质为载体,能动态展示广告内容的广告设施。不包括仅显示简单文字或图案的LED滚动字幕。高速公路建等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为隔离栅以外30米范围内;国道为公路用地以外20米范围内;省道为公路用地以外15米范围内;县道为公路用地以外10米范围内;乡道为公路用地以外5米范围内。导则中所出现的用地性质的名称和分类,均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为分类依据。 附录2:城市中心区域关于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和引导发展区的范围示意图注:1)城市中心区域是指机场路-杭甬高速-世纪大道-北外环围合的区域及东部新城区域。2)其他各区可参照本图划定其管理范围内的引导发展区、一般控制区和禁止设置区。3)引导发展区示意范围:三江口核心区:开明街-药行街-江厦街-姚江围合区域;三江口核心区:百丈路-箕漕街-中山东路-大河巷-常关弄-江东南路围合区域;三江口核心区:槐树路-甬江-大闸南路-新义路围合区域;城隍庙商圈:解放南路-大沙泥街-碶闸街-药行街围合区域;南站区域:柳汀街-苍松路-甬水桥路-三市路-长春路围合区域;新星商业中心:新星路-环城西路-通途路-丽园北路围合区域;客运中心区域:环城南路-丽园南路-段塘路-机场路围合区域;湾头商业金融中心:大闸北路-规划道路-环城北路围合区域;江北万达商业区域:宝庆路-榭嘉路-规划路-丽江西路-江北大道-云飞路围合区域;体育中心:民安路-中兴路-姚隘路-朝晖路围合区域;明一区块:江南路-桑田路-通途路-中兴路围合区域;现代商城:兴宁路-桑田南路-永达路-中兴南路围合区域;世纪东方:宁穿路-沧海路-中山东路-福明路围合区域;东部新城商业中心:惊驾路-海晏路-中山东路-公园西路-百丈路-甬新河围合区域;东部新城以东片区商业中心:盛莫路-明湖西岸-百丈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4)禁止设置区范围:三江六岸公共走廊:三江六岸两侧滨江绿带范围内;月湖区域:中山西路-镇明路-三支街-长春路围合区域;秀水街历史街区:西河街-孝闻街-文昌街-尚书街围合区域;永寿街历史街区:秀水街-横河街-大桥街-苍水街围合区域;甬新河生态带:甬新河及两侧滨河绿带范围内;行政中心:宁东路-福庆路-宁穿路-河清路围合区域;东部新城生态走廊:福庆路以东莘苑路以西生态走廊。 附录3:用词说明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图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1.4,表明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1.5,指引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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