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视角下:全面解读32号令及3号令 作者:冯加庆律师 李楠律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于2016年6月24日公布,32号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过下图可以看出我国就国有资产交易、评估等颁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内容比对,不难看出32号令细化了国有资产交易流程,强化了国有资产交易监管;32号令将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划分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并从审批程序、操作程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了详尽规定,同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了详尽说明。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标题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5号 2008.10.28 2009.05.0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01.08 2003.05.2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2003.12.31 2004.02.0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91号 1991.11.16 1991.11.1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发[1992]36号 1992.07.18 1992.07.18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2009.06.15 2009.07.0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局 财文资[2013]6号 2013.05.07 2013.06.01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 2011.06.14 2011.07.01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03.17 2009.05.01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金[2009]178号 2009.12.27 2009.12.27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财政部 财金[2011]118号 2011.09.28 2012.01.01 此外,32号令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均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规定,但是32号令并未排除3号令的适用,3号令也并未因为32号令被宣布无效,32号令在67条中明确规定“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相关规定与32号令不一致的,应以32号令为准”,因此3号令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的规定且未与32号令存在不一致的,仍然可以适用。综上所述,本文将对32号令进行全面解读,对比分析32号令与3号令,并结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就企业增资业务联合制定的《企业增资业务规则》对国有企业增资转让的规则及操作流程进行详尽说明。一、32号令的主要内容与解读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种类、交易方式等信息32号令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明确划分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及企业资产转让概念进行详尽说明,明确上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可以采用进场交易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并对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范围及审批要求进行了规定,详见下图。法律意见书 32号令第33条第7项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32号令第47条第7项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标准根据32号令第4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款中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款、款中所列企业对外投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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