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硫酸毁容案精神司法鉴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探讨

【关键词】毁容,故意伤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i3919.3;13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01—0049—03
1999年江苏省南通市发生了一起亲姐妹硫酸毁容案,
由于多个精神司法鉴定的不同结论,影响案件处理,加上新
闻媒体炒作等因素参与,产生了轰动效应,虽然该案审理现
已终结,但该案例所引发的精神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值得深
入探讨。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31岁,汉族,大专文化,原南通市某时装
公司报关员。因婚姻家庭矛盾等原因,产生报复伤人之想
法,并为此准备了硫酸,于1999年5月28日晚,乘送到自
己家中吃饭的亲妹妹、姨侄、母亲下楼之机,将硫酸泼向3
人致重伤,伤残程度分别为三级、九级,案发后不久即被警
方刑事拘留。
精神司法鉴定经过
案发当日晚,当地警方在提审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
“与众不同”,遂于案发后第9天正式委
托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司法鉴
定,同年6月9日在南通市通济医院,由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
会鉴定技术组3名成员对犯罪疑嫌人进行了一整套精神司
法鉴定检查,1999年6月25日作出鉴定结论,认定被鉴定
者存在疑病、被害等多种妄想和感知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
mmpi提示思维紊乱,诊断被鉴定者罹患精神分裂症,因精
神病态作祟,自辨能力丧失,伤害行为是在幻觉妄想影响下
而发生,故无责任能力。当地警方接到该鉴定结论后,考虑
案情较重大,慎重起见,又与江苏省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联
系,要求复鉴。同年6月30日当地警方将王×带至南京脑
科医院,7月1日江苏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技术组5名专
家对其作鉴定检查,mmpi测查结果与南通相一致、8月27
日省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
无责任能力,建议严加监护,加强治疗,防止再发生危险行
为。同年9月10日王×被无罪释放,并被强制送进南通市
通济医院住院系统治疗。然而当王×由于经精神司法鉴定
患精神分裂症被无罪释放的消息被受害人知晓后,被害人
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即以多种形式提出强烈看法,在此情况
下,当地警方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
鉴定。同年11月2日。该所几名鉴定人员来到南通对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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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已1月多,且当时法律已明确是自由人的王x再
次进行司法鉴定,l2月2日作出鉴定结论:未发现幻觉妄想
和感知综合障碍,被鉴定人王x的作案行为有明确动机和
目的,作案有预谋,作案时并为自己作好自我保护,对其作
案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
力。同年l2月9日王x重新被刑事拘留,强制带出院。案
情审理过程中,当地检察院对此案极为重视,对照国家及江
苏省有关法律法规,认为警方请再次鉴定,不符合鉴定司法
程序,且以“认定王x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不充分”为由不
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王x再次被无罪释放,并又一
次住进南通市通济医院治疗。但作为受害程度最为严重的
妹妹决不接受这一情况,先后到南通、南京、北京等地各级
政府表示强烈抗议,社会影响很大。2o0o年1月当地司法
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请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
会对王x精神状况作复鉴,但后来又撤消了复鉴申请。同
年1月下旬,当地政法部门召集会议,决定采信上海方的司
法鉴定结论,同年1月28日王x正式被逮捕。
案件审判经过
20xx年5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南通方面的鉴定成员及上海方面的鉴定人按照法律
程序到庭为各自的鉴定结论作证,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
开激烈争论,焦点就是3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现的截然
不同的两种结论究竟哪一种正确。同年6月5日南通市中
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决定采信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的鉴定结论,一审判决王x无精神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隔l0天,即一审判决王x死
刑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王x仍像庭审过程中那样,坚持要
著名的x x律师约见她,不然就不签字。最终王×没有提
起上诉,依照法律规定,以后案件报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省高院复核认为,对王x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由于在
警方侦审阶段,作过多次鉴定,且结论不一,为慎重起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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