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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的公告
亲爱的客户:
为了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好地提醒客户我行借记卡产品的功能,我行修订完善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现予以公布。修改后的章程于5月20日生效。
办理绿卡(借记卡)业务过程中,如对章程有疑问或异议,可咨询我行营业网点。
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9年5月13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允许透支。
绿卡按业务功能可分为普通绿卡、绿色卡通卡、二级卡;按照金融信息载体,IC卡可以分为IC卡和磁条卡。IC卡包括单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
第二条申请绿卡的客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同一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除了已经注销的社保卡、军保卡、医保卡、借记卡。
客户办理绿卡时,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同一代理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代理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第三条客户申请绿卡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申请表》;单位代表客户申请绿卡时,申请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订收卡合同。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在《收卡合同》上签字,即代表客户了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认收卡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规定的履行,并遵守公司章程。
第四条客户申请绿卡必须设置密码。单位批量申请绿卡,持卡人必须通过更改密码激活卡。卡激活后才能办理资本支出业务。
第五条持卡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果客户申请的绿卡是绿色卡通卡,持卡人还可以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存取款业务。
▲第六条持卡人申请的绿卡为金融IC卡的,可以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移到芯片存储,交易时直接从芯片扣款。金融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存储金额上限应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金融ic卡电子现金交易没有交易密码,所有使用金融IC卡电子现金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自己的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电子现金欺诈使用带来的资金风险。
▲第七条绿卡默认启用银联的小密免签功能。当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或以下的交易时,持卡人只需将卡靠近受理终端的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或签署打印的凭证。秘密豁免和签证豁免功能的限额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布的限额为准,公布后可以调整。持卡人可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调整额度或关闭小额秘密免签、免签功能。
第八条绿色卡通卡持卡人可以申请二级卡,二级卡可以在绿色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色卡通卡活期账户资金进行交易。绿色漫画持卡人承担因二级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二级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绿色漫画持卡人所有。
第九条持卡人可以持绿卡在特约商户消费,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自助设备、电子银行查询余额、转账等业务,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选择其他金融服务。
▲第十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和密码。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由持卡人本人完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时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是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应对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
第十一条持卡人如忘记密码,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挂失并及时重设密码。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绿卡密码错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加锁,持卡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申请解锁。
▲第十三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绿卡,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金融ic卡电子现金除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受理)。挂失手续一经办理完毕即生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挂失生效前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附属卡丢失或被盗,绿色卡通卡持有者或附属卡持有者应及时办理附属卡停用手续。停用手续完成后,停用即行生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持卡人因卡损坏、卡内存储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在卡有效期内兑换新卡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剪卡或打卡后作废复印,丢弃的卡退回持卡人保管。
第十五条持卡人终止绿卡使用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剪卡或打卡后,卡作废并复印,丢弃的卡退回持卡人保管。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绿卡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被吞掉,持卡人可在35日内持持卡人有效身份证等能证明自己的材料办理领卡手续;逾期索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作废。在另一家银行的自助设备上持绿卡办理业务时,如遇吞卡,按照自助设备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七条持卡人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其金融信息向其推荐或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对于持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项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停止推荐或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持卡人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更新。持卡人未及时更新信息或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绿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或出售绿卡。持卡人因保管、出借、赠送他人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主办单位,以及假借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将在5年内依法暂停绿卡非柜台业务,不再为其开立新的绿卡。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范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公司章程;未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对国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采取停止支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以授权相关卡组织在转账卡面与磁条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停止卡交易。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绿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计息,各类税费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网点、客户服务热线95580等渠道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制定和修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绿卡发展需要,对章程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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