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发区法院立案庭通过问答的方式,带您详细了解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是什么,它与诉讼程序有何不同?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且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0天之内审查完毕,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延长。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更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当事人双方随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吗?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离婚等涉身份关系的协议是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并非所有的调解协议都能够申请司法确认。法律规定有几类纠纷不能申请司法确认,如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再如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等等。像离婚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或者可能涉及到物权的确权,这些都不能进行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想申请司法确认,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需要及时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应载明有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申请的特别授权。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司法确认申请书、由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确认的调解协议以及主要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如未及时提交上述材料的,法院会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如果没有及时补交的,法院可能会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法院司法确认程序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什么?

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调解协议本身的自愿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所以,法院会重点关注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否有明确的可执行内容。如果调解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不明确等情形,都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内容不明确的;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法院受理了司法确认申请后,当事人又不想进行司法确认了,能反悔吗?

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如果司法确认裁定有错,损害了我的利益,我有救济途径吗?

人民法院就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所作民事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确认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及时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如确有错误的,将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如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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