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陋习,是指女性用布将双脚紧紧缠裹,使其脚畸形变小,以为美观。一般女性从四、五岁起便开始缠足,直到成年骨骼定型后方将布带解开,也有终身缠裹的。明清时期的三寸金莲更是十分普遍。
缠足据考古学家研究始于北宋而兴起于南宋,在明清时期的缠足之风更是兴盛,不但要求脚要小于三寸,而且还要弓弯,清代的缠足之风蔓延至社会各阶层的女子,不论贫富贵贱,都纷纷缠足,但不缠足者也不在少数。 缠足给妇女带来了严重的痛苦。
1912年3月13日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命令 通饬全国劝禁缠足,不缠足运动更加轰轰烈烈地在全国展开。各地方政府采取种种具体措施实行"放足"。提出"不要小脚女为妻"的口号,甚至规定"二十五岁以下小足女子,不准在马路上行走",向缠足女子征收"小脚捐"等方式促使女子脚之解放。至此,"缠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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