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案,想不到这么快就有了结果,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大家可参看昆山公安机关的通告,精简版内容如下:

龙哥从裸装到持械击打已经危及了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判定为“行凶”;

龙哥没有装备绑定,掉落被于海明拾取并反击,但龙哥受伤后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依然处于龙哥的暴力威胁中;

于海明虽然有追击操作,但整个过程具有连击判定,且致命伤来自原地5刀的流血伤害,追击的两刀全部miss。

正如我所预期,这是一次荣誉击杀!

赞美警方的公正执法,践行了我国法律对正义的维护。相信这次昆山龙哥被反杀事件能够给予那些肆意凌辱无辜群众的流氓恶霸们警示,老实人的反击也能势不可挡,法律也会保护这些敢于跟恶霸斗争的勇士。

龙哥被反杀,再也没有机会改邪归正,贷款给他买宝马的银行又多了一笔坏账,还是不免有些遗憾。希望龙哥在天堂可以认真反思自己扯淡的一生,下辈子做个好人吧。

另外,很多人在我上次关于反杀事件的文章里提出类似这样的观点:

法律和正义要分开说,龙哥是可恶,但于海明没有资格剥夺龙哥的生命,司法也不应被舆论绑架。

但我想说,法律怎么就不能跟正义放在一块讲?如果一项法律除了维护秩序之外,对正义毫无伸张的意义,那才说明这项法律在制定或执行上出了问题,就应该在不断发生的社会事件里进一步完善,朝着更加正义的方向努力,而民意正是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力量——你我他都不发出声音,那么执法就永远在原地踏步,法律当然除了维护秩序之外,也就无法达成伸张正义的作用。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陪审团制度,我国国情可能也不适合,但这不代表民意在屡次重大社会事件中不该发生作用。昆山警方的解释“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这里面“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而非法律精英的专业解释,其实正反应了法律本身就保有对大众认知的需求。龙哥事件给了正当防卫这个长期充满争议,难以判别,几乎成为仅仅存在于纸面,必须王者级别才能完成的操作一个正面的案例,这是我国司法的进步,这归功于公安机关,更归功于全体网友和社会各界的关心。

这一次,我们全是超级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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