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这新的一年,在一大波综艺节目中,歌手2017里的进口小哥迪玛希为观众所熟悉,特别是他演唱的《Opera 2》更是圈粉无数,对于原唱Vitas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因这首歌他也被惹上了官司,Vitas发律师函声称侵权?其中又牵涉到哪些法律知识呢?小编跟大家一探究竟。

律师函为什么是发给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1、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策划、制作经营及衍生品开发销售;节目版权及模式等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其下辖十个电视频道,其中一个便是湖南卫视。可以说,湖南台的幕后大boss就是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迪玛希在歌手2017上的演出由该节目组组织,因此,该节目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结合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是大boss,Vitas的律师函发给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什么Vitas可以发律师函?

  1、翻唱者侵犯了他人权利,其被侵犯权利者不是原唱人,而是作曲、作词人。Vitas有资格发律师函,是因为其为《opera 2》的词、曲作者,而不是因为其演唱了《opera 2》而拥有著作权。举其他例子,例如《你在终点等我》这首歌,说起这首歌大家立刻就想起王菲来了,但天后同志只是表演者,她对这首歌无著作权,有著作权的是作曲者陈晓霞和作词者姚若龙,王菲唱这首歌也需要征得词曲作者同意。

  2、每个人都应有增强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虽然不排除有人会存在博眼球的目的,但是作为一个普通创作主体来说,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应该的。之前,我们法律不够完善,所以精神层面的权利保护没有很注意,音乐可以随便下、随便播,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家逐步树立尊重他人权利与维护自己权利的观念。因此,尊重词曲作者维护自己权利的这种行为是值得我们尊重的。

平时哼歌也要经过词曲作者的同意吗?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出了共十二项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其中第一项便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平时个人哼歌是不需要的经过词曲作者同意的。

无国界音乐的著作权也受到保护吗?

  因为《著作权法》第二条也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所以说无国界音乐的著作权也要受到保护,如果想要表演该歌曲而音集协又没有则要联系词曲作者,或者由词曲作者委托的组织。

  近年来因音乐翻唱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著作权的保护,有关著作权的法律知识也越来越引起人民的关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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