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王朝抢劫案”有了最新进展。据《河北日报》报道,4月28日,河北高院向王朝抢劫申诉一案的申诉人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这是自2007年12月至今,法院对该案做出的第11份裁判。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根据手机通话清单,认定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同年12月1日,王朝被批捕。

  从2007年至今,王朝案经历了原一审、原二审、原一次申诉、驳回、原二次申诉、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又一次申诉、提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一审、新二审、一次申诉、驳回,现为二次申诉,再遭驳回。

  在此番申诉中,申诉人提出作案时间等三个方面的疑点。但河北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审生效裁判认定王朝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王朝的母亲杨惠贤。

河北高院: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驳回申诉

  该刑事申诉状由王朝母亲杨惠贤递交,申诉状长达122页。2015年10月12日,河北省高院正式受理了该案申诉。

  河北高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王朝于2006年8月11日中午,蒙面进入保定市华电小区被害人陈某某家,使用胶带将陈某某嘴封住,手、脚捆绑,抢走部分现金及红色三星牌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戒指两枚、翡翠及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

  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其于2006年8月11日中午在家中被一戴帽子、口罩的男子抢劫,抢走部分现金、项链、戒指、三星手机等物品;侦查人员在史某某处提取了被害人陈某某被抢的红色翻盖三星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史某某证言证实该手机系其丈夫底某某给其使用,证人底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该手机系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下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交通事故停车场送与底某某;侦查机关依法从相关通信部门调取了王朝号码为13930****90手机通话清单,通话清单显示,该号码于案发当日上午到保定市案发小区并于下午返回石家庄市的漫游轨迹及王朝在案发现场与其母杨某某三次通话的记录,还显示王朝在案发当日14时30分左右使用被抢手机与证人邢某某通话的记录;其母杨某某及证人表某某、孔某某、梁某某、邢某某等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与王朝通话并为王朝本人接听的事实;证人邢某某、邢某、杨某某均证实案发当日15时以后才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事故中队见到王朝;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酒瓶上检出了王朝的指纹。

  河北高院认为,虽然王朝拒不认罪,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上述证据足以认定王朝犯抢劫罪的事实。

  河北高院最终裁定,原审生效裁判认定王朝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代理律师曾提出作案时间等三点疑问

  据《法制晚报》此前报道,王朝案代理律师表示,此次申诉状中陈述事实的重点有三个部分。

  一是作案时间:2006年8月11日,王朝当天在石家庄处理与邢世平的交通事故,不具备从石家庄赶到保定进行异地抢劫的作案时间。据申诉状描述,当天上午,王邢二人在石家庄桥西区事故停车场内的物价部门进行车辆现场勘验,共同在物价部门出具的王朝车《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书》上签字;当天下午,二人在石家庄交管部门桥西事故科进行事故认定,共同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故,王朝不具备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从石家庄前往保定、中午12时10分许在保定实施抢劫、下午3点又返回石家庄的时空条件。

  二是被原裁判认定王朝犯抢劫罪的核心证据——手机通话清单。王朝案从2006年至今,控辩双方对于通话清单存在巨大争议。“这份通话清单是假证据、空证据,既不真实,又未敢入卷。”申诉代理人孙莹告诉记者,通话清单始终掌握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未曾到出具该通话清单的有关单位予以调查核实,辩护人质疑通话清单的合法来源和真实性,辩护人多次申请合议庭启动庭外调查核实程序,并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但并未得到回应。

  第三,司法机关最初认定的王朝案情节,值得商榷:“既然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长时间作案,并且对被害人有激烈的肢体接触,为何警方只在抢劫现场的酒瓶上提取到王朝左手中指指纹一枚?并且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时,是先抓人后取证,侦破过程难以自圆其说。”

  《法制晚报》记者采访获悉,该案最终认定王朝作案的多个证据,均“丢失或数据无法找回”,其中包括:被害人110报警记录、现场勘验原始记录、王朝所属车辆高速通行记录录像、王朝在交管局服务大厅出入的监控录像等;在司法机关认定的作案情节中,被害人陈述称,抢劫男子使用的手机是“灰色、翻盖、方形”,而王朝使用手机的IMEI码经工信部官方网站查询对应的手机型号是摩托罗拉C118,是直板手机。

  曾因“我爸是李刚”事件出名的河北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李刚,也与王朝案有关。曾有媒体援引王朝的话说,“第一个动手的就是李刚,他给我的左手上了夹棍。当绳子抽紧的时候,我忍不住大叫起来:我的手断了。”

  不过,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原专案组侦查员回应称,李刚虽是主办此案的负责人,但他并未直接审讯过王朝,当然也不存在对王朝刑讯逼供的事。

【“王朝案”十年历程】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根据手机通话清单认定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同年12月1日,王朝被批捕。

  2007年5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经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1月1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王朝提出申诉。

  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9年7月3日,保定市中院在鹿泉监狱开庭再审王朝一案,再审结果维持原判。王朝的母亲仍不服,继续申诉。

  2010年11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撤销原判,发还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3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主导补充侦查王朝抢劫案,保定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予以协助。

  2011年9月9日,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决王朝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19日上午,王朝正式委托其代理人孙莹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向保定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12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朝抢劫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5年10月12日,河北高院受理“王朝抢劫案”申诉。

  2016年4月28日,河北高院向“王朝抢劫案”的申诉人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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