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淮北。据淮北公安在线通报,淮北烈山杨庄派出所接到一起纵火案件。面对民警嫌疑人死不承认:“你看到我脸还是我身子了?”

经调查,系嫌疑人包某认为遮雨篷占用了跳广场舞的空间,便在凌晨将遮雨篷点燃后离开现场。所幸火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涉嫌纵火的大妈包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提到火灾,人们往往会第一时间想到死亡、受伤、经济损失等字眼。火灾的发生不仅意味着人们生命受到威胁、财产遭受损失,同时,导致火灾发生的人员,也往往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由于纵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构成纵火罪。也就是说,不管纵火人烧的是自己的东西还是他人的东西,只要危害到他人安全,就触犯了纵火罪!

消防部门提醒:

预防和扑灭火灾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过失造成火灾等,将给予警告、罚款、扣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财产及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待的还将是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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