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江苏南通一位67岁老人在超市中购物挑选鸡蛋,并拿了两个鸡蛋放在裤子口袋中,结账时老人被工作人员拦下后不幸猝死,该视频曾引发不少关注。事发后,老人家属将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按照50%的比例索赔38万余元。

12月1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已于近日判决,崇川区法院认为超市员工拉住老人衣袖等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老人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超市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老人家属对北青报记者称,已提起上诉。超市方相关负责人表示,尊重法律判决。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事件发生于今年6月13日,事发后,老人谷文斌的儿子谷亮及老人妻子杜某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超市方,请求判令被告按照50%的比例赔偿两原告医药费用1503.8元、丧葬费30000元、死亡赔偿金68198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赔偿额为381742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方认为,被告就涉案事故的处理存在过错。据知情人向原告透露,事情起因系谷文斌在前几天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而交涉退货无果,老人便做了拿被告两个鸡蛋的行为。老人系老知识分子并无恶意,即便老人拿鸡蛋不对,在老人把鸡蛋放回后,被告不应当也无权利限制老人行动自由。其次,被告限制老人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老人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监控设施完善,其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第三,原告在事发当天看监控有被告店员大动作扯老人360度旋转的行为,但在庭审的视频中原告却未看到。原告方称,被告在老人倒地后的20分钟才拨打120。

被告崇川区一超市称,谷文斌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结算商品时未结算鸡蛋的价钱,后被被告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要求其归还超市财物,同时在制止其偷窃行为时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在被告员工制止时,谷文斌忽然倒地,被告员工立即拨打110、120进行急救。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被告认为,被告在制止原告家属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行为,被告未有任何过激的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文斌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被告发现谷文斌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看出被告员工和谷文斌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文斌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谷文斌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文斌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被告亦拨打了110、120,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

故本案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文斌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因而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谷亮、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原告负担。

2019年9月23日19时40时许,郭老先生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小罗相撞,造成小罗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

同住这一小区的孙女士见状后将小罗扶起,并联系小罗的母亲,让郭老先生等待小罗的家长前来处理。

郭老先生称是小罗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老先生与孙女士发生争执。孙女士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老先生,不让其离开。

双方争执过程中,郭老先生情绪激动。某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某前来相劝郭老先生。郭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郭老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郭老先生患多种疾病,此前的2019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

事发后,郭老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将孙女士、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在此前的庭审现场,原告认为孙女士恶意滋事、侵权行为,是老人发病猝死的诱因。被告认为,自己已尽了救助义务,且离世老人此前患病,两周前曾被下达病重通知。双方对于孙女士和男童之间是否有监护关系也持不同观点。

围绕事发当天的各个细节,被告孙女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孙女士的行为与郭老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孙女士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

而且,孙女士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老先生死亡的后果。郭老先生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孙女士阻拦行为与郭老先生死亡的后果虽在时间上先后发生,但阻拦方式适当且对郭先生身体情况并不知情。

此外,孙女士阻拦郭老先生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任何侵害郭老先生的故意,孙女士主观上具有完全的正当性,客观上没有任何不适当,且在郭老先生倒地后,孙女士及时拨打120予以救助,孙女士对郭老先生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而成年人在小区内骑自行车通行确有注意他人尤其是儿童安全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至于物业在此次案件中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郭老先生与小罗相撞的小区南门广场主要功能是供小区居住人员休闲娱乐,南门广场并非行人及非机动车专用通道。

由于小罗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也并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老先生与小罗在南门广场相撞不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

在郭老先生与孙女士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老先生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孙女士为什么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考验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公众的高度关注,也要求法院必须通过裁判明确民事行为的是非对错,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引。”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解决个案冲突,还会传递给社会公众正确的价值观,进而影响大家的行为习惯。

就本案而言,在社会公共道德价值层面,如果判决好心邻居和物业公司承担一定限度的侵权责任,甚至是基于道义基础上的适度补偿,不仅会让好心邻居陷入道义上的两难选择,而且会加剧社会公众对见义勇为反成被告的焦虑与担忧。

“本案作出这样的判决,就是想告诉大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义务。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阻止或向有关部门控告,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给予肯定和支持。”此案的庭审法官说。

庭审法官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人们相互之间友善共处、诚信相待,邻里之间更应守望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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