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首案审结,妻子欠被告丈夫2000万,被判无责任

本报记者邢炳银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2010年1月18日起不再适用。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大量来信,建议对这一规定进行审查。在收到NPC代表和公民的审查建议后,法律委员会召集了一些NPC代表和最高法院法官,他们建议在2017年6月举行一次研讨会,以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刘是参与推动废除第二十四条的众多人士之一。

三年前,刘和离婚半个多月后,纹身的人来讨债。刘为了避免受到威胁,把孩子送回了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除了上门讨债,刘还接连遭受四次诉讼,其中最大的一次为130万元,最小的一次为3万元。

这是因为债权人起诉了刘的前夫,而他的前夫作为曾经同居的妻子成为被告。她坚持说她不知道前夫什么时候在哪里借钱。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其为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在这四起诉讼中,刘败诉3起,另有一起将于本月22日进行二审。目前她负债100多万,被列为背信被执行人。

刘将审查意见邮寄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与刘有相似经历的人聚集在“24个公益团体”中,成员近400人,包括法官、大学教授、当地妇联负责人、中小学教师、外企高管等。他们的债务高达几亿元,低至几十万元。他们认为,第24条加重了没有借钱的配偶的举证责任,这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并呼吁废除这一规定。

自2016年以来,他们向NPC代表发出了反映第24条规定的问题的信函,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发出了近1000封信函,建议对这一规定进行审查。

前夫借了一百多万,讨债人上门刷漆

“爸爸借钱跑了,法院判他妈妈还钱。我妈被留下了,我成了留守儿童。我想废除第二十四条,和妈妈一起生活。我要安心学习。”这是刘10岁的孩子用红笔在一张白纸上写的。

2015年1月26日,债权人第一次找到了刘,当时她和前夫同意离婚18天。一个有五六个纹身的男人来找前夫讨债。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又有两个收债人来到门口。他们中的一些人走错了楼层,砰的一声关上了楼下居民的门。80岁的老人开门时,对方大喊“让你儿子还钱”,把老人吓晕了。

二月的一天,刘回到家,发现门上贴着“还钱”的字样,门锁被胶水粘住,打不开。担心儿子的安全,她用自己的积蓄还了20多万,把儿子送回老家让父母照顾。

刘经常接到各种讨债人的辱骂电话。“对方一上来就开口说‘你是人渣’。人家没钱,你就和别人离婚,””突然有一天,让她吃惊的事情发生了:“对方上来的时候没有开口,而是向我道歉,说他之前搞错了,误会我了。"

原来讨债人通过自己的“门路”发现,她的前夫不仅经常去酒吧花钱,还经常半夜在网吧呆着,然后去办理入住手续。刘在一家游艇公司工作,工作很忙,儿子都由前夫照顾。这时候她才从儿子那里得知,前夫和一个酒吧的女工作人员发生了不寻常的关系,还带儿子去对方家吃饭,叫他不要告诉妈妈。

离婚两个月后,官司接踵而至。最大的一个是黄亮提到的。刘只知道黄是她前夫的故乡,以前从未见过她。2015年4月17日,厦门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抱怨说因业务需要多次向他借钱,每次借钱都开借条。从2014年开始,他一共借了136.92万。

请求法院责令偿还贷款本息,刘对谢在婚姻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的借条,2015年1月2日,即离婚前六天,谢还向黄借款10万元现金。

根据湖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谢飞辩称,他对黄亮的主张和事实理由没有意见。谢也接受了所有明显超过银行利率的月利率,没有提出异议。

“我前夫还说,一部分钱是从别人那里借的,一部分是用来家里装修的。他还跟我声称是假离婚。真正的目的是夫妻联手逃债。如果这真的是逃避债务,那么丈夫必须承担所有对自己的债务。我拿了,他却在我背上拉。”刘说,本案涉及的贷款金额非常大,她并不知道。她认为,前夫的贷款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0岁的苏海泉是刘楼上的一位邻居。由于刘的儿子会爬,她把儿子交给了退休在家的苏海泉夫妇照顾。两位老人非常爱他们的孩子。

至于刘家的装修,苏海泉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他们家本来是我们公司员工的居民楼。他们买的二手房比以前换了三个地方,有天花板,有背景墙。吊灯几乎没有变化。这些装修高达几千元,装修发生在贷款前几年。”

说起是否在经营公司,苏海泉哈哈大笑,没想到谢居然在经营公司。

苏海泉还说,从2013年起,和刘开始离婚,经常听到他们吵架。谢白天经常在家,晚上经常出去,但不清楚他在外面干什么。

一审开庭时,刘还申请苏海泉出庭作证,其陈述与采访时一致。

经审理,湖里区法院认定,谢飞称该案涉及的贷款是用于该家庭的,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此案涉及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证人证言,两被告无大件物品,无经营活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谢与刘有借款协议。

因此,2015年5月,湖里区法院判决不支持要求刘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认定贷款本金为92万元以上。

二审败诉:夫妻债务为共同债务

一审胜诉后,刘在二审中跌跌撞撞。

黄亮上诉称,原审认定贷款纠纷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他还明确表示将撤回对谢飞的上诉,同时承认一审法院认定的贷款金额超过92万元。

这意味着的上诉主要请求法院认定刘对谢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刘说,她的前夫没有在二审时出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诉讼债务为谢与刘的共同债务,刘承担连带责任。

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作出的终审判决中,法院的推理如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约定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在第三人知道的情况下,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夫妻所负债务。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与刘存在关系期间,谢以个人名义向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主张债务是谢的个人债务,应当证明存在上述两种例外,但刘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这两种例外。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指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以及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刘否认这笔债务是普通债务,理由是她在日常生活中不需要借钱。

另外,刘主张、恶意串通扩大债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刘直到输了官司才注意到第二十四条。“我不知道前夫什么时候提出的债务,也不知道他把债务用在哪里了。如何证明债务与我无关?此外,前夫没有向法院提交使用贷款的银行流水。”

学者:很难证明不知道贷款的配偶

据刘网上搜索,《婚姻法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由最高法颁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但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由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第二十四条主要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夫妻以无知为由逃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将财产转移给对方,以逃避债务的问题,即解决夫妻双方联手诱捕债权人的问题。

虽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借款人配偶恶意与债权人串通损害配偶利益。

2017年2月28日,全国“两会”召开前几天,最高法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方配偶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随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命令对方夫妻共同承担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的极端情况,是由于极少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查明债务性质,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对此,不少学者指出,补充规定并没有解决第二十四条的争议。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江月在光明写道。这两项新规定并不新鲜。在补充规定发布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人民法院从来不对这两类债务或者债权给予保护。新规定只能说是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补丁”,没有抓住引起广泛争议的关键点。

江悦表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生活”的贷款,才应计入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清偿。但第24条规定,直接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要求法院查明贷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也是第二十四条受到质疑和批评的原因之一。

“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时,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应当承担证明该贷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如证明不成功,应承担连带责任。”江悦表示,这种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不知道贷款或者从未分享过利益的配偶如何获得相应的证据?

她认为合理的举证责任方案应该要求借款人证明贷款的目的;必要时,可要求另一方配偶分担适当的举证责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铭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第24条的缺陷在于,它默认夫妻可以在一切事务中相互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有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可能确实不知道。

“比如借一两千是一般的日常事务,但是无故借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个时候要求配偶承担责任,会忽略婚姻。无辜方的合法权益。”李铭顺说,第24条没有规定债务使用的适用范围。

给NPC代表写信引起了两次全国会议的注意

在中央媒体工作的李和刘有着相似的经历。

离婚半年多后的2014年11月1日上午,李接到法院电话,询问为何不出庭。原来她前夫在提起离婚诉讼的第二天就借了280万。离婚后,前夫和债权人重新签署了贷款合同,并同意了对她不利的条款。据此,债权人起诉她为共同被告,要求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传票是邮寄给她前夫的,她签收了,她并不知道。

经过一审和二审,李败诉,其再审申请被驳回。现在债务本息已经涨到600多万,每天净增加利息500元左右。她名下唯一一处房产被诉前保全,正面临强制执行。

李在网上搜索与第二十四条有关的论文和媒体报道,结识了当时微信群的拥有者“”和“”。当时集团内聚集了80多名有类似经历的“债务人”,刘已经在集团内。

面对每一个案例,李都在思考如何通过修改法律来推动第二十四条的修改。反家庭暴力立法和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立法都是公众推动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例子,在小组中反复提到。“、”与李·有相同的想法,同意将团体名称改为“24个公益团体”。

李也是被称为公益团体“核心价值观”的团体规则的起草人。他们的愿景是:“学习改变认知,行动再造生活。你我牵手实践,推动24条研究修订,重构夫妻债务规则。”

群体规则还明确表示,“沉浸在负面情绪中无法自拔”、“煽动司法对抗、鼓励群体和群体朋友超越等级上访等非理性行为”不受欢迎或接受。

所有新人在入团前都要实名登记,核实案情,包括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以及涉嫌涉债总额和涉嫌涉债可能用途,并提交证据。此外,在进入群组之前,您必须阅读群组规则。

以李多年的工作经验,知道,如果没有证据,他必须拿出可信的证据和数据,这些证据和数据是可以自圆其说的,从而说服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重视这件事。

2016年7月至10月,24个公益团体先后推出79人、106人、284人版本的实名有效问卷调查报告,并发送到全国人大、CPPCC、妇联、最高法等部门。

这份报告一发布,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报告称,88.7%的“负债”受访者为女性,11.3%为男性;82.4%受过高等教育,5.9%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还有很多大学教授、法官、警察、律师、中小学教师、编辑等等。

上述报告还显示,76.4%的人“负债”超过50万元,其中59.2%超过100万元;45.3%的案件在一审后没有上诉,受访者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在没有被起诉的情况下故意缺席审判,只有2.1%的案件胜诉。

此后,他们还发表了1130人和1556人版本的实名调查报告,涉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看到相关报道后,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24个公益团体”。为了便于管理,他们成立了一个新小组。新人全部入团后,进行案件登记,愿意推动法律实践的被抽入一般群体。此外,各省还成立了省级小组。

2016年底,即2017年全国“两会”召开前三个月,24个公益团体动员各省朋友,联系各省NPC代表,提交报告和材料,向他们反映第二十四条存在的问题。

李告诉本报记者,有网友注册看病,谈了几条意见,以便联系身为医生的人大代表;一些网友根据网友的旅行日记找到了NPC代表的住处。等了几个晚上,正巧遇到保姆,委托了交接材料;一些群友收到NPC代表的短信回复后,兴奋得整个人都糊涂了。

在2017年两会之前,24个公益团体收到了来自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NPC代表的回应,表示将以建议和法案的形式对第二十四条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近日披露的数据,在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有45名NPC代表提出修改或检讨第二十四条的建议。

法律委员会举行了一次研讨会,以促进第24条的修订

在查阅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李在律师的建议下查阅了《立法法》和《监督法》,了解到有一个推进修改的办法,并提出了审查建议。

当时一个云南团友的亲戚朋友在当地人大工作。群友也从亲戚朋友那里详细了解了备案审查制度,意识到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可行,于是亲戚朋友代表他们起草了初稿。

“在草案的基础上,我咨询了律师,修改了一下,写了一封建议信。最早我采取了试试看的态度,一口气给人大常委会发了20封信,建议重新审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李说,这是在2017年2月下旬。24个公益团体还动员群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了一封审查意见书。信封上大多写着“公民请求人大记录并审查24条的合法性”。

在提案函中,李指出,第二十四条已经超越了婚姻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权限。自实施13年以来,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导致社会导向不良,背离了立法初衷,建议尽快予以纠正。

“从2017年开始,我们每天都收到检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议信,漫天飞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办公室主任梁英这样描述。

2017年全国“两会”结束后,来自辽宁、山东、湖南、广东、广西的45名NPC代表在梁英的办公桌上提出修改或审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议。

“45位代表提出的五项代表性建议,实际上反映了公众对解决这一问题的关注、愿望和要求。”梁英说,他们于去年6月7日召开座谈会,邀请了山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陈、广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麦清泉、最高法有关审判室的同志、法律委员会民法办公室和民法典编纂专班的同志,就第二十四条的有关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进行了专题讨论。

针对第24条的规定,两位代表指出,在实践中,部分法官机械地适用第24条的规定,无论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都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这个制度的设计很贴近夫妻感情,一致处理债权人也有一定道理。但是,生活中能接近这种程度的情侣并不多。近年来,不少女同志找到人大代表或通过家属举报婚姻已离婚,有的已离婚多年。结果,他们接到法院的传票,要求数百万的债务,然后判决他们的房子和其他财产偿还债务。

“作为人大代表,提出审查或修改的目的不是看司法解释是否与法律不符。如果不一致,有什么错,而是希望通过制度设计,让无辜的夫妻,尤其是无辜的夫妻,得到保护。处于弱势的女人得到保护。”两位代表还同意打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夫妻恶意串通。

该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民法典编纂班的同志建议,民法典的编纂可能要到2020年才能完成,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问题要到民法典编纂完成后才能解决。从《婚姻法》一章来看,第17条至第19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离婚时应适用第41条。该条立法本意是限定为“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原本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代替。

座谈会上,最高法院审判室负责人表示,最高法院和全国妇联将赴八省市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希望在调查的基础上,能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定更完善的判决规则。

梁英说,召开座谈会是对法律委员会处理代表和公民建议方式的探索。“经过讨论和听取各方意见,法律委员会希望最高法能够在调查的基础上更好、更稳定地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问题。”

在NPC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在座谈会召开六个月后,法制委员会主任沈春尧在作备案审查报告时,披露了有关第二十四条的最新情况。

沈春瑶表示,自2016年以来,法改会共收到近1000条公民就第二十四条提出的审查建议。他们与最高法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表示的债务或者事后夫妻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发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上述规定还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人民法院不会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看到新的司法解释后,刘立即转发了的相关报道。“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我希望有上诉的机会。对于正在进行的案件,希望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公平公正地审理。”她很期待。

邢坦,本期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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