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复制、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权利。它的载体包括人像、生活照、剧照等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演员扮演的角色。当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的真实外貌联系起来时,表演形象也是肖像权的一部分,与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鳄龙。com就未经授权使用葛优的剧照和照片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30天72小时内无法删除,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并支付其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共计7.5万元。Yilong.com提起上诉。然而,在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鳄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葛优是中国著名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饰演季春生。他的角色特点是懒惰、欺骗、欺骗、吃喝。

剧中角色在沙发上完全舒展身体的轻松形象叫“葛优烈”,2016年成为网络热词。

近两年来,“葛优谎言”是最现象级的表情包,但因为这个表情包,一些公司被葛优起诉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鳄龙。com就未经授权使用葛优的剧照和照片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30天72小时内无法删除,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并支付其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共计7.5万元。

Yilong.com提起上诉。然而,在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鳄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01 97号

上诉人:鳄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0号兴科大厦C座3楼。

法定代表人:姜浩,董事长。

被上诉人:葛优,男,出生于* * * *,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Yilong.com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优发生纠纷,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0108民初字第39764号民事判决。

法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审查文书,调查询问当事人,未开庭审理。

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艺龙网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变更判决,驳回葛优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要求鳄龙。在公司微博中再次向葛优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接到葛优的通知后,eLong.com立即删除了涉案剧照,向葛优道歉,并试图通过谈判解决。鉴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在公司微博上公开道歉,充分尊重葛优的合法权益,让公众意识到公司微博涉及的剧照使用不当。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葛优对道歉内容不满,就让鳄龙在微博上再次道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超出合理范围。案件涉及的剧照只用了24天,浏览量、评论量、转载量都是个位数,影响极其有限。与同类案件相比,侵权轻微,一审法院裁定赔偿75000元比葛优造成的损失高出太多,应予调整。

葛优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鳄龙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葛优诉一审法院:

要求订购鳄龙。在新浪微博账户“鳄龙旅游”上向葛优公开道歉。com”不少于30天,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花1万元维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葛优是中国著名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饰演季春生。他的角色特点是懒惰、欺骗、欺骗、吃喝。剧中角色在沙发上完全舒展身体的轻松形象叫“葛优烈”,2016年成为网络热词。

“鳄龙旅游网”微博号被认证为“鳄龙公司”。截至2016年8月,该微博拥有232万粉丝,发布微博近2万条。

2016年8月1日,葛优申请公证,确认上述微博于7月25日发布以下内容:“不经历周一的崩溃,怎么知道周五的价值?为了应付难熬的周一,小艺爆发了葛优的专属教学,就是学躺教包!”

微博共使用7张原告图片18次,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第一张不是剧照,而是原告穿西装为其他企业代言的照片。附带的文字内容是:“如何从葛优身上学到人生说谎的新高度”,还有一个口文字“我不告诉他一般人”。

除了一张其他剧照,其余的都是《我爱我家》里的角色季春生坐在沙发上的截图。图中和图下的文字包括:“最近同学们都说生活很艰难”,“不理我,我就是个窝囊废”,“无论做什么都提不起力气”,“不如躺着,不如学习不如葛优躺着”,,,不如玩不如葛优躺着。”“看这个姿态,看这个姿势,看身体伸展的程度,看这个环境的布局。”“葛优躺下的独家秘密”“搬个板凳坐下听我说。我就给你好好分析一下如何学好葛优躺下。“葛优躺下的画面中人物和环境设定的具体内容用画线和挂字的方式详细描述:

“眼睛六分宽,鼻孔自然舒展,嘴唇微张八分之一,上下牙距离0.73厘米”,“接下来是灵活的姿势和身体伸展,两臂和肩膀自然同宽下垂,背部肌肉放松,臀部坐在两个臀部后面,肌肉放松,大腿和身体呈138度倾斜,右腿倾斜,沿着重叠范围感受到放松快感”,“这时,最后一步是装饰躺着的环境。80年代的大红色洗脚盆,小清新的熨台布,迷彩绿枕,青花瓷烟灰缸,“这种环境设定精致,能让你回忆起过去的艰苦生活,感受到来之不易的幸福,让你躺的更舒服更舒服。”“哦,真的是苏糊的”“当然,有一个终极大招,如果你学会的话。”以上细节都可以忽略”“哦,订酒店的话可以随便躺,真的够拉的”“躺大床/浴室/大堂/餐厅”“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它你就躺不下去了”“哔哔瞎的不行,我订酒店躺一会儿”。

最后几张图片配有大床、卫生间等酒店背景,微博附有“鳄龙预定酒店”文字、二维码、鳄龙logo。微博转发4次,评论4次,喜欢11次。葛优认为,以上文字中提到的“葛优”的名字不是剧中人物的名字,宣传内容是商业用途。同年8月18日,eLong.com收到通知后删除了上述微博。

葛优提交了百度百科“葛优”的印刷内容、鄂长江内证字第10363号公证书及微博首页的印刷内容,证明原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以及鳄龙运营的微博微信官方账号对葛优图片的使用。

一龙。com认可了上述证据,称涉案图片为剧照,并非葛优的肖像。画面指向剧中人物的肢体动作,他们用的是剧中人物的性格特征,而不是葛优的肖像特征。

2016年12月7日,eLong.com未经葛优批准在其微博上发布道歉信,内容为:“向人民艺术家葛优先生真诚道歉。葛优先生是喜剧的瑰宝,为当代人塑造了太多的形象,让边肖记忆犹新。边肖微博用了葛友石的图片,给葛友师造成了麻烦。真心道歉。招募诉讼不是边肖想要的。是葛优老师的个人崇拜,就像滔滔不绝的河流。剪辑后一定要严格控制自己的情绪,绝不炫耀对葛优老师的仰慕。21世纪最贵的是什么?服务。一龙将继续为消费者带来最舒适的服务和享受。借用葛优先生的一句经典台词,帝王享受就是把脚当脸。打架,打架!”

道歉微博24次,评论197次,赞58次。大部分网友评论道歉态度不端正,有“花40万做了一个400万的广告”、“关注度不断上升”、“边肖被推广了,这件事被搜了,广告打得不错”、“建议更深刻”等。葛优认为以上内容说明网友也认为这是广告。

葛优提交了上述打印的道歉信,证明承认侵权事实,道歉极不真诚,实际上是再次利用葛优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道歉不真诚。

一龙。com认可了上述证据,称是其编辑未经批准发布的,但上半年确实向葛优表示了道歉,也保证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只是词句不够庄重,但道歉的目的已经达到,网友的评论与此无关。

葛优提交的票据证明公证费为800元,除本案内容外,公证书上还有类似为另一商家公证的内容。至于其他合理费用,葛优表示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费用,没有证据,请法院酌情处理。

一龙。com认为公证费应该分摊,其他费用没有票据支持,不认可。

提交了法院对张培萌、赵、、倪妮、周杰伦等人侵犯肖像权案的判决,供法院参考。赔偿金额从6020元到3万元不等;提交了肖像权侵权案件对比分析,认为商家使用图片,官网浏览量大,用户多,赔偿金额最高;其次是微信,微博影响力最小,赔偿金额最低。它提交了一张鳄龙的截图,确认其官网有微信链接,没有微博链接,并表示目前微博页面浏览量和影响力是所有宣传方式中最低的。

葛优认为,上述判决与本案不同,无关,无参考价值。一龙。com微博粉丝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一龙。com用葛优的头像来提升品牌知名度,其道歉信也一直在热搜。

一龙。com表示,道歉信是否经过热搜与案件事实无关,因为涉及的微博已被删除,仅存在24天,与聘请明星的公司实际进行的推广不可比,不足以提升品牌价值。

初审法院认为

人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复制、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权利。它的载体包括人像、生活照、剧照等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演员扮演的角色。当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的真实外貌联系起来时,表演形象也是肖像权的一部分,与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冲突。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烈”风格的确形成了独特的网络标题,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大众看到这种风格,不仅仅是和剧本、角色联系在一起,不可避免的和葛优本人联系在一起。表演形象也构成了原告的肖像内容,并不是完全没有Yilong.com所说的肖像性质..即使该模型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的热点,商家也不应将相关图片用于明显的商业用途,否则仍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eLong.com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一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其与商业特色的联系。最后将“葛优烈”的图片背景改为床、卫生间等酒店背景,附上eLong.com宣传文字、logo、二维码。虽然以上方法并没有让网友认为葛优代言了eLong.com,但还是有一定的商业使用性质,而且这条微博也使用了葛优之前的一张广告照片,所以微博中涉及到了eLong.com。

接到葛优的诉讼后,eLong.com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停止了侵权行为。《eLong.com》编辑在微博上发布的《道歉声明》中的一些内容和语气表达,并没有对葛优起到积极的安抚作用,再次表达和推广了其品牌。葛优现在要求eLong.com在微博上正式为法院的支持道歉。

关于赔偿金额,葛优上诉要求更高的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1.葛优是著名演员,大众对他比较关注。

2.eLong.com的使用行为增加了网络用户对其微博的关注。

3.艺龙网的微博虽然关注人数高,但从涉案微博的赞、评论、转发数量来看,涉案微博阅读量一般,影响范围有限。

4.接到通知后,eLong.com立即将其删除,并表示愿意与葛优协商解决争议。

5.“葛优撒谎”剧照的使用和直接使用葛优的个人照片真的不一样。具有迎合网络热点,幽默夸张的特点。其使用行为不同于传统的直接利用名人头像进行宣传的商业行为。这种情况下的使用情况一般不会让网络用户误以为葛优代言了鳄龙的产品。

6.由于涉案图片多为剧照,本案判决仅涉及葛优个人肖像权,应保留部分赔偿份额给剧照持有人。

葛优提交了800元的公证费账单,里面有给另一个商家的公证内容。它问鳄龙。com支付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考虑到在他的案件中律师确实出庭代表诉讼,法院还酌情确定了上述诉讼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本院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被告鳄龙。com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旅行微博账户中,就未经授权使用原告葛优的剧照和照片公开发表道歉声明。语句设置为72小时,30天内不能删除;声明的内容需要我院审核;如果不能履行本判决,法院将在相关媒体披露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鳄龙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维权款5000元,共计7.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原告葛优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鳄龙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在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并经法院确认。

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二审双方的论据,对微博侵犯葛优肖像权没有异议,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他在微博上道歉,赔偿金额过高。因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两个:

一、一审法院裁定,Yilong.com在其微博中向葛优道歉是适当的;

第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以下意见单独提出:

首先,由初审法院决定鳄龙是否。com在其微博中向葛优道歉。二审称,在接到葛优的诉讼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并发布了道歉声明,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上再次道歉。

我们认为,鳄龙的呼吁不应得到支持,原因有二:

第一,道歉作为向对方道歉、请求原谅的一种表达方式,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责任。两种责任的区别在于,作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法律赋予其强制力。当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时,能够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社会形成行为引导,其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和法律效果明显不同于诉讼外当事人的道歉。因此,鳄龙。com认为其在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相当于法院的道歉决定,这一观点无法成立。

其次,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道歉具有认错、道歉、请求对方理解的功能,是对被侵权人内心伤害的一种填补。与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道歉的效果难以量化。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已经道歉,但没有取得被侵权方的理解,被侵权方仍然坚持法院在诉讼中的道歉决定时,法院应当对诉讼外的道歉进行审查,以确定道歉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即是否弥补了被侵权方的内心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鳄龙。com确实发布了包含道歉的微博,但总体来说,上述道歉微博语气轻松幽默,缺乏严肃性,又涉及到品牌推广的表达。在葛优不认可道歉微博,坚持法院判决道歉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上述道歉微博无法达到相应的道歉效果。因此,在鳄龙的情况下。网站确实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一审法院判决鳄龙。com在其微博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第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在经济损失部分,葛优作为著名演员,社会知名度较高,其画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eLong.com侵犯葛优肖像权,必然导致葛优肖像权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受损。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宣传程度、eLong.com使用照片的情况、主观过错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认定eLong.com酌情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

关于公证费和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审理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调查、获取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赔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律师费。本案中,为了制止涉案侵权,葛优确实花了一些钱。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来决定维权的合理成本,并不是不合适的,这是我们法院主张的。

总之,鳄龙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鳄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首席审裁官丁玉祥

白云,评估员

王国庆法官

2018年1月25日,

法官帮助管理刘雅坤

簿记员张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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