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小李在下班路上被抢,小张上前与劫匪搏斗。在做好事的过程中,小张不经意间对小李和劫匪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小李起诉小张向法院要求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出血泪”是很多勇者做好事时遇到的尴尬。为了避免这种寒蝉现象,充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立法者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免责条款。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救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受到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3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通则》草案曾规定,救助人因自愿紧急救助遭受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方因重大过失给受援方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许多NPC代表审议草案时,他们建议勇敢的人不要担心,并建议只有救援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后,人大表决通过的《民法通则》删除了“但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援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专家认为,紧急援助往往是突然而复杂的,非专业人员很难提供没有任何错误的援助。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勇敢者,使救援者免除后顾之忧。该条款的制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通过法律促进社会诚信,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

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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