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我没看机构资质,接受了非法整形毁容。法院判决求美者承担自己30%的责任

去美容院做美容的时候,被毁容了。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工作室负责人桂赔偿聂7万余元。

2015年1月,原告聂某经朋友介绍到被告桂某工作室进行医疗美容。桂某给聂某脸上注射玻尿酸,再给孩子脸上注射一针。从此,聂的脸上开始出现肿胀、不平、坑洼等症状。聂某要求桂某协商解决,桂某在其工作室注射“溶针”解除原告,但效果不好。聂通过微信支付共向桂支付了2.76万元。

2016年4月,聂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区总医院。检查后双侧面部明显不对称,额颞部面部饱满,双侧额颞部面部可触及大小肿块。质地较硬,皮下组织有瘢痕粘连,颧部明显凸起,可触及肿块,不随皮肤移动。笑容僵硬,鼻根突出,能触及肿块,不随皮肤移动,本次治疗总费用63214.4元。聂某因未能与桂某协商赔偿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桂无行医资格,其工作室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桂注射用玻尿酸、针、溶解针等药物均购自韩日,无生产批号。桂侵犯了聂的健康权,也违反了有关医疗保健的法律法规。但聂去接受美容,要知道桂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决定是否接受医疗美容。因此,损害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失。确定归承担聂70%的损失,聂承担自己30%的损失。

案例二:选择非法机构毁容,法院判她承担自己30%的责任

据《安徽商报》报道,李女士因为脸上有色素点,来到合肥一家美容院祛斑。结果她不满意,还在脸上留下疤痕。经过司法鉴定,她已经成为十级伤残。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了这家美容院。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案例:女性雀斑导致面部10级残疾

去年6月,李女士与开美容院的方某某签订了合同,同意李女士以4800元的价格在方某某经营的美容院做去除色素斑点的项目。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在美容店接受了祛斑美容服务,并配合使用了某些系列的化妆品。

方某某与合肥一尔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方某某拥有部分产品和技术的使用权;伊尔梅公司负责对方某某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在李女士祛斑服务期间,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女士进行了技术指导,并为李女士提供了祛斑美容服务。

但由于对祛斑效果和脸上疤痕不满意,李女士于2016年12月咨询了方某某,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同时,方某某建议李女士继续做原项目,同时采用“针扎、罐拉”的方法解决面部问题。

随后,李女士去了合肥的几家大医院,其伤情被确诊为面部对称性红斑,伴有浅疤痕和激光术后疤痕。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女士的面部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李女士向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伊尔梅公司和方某某返还雀斑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公司和方某某共同承担70%的责任。梅尔公司和方某某赔偿各种损失4.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三方均拒绝受理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4.5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女士购买的某些系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她与方女士签署的《治疗》和《治愈》记录,可以推定方女士在没有医疗美容资质和合规经营场所的情况下诱导李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李女士在接受服务后出现症状,应视为方女士的过错。

李女士以美容瘦身俱乐部的名义加入了伊尔梅公司的项目,伊尔梅公司的部分工作人员也参与为李女士提供美容服务。一审认定伊尔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但李女士选择在不合格的地方接受美容服务,没有遵循服务过程中告知的禁忌事项,擅自在其他地方接受修眉服务,也造成了她的颜面扫地。

图文内容来源:医美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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