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 :强奸罪!

说到强奸,

我们脑海里浮现的受害者一般为女性,

如果你的第一反应是男性,

小律只想问一句:

少年,你经历了什么?!

确实,

女性作为弱势群体,

会自然地被代入“受害者”这一角色,

我国的法律也专门设立了“强奸罪”,

来保护女性群体的权益。

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

在我国法律中构成强奸的必要条件是,

主体为男性,客体为女性。

人们正常的脑回路也是如此:“哪有男性被强奸的,这种美事求之不得好嘛”。然而看完下面这些案例,绝对会颠覆你的三观!

三女“轮奸”16岁少年

2007年11月24日, 家住河北省永年县的不满16岁的周晓勇,被三个女子下了迷魂药,调戏两小时之久,由于周晓勇喝酒过多,加上劳累过度,突发休克,三少妇吓坏了,立即将他送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抢救脱险。

后来周晓勇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此案最后不了了之。原因就是我国的强奸罪只针对女性受害者,三个少妇的行为无法以强奸罪论处。

男子遭丈母娘性侵控告无果

2003年,在云南昆明发生了一件类似事件。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 。

国内同性性侵案例

2014年9月,重庆一男子在散步途中,被另一男子强行带入路边废弃小屋里性侵。当地派出所抓捕嫌犯后,因为法律上的空白,警方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

2011年,42岁男保安张华,深夜将宿舍18岁男同事李军“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被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保安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3月,河北石家庄两男子抢劫性侵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行为,“强奸”事实未被提及。

……

▶ 类似案例也发生在国外 ◀

男子被枪逼发生性行为

2013年7月,美国芝加哥一名男子走在公路边上,一辆车驶来,好心的女司机提出捎他一程。该男子上车后,这名女子拔出手枪,逼迫他与坐在后排的另一名年轻女子发生性行为。最终,男子只穿了一件T恤,从车里狼狈逃出并报警。

男子遭“轮奸”抛弃

2013年3月,一名19岁的男子从多伦多夜店走出来后,被一名30多岁体格健壮的女子捎了顺风车。然后,车上一共4名女子,都强迫他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将其扔在街角后扬长而去。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男性同样可能是被“强奸”的受害者。因为强奸的本质含义就是:违背他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

另外,男性同样会受到身体以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他们很可能留下后遗症,对亲密接触行为产生恐惧 。 而且往往会羞于公开这段经历,默默忍受遭受的痛苦。即使他们上诉了,国内的“强奸罪”也无法保护他们 。

国外法律:日本13日正式施行修改后严惩性犯罪的《刑法》。强奸罪的名称被改为“强制性交等罪”,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也由此前限定为女性,改为包括男性在内。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也早已将“强奸罪”的受害人定为“他们”,即男女皆为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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