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效力有哪些,与一般责任保证是否一致?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无权先诉抗辩权。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得拒绝,这是保证期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效力的积极方面。

  连带责任保证的效力有哪些,与一般责任保证是否一致?按照保证责任的形式,保证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建立连带责任担保有两种方式:

  1、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无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19条)。

  一般保证必须明确规定。《担保法》第17条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则为一般保证。当然,这是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一。

  连带责任保证的效力有哪些,与一般责任保证是否一致?两者的区别在于:

  1、承担责任的具体方法不同。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有义务代其履行,即补充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在保证范围内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赔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适用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但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请求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是否催促主债务人不能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一般担保中的保证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担保时,以担保物权优先履行为由,要求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担保由双方商定。

  5、连带责任担保对债权人有利,具有较强的担保力度,担保人负担较重,而一般担保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担保人负担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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