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易担保,担保交易收款功能仅仅交付货物只能说在形式上而不能说在实质上完成了履约责任,因为卖方必须担保交付的货物合格、合法。

1.担保货物合格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完全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或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在品质方面.必须严格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一致.不能低于合间规定的品质。按照常理,高于合同规定的品质,买方是会满盘的.但从法律上来说,也可构成违约。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还必须适合通常的用途或特殊的用途.英美法系国家称其具有“商销性’.属于卖方对货物的“狱示担保”。在数量方面也必须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滋短装的百分比,卖方只能在规定的百分比内滋短装:如果没有短条款,货物交易担保商品数最当以重址单位计时.依照惯例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仍允许有5%的滋短装;但若合同已对滋短装作出规定.则以合同为准。

2.担保货物合法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合法货物.货物交易担保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公约》明确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此情况下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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