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需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危险增加通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危险增加通知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出险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危险增加通知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其意义在于尽快确定损失原因,保证保险人能够及时勘查现场、搜集证据和确定事故性质,及时赔付。《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危险增加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危险增加通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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